大法官釋憲門檻逕付二讀 綠哇哇叫

【記者黃啟明/蕭文彥 台北綜合報導】法院院會27日報告事項,由翁曉玲委員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為有關大法官釋憲與暫時處分門檻規定,從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改成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7日於院會順利逕付二讀,院會處理時並無任何黨團及委員提出不同意見。現在民進黨團卻在事後表示此修法將形同架空、癱瘓憲法法庭。

國民黨團在此要請問民進黨團,如果民進黨團有意見,為何院會處理本案時民進黨團委員出席三三兩兩,連二十人都没有,也没有任何提案表示反對,是動員不力,黨團只能事後放炮對上交代了嗎?

國民黨團更要問,現在賴清德總統兼黨主席的話,民進黨團立委諸公們都視為馬耳東風?身為執政黨立委連聽總統的話,出席立法院動員都開始消極抵抗?重要政策意見內部意見都無法整合?如果這是事實,多頭馬車、各行其事的民進黨政府才是現在中華民國最大的憲政危機。

另外,此次憲法法庭對死刑是否廢除的釋憲文中,要求必須三級三審所有法官都判處死刑,被告死刑才能定讞,無異形同實質廢死,未來針對罪大惡極的重刑犯要判處死刑將比登天還難,這樣如此違背民意的憲法法庭所做的判決,居然只要二分之一大法官同意,就可以做出如此離譜的釋憲文;且依現行法令規範,法官現有總額因迴避、出缺及請假等各種事由而不足十五人出席時,有大法官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同意即可,恐出現僅三、四位大法官即形成所謂多數意見而作成判決之狀況。難道不需要改革嗎?

參照現行與我國同為大陸法系的民主先進國家,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就特定事項案件,例如喪失基本權利、政黨違憲等案件,若作成對訴訟被告不利之裁判,須有該庭三分之二以上法官之多數同意。

又法國憲法委員會成員共九人,依據憲法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須由至少七名委員才能作成決定。

日本有十五位最高法院法官,依據相關裁判事務處理規則須有九名法官出席,且為違憲判決時須由八名以上法官意見一致,都必須有絕對的多數共識,才能形成最終判決。

而我國依據現行《憲法訴訟法》之規定,會出現僅三、四位大法官即形成多數意見而作成判決,連15位大法官中過半同意人數都湊不足的狀況,絕對少數就能成為憲法法庭最終解釋判決,如此粗糙、反民主決議程序,這樣一個無法與國際民主先進國家接軌的憲法法庭,不應立即改革嗎?

還是民進黨只想讓大法官、憲法法庭永遠淪為執政當局的「御用打手」,也請民進黨大聲向全民說清楚、講明白! 2024/09/27

翁曉玲提高釋憲判決門檻 逕付二讀

【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立法院會27日處理報告事項,處理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提高釋憲判決門檻的修正憲法訴訟法草案,由於在場沒有異議,全案逕付二讀。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賴清德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但因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月19日裁定國會職權修法相關規定暫停適用。

翁曉玲提案修改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將大法官判決門檻從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提高至2/3。而翁曉玲日前也提出憲法訴訟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指「現有總額」係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定的大法官人數,即15位。

如果翁曉玲所提的修正草案順利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的話,未來至少要有10位以上的大法官參與評議,在同意門檻部分,也提高到至少要有10位以上同意才能作成判決。

翁曉玲指出,修法原因在於,現行憲訴法並未明定大法官「現有總額」的定義, 故若大法官有迴避、出缺、停職等情形,以致不足15人開會時,例如只剩8位大法官(現有總額),依現行規定,大法官現有總額人數的2/3出席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的過半數同意,在8位大法官全數參與評議情況下,有5位大法官同意,即形成多數意見,可作成判決。如果這8位大法官中有3位須迴避,則剩5人開會,其中3人同意就能做成憲法判決。

她指出,為確保憲法法庭在進行法律違憲審查案件時,能有更高程度的審議嚴謹性和正當性、涵蓋更多元的意見和觀點,樹立憲法裁判的公正性、專業性和公信力,所以提案修法提高憲法裁判作成的同意門檻,未來草案如果順利三讀通過,在大法官法定總額15人的基礎上,憲法法庭至少要有10人開會,10人同意,才能作成憲法裁判(合憲或違憲判決)和暫時處分裁定。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