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立法主要針對民眾在意的人行道問題,包括路口設施規劃不良、人行道缺少、步行環境未連續、障礙物阻斷通行及無障礙設施不足等4項,進行立法規範,透過中央、地方計畫推動,達到「危險路口改善交通安全設施、佈設人行道、行人友善區串聯步行動線、排除固定障礙物、整平騎樓」等目標。
實際改善作為包括:路口人行道擴大、縮短行人穿越線、行穿線拓縮遠離路口等,另外也增加行穿線中的庇護島,新增交通導引標線改善路口交通動線等,並設立共桿整合式的號誌燈號,達到行人安全、駕駛好懂的路口設計,減低意外事故的發生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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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在新訂條例中明確規範,未來在都市計畫區域內,將優先納入一定寬度以上道路必須規劃人行道。且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加速提升國內人行道的普及率。
另外,條例也明定,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應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以串聯區域步行動線。並須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民眾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以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及落實改善工程。
而若在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固定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或阻斷行人通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需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或拆除,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可處管理機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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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重修後若擅自改建而妨礙行人通行者,可要求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2個月內自行改善,違者處5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林右昌指出,中央今年正在推動4年400億「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鼓勵地方政府用整體性及系統性的規劃模式來推動道路及人行環境的改善工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三讀通過後,讓各機關單位、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制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針對既有行人空間欠缺或不足、行人密集場所周邊改善、影響行人動線之障礙物排除等問題進行有效處理,讓區域內道路、人行環境及重要據點相互連結,形成一個對用路人友善且安全的通行區域與環境。
為落實《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全力推動道路以人為本的相關工作,林右昌喊話,中央與地方政府應齊心協力,用最嚴肅的態度來面對及處理行人安全所面臨的問題,以加速建置人行安全通行路網,讓各年齡層的行人享有安全、友善且可連續行走的空間環境,持續邁向2030年達成減少行人死亡率50%,2050年達成「行人零死亡」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