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7月11日A4版「《偵辦鄭文燦》檢察官陳嘉義 徐巧芯大學好友」報導指出,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涉貪被桃園地檢署聲押禁見,獲兩度交保。現在偵辦此案的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陳嘉義被爆出與國民黨立委徐巧芯是就讀政大時期的同學兼好友,引發討論。徐昨表示,兩人在大學時是好友,但畢業後很少聯繫,鄭涉貪新聞露出後才知陳任檢察官破獲重要案件。

查2021年3月出版《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作者吳忻穎曾任3年9個月的檢察官,後來她離職到德國進修法律。該書第41頁指出,檢察官是「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其使命是透過程序正義尋求實體正義,肩負從偵查、公訴到刑事執行的刑事司法公正性。工作貫穿偵查、公訴到執行的整體刑事訴訟程序。

又,該書第42頁指出,「此外,檢察官負有客觀義務,除了調查犯罪證據與事實外,也須注意被告的利益(有利與不利皆須注意),是實踐程序正義、追求實體正義過程中的靈魂角色,並有義務維護其職權的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的介入。」

我們發現,如果執法人員的政治偏好,或者法律以外的其他個人因素,例如其個人特點以及生平閱歷和執業經驗,會塑造他的司法前見,進而直接影響他對案件的判斷,正義就被扭曲了。

平心而論,《刑法訴訟法》告訴我們,在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正義,必須是「透過程序正義而發現的實體正義」。我們真心期待「實現正義」,在人權時代裡,應該強調「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對人的尊嚴的尊重與保障,是所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義務。」尤其希望執法人員對每一個案件都符合程序正義,人的權利不受侵犯,能夠得到公正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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