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繼承財產 遺產可依繼承年限減免 1情況不計入總額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依規定應自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以被繼承人死亡日遺產價值補申報遺產稅。

但很多人不知道,經稽徵機關核定並繳納遺產稅者,如繼承人於繼承日起9年內死亡,其繼承該筆經法院判決的財產,仍得依規定主張5年內再次繼承,進而不計入遺產總額。

若主張死亡前6年至9年內再次繼承,則可依規定扣減率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張阿公有一塊土地與李阿公有糾紛,是在張阿公過世後兩年,才判定為張阿公財產,張阿公的繼承人張爸爸在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將該筆土地依張阿公去世當年公告土地現值補申報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繼承該土地。

但張爸爸繼承這塊地未滿八年即因病去世,繼承土地的期間為9年以內、未滿8年。則張爸爸所遺該筆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可自其遺產總額中扣除遺產價值的40%。

北局國稅局說明,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判決取得的財產並已納遺產稅者,如繼承人於繼承後未滿9年死亡,該筆土地得依繼承期間,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5年內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的財產則可按年遞減,自遺產總額扣除80%、60%、40%、20%。

但要注意的是,張爸爸繼承年數的計算,並非以判決確定取得財產之日起算,而應以張阿公死亡日起算至張爸爸死亡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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