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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合議庭閱卷中 鄭文燦交保是否撤銷再等等

高院 合議庭 鄭文燦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二度交保逃過羈押遭檢方抗告,高院表示結果10日不會出爐。(圖/黃耀徵 攝)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二度交保逃過羈押遭檢方抗告,高院表示結果10日不會出爐。(圖/黃耀徵 攝)

台灣高等法院10日表示,前桃園市長鄭文燦被控任內收受新台幣500萬元賄款以利「華亞科」土地變更案,鄭文燦是否撤銷交保改為羈押,高院已經收案、分案,不過合議庭還在審酌卷證中,因此當日不會裁定。

針對鄭文燦遭控涉入「華亞科」土地變更,收賄款500萬又退還一案,桃園地方法院9日裁定鄭文燦1,200萬交保,當時就「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鄭文燦已坦承犯行,然被控「洗錢罪」部分則否認犯行,加上檢方就洗錢的構成要件中,對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的事證還有釋明不足處;此外,遭控「洩密罪」也無事證補強洩密來源是鄭文燦,難以確認聲請羈押禁見有憑據。

高等法院表示,鄭文燦卸任市長一職後,至今已經超過一年半,檢方沒有寫明鄭文燦對桃園市政府是否仍有影響力,也沒有寫明哪些公務員知悉這件事情,縱使鄭文燦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遭質疑有串證之虞,但依目前卷內事證,無從認定有輔助者牽涉其中。

高等法院轉述,羈押庭法官認為,縱使全案還有不少證據待調查、傳喚,但鄭文燦已交接市長職務快兩年,很難認定有必須羈押的必要。此外,羈押原因並非沒辦法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因此考慮交保金額、政商地位等,裁定1,200萬元交保候傳,也限制住居、出境、出海,諭令禁止與同案其他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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