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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團購主只是「代收轉付」不算銷售?稅務律師:也要繳稅

在網路世界裡努力斜槓、認真打拚的你,看在國稅局眼中,很可能早已是一間公司。

遠見好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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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見好讀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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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節稅》/僅為情境圖,取自unsplash
《精準節稅》/僅為情境圖,取自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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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偶爾在臉書上發起團購,再向飯店爭取較優惠的折扣而已啊!」事實上,營業稅法上有關營業人的資格認定,並非單獨觀察有無形式上的稅籍登記,或有無事業組織而定,而是著重在其表現於外的行為。亦即,凡是從事勞務或貨物「銷售行為」的權利主體,均屬營業稅法上的「營業人」。(本文節錄自《精準節稅》一書,作者:陳衍任,商周出版,以下為摘文。)

亞倫是我在跑步社認識的朋友,年紀和我相仿。每週到了要訓練跑步的晚上,他總是精神飽滿地前來,絲毫沒有白天工作的疲憊感。

但幾個月前,在一次課前熱身時,我發現亞倫有些無精打采,步伐略顯沉重。我趁著休息時,上前詢問他的狀況,才知道,這兩年來他藉由臉書(Facebook)等網路直播平台,開團代購全臺各大飯店、度假村的住宿券及門票。在疫情解封後,亞倫每個月的銷售額都超過40萬元。

然而,亞倫在網路上開團代購的行為,卻遭人檢舉涉嫌逃漏稅。國稅局隨後通知亞倫配合調查,進而發現亞倫每個月銷售額都超過20萬元,已達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的銷售額標準。

但亞倫既未辦理稅籍登記,也未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因而對亞倫補徵稅款50萬元,同時就亞倫所漏稅額,裁處一倍的罰鍰50萬元。

「我只是偶爾在臉書上發起團購,再向飯店爭取較優惠的折扣而已啊!」亞倫的眉頭深鎖,一臉不解地看著我。

事實上,營業稅法上有關營業人的資格認定,並非單獨觀察有無形式上的稅籍登記,或有無事業組織而定,而是著重在其表現於外的行為。亦即,凡是從事勞務或貨物「銷售行為」的權利主體,均屬營業稅法上的「營業人」。

其中「銷售行為」是指持續性的出賣行為。所謂的「持續性」,雖然不要求時間上的連續性,但仍以「在一段密接時間內,反覆多次為出賣行為」為必要。至於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則與營業人的資格認定無關。

我小心翼翼地挑選措辭,委婉地告訴亞倫:「從你的交易數量及頻率來看,國稅局應該是認為,你的行為已經構成經常性且持續從事住宿券的銷售,符合營業稅法上的營業人。換句話說,你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營業稅!」

「但我和一般網路商店或網路拍賣的經營者完全不同。他們是大量買進商品後,再以較高價格轉售,以賺取價差。而我,只是單純將團員委託代購的商品,先買進,再轉交給團員,我沒有要銷售商品給他們!」

「說穿了,我只是代收轉付!」

在網路世界裡,努力斜槓、認真打拚的你,看在國稅局眼中,很可能早已是一間公司。(僅為情境圖,取自unsplash)

在網路世界裡,努力斜槓、認真打拚的你,看在國稅局眼中,很可能早已是一間公司。(僅為情境圖,取自unsplash)

船過水無痕,豈能不抽成

事實上,在現行法中確實容許營業人代收轉付。只是,在合法代收轉付的情況,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的款項,在收取與轉付之間必須沒有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上,買受人欄位應載明為「委託人」,因而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唯有符合上述條件,營業人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然而在本案中,亞倫卻是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住宿券,飯店業者也是以亞倫購買的整批票券彙開統一發票。縱使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如為受託購買,也可以在備註欄註記委託人姓名或相關資料,而非將代收轉付的軌跡完全省略掉。

「簡單講,稅法上的代收轉付,有它一定的規矩!」

「問題是,我每件只收取30元的票券處理費,根本沒賺那麼多。國稅局卻以我向飯店業者購買的票券金額同額計算,認定我漏報銷售金額1,000萬元,同時又裁罰一倍,這也太誇張了吧!」

依據目前稽徵實務,當國稅局查獲營業人漏進漏銷時,通常情況下,國稅局會先請營業人提供本案進貨與銷貨的所有物流與金流。只有當國稅局無法確實掌握營業人的漏銷金額,僅查得其漏進金額時,才會以查得的漏進金額核定營業人漏報的銷售額,並據以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有發函請你提供相關資料嗎?」

「是有啦,但我不想提供,因為那些資料涉及我個人及買家們的隱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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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的是,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處分的要件事實,雖然依法負有客觀舉證責任,但有關課稅的要件事實,通常發生在納稅義務人管領支配的範圍,如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必須全盤掌握,確實有其困難。因此,司法院大法官才會認為,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的目的,納稅義務人就其所掌握及管領的課稅資料負有協力義務(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

當納稅義務人未能履行協力義務時,一般認為,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構成要件的證明程度即可減輕。此時,在證據評價上,即可能對當事人較為不利。

「你應該主動配合調查,積極提出對你有利的事證。有關課稅資料的隱私問題,稅捐稽徵人員依法會保守祕密!」

亞倫聽完我的話,沉默了片刻,隨即轉身離開,又繼續專注下一個練跑行程。

我感覺到他的眼神中還有一絲猶豫與掙扎,彷彿還有一些心結沒有解開。

【精準節稅】

有關營業人的認定,主要著重在其表現於外的經濟行為。凡是獨立且持續從事貨物或勞務的銷售,不論其是否辦理稅籍登記,也不論其為法人、獨資商號或自然人個人,皆屬營業稅法所稱的營業人,同時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第6條第1款)。

營業人如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或未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抑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時,國稅局得依據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及第43條第1項第3款);同時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營業(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

又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因此,網路賣家每個月在網站銷售貨物,如銷售額未達8萬元(銷售勞務未達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仍應將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一旦網路賣家當月的銷售額,銷售貨物達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就必須立刻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其後,網路賣家如每個月的銷售額達上述營業稅起徵點,但未達20萬元時,則由國稅局按銷售額依稅率1%,按季(每年1月、4月、7月、10月月底前發單)課徵。

網路賣家如每個月的銷售額超過20萬元,除依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即應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必須每兩個月(分別為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此外,自112年起,為便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的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記錄的協力義務,故應於收費憑證中載明「會員交易記錄」及「身分識別資料」。

至於實務上常見的開團代購,營業人如主張其為代收轉付,則營業人在收取與轉付間必須沒有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上,買受人應載明為委託人,因而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

否則,營業人恐被認定有「漏進漏銷」的違章行為,國稅局得以查得營業人漏進金額核定營業人漏報的銷售額,並據以補稅額及處罰。

有些人可能誤以為,在網路上的銷售行為比較不容易被發現。殊不知,相較於實體店面的銷售,網路上的銷售反而更容易留下軌跡。

把公司開在雲端,不會讓你的稅繳得比較少;反而會讓你受到更嚴格的監管。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52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1號判決、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財政部102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200517820號函、財政部94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令、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字第7526254號函、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4條、第4條之1、第8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24條、第28條之1)。

《精準節稅:中小企業應該避免的42種稅務風險》,作者:陳衍任,商周出版

《精準節稅:中小企業應該避免的42種稅務風險》,作者:陳衍任,商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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