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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時間軸】王炳忠被搜索過程 完整記錄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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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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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時間軸】王炳忠被搜索過程 完整記錄
 

11:55最新

王炳忠在調查人員與警察護送下,下樓被帶往調查局偵訊,由於現場媒體太多,王花了好幾分鐘才上車,他還大喊「綠色恐怖、白色恐怖復辟」,調查員一早六點就來他家搜索...,話還沒說完就被押上車。

【案情時間軸】王炳忠被搜索過程 完整記錄_img_1

(圖/王炳忠被調查人員從住家帶走) 

11:45

新黨副主席李勝峰說,此案的檢察官專辦統派,「抓我們的年輕人小朋友」。提供陳斯俊住宿的戈蘭表示,檢調一早進入家門搜索,一直翻資料,「比戒嚴更可怕。」侯漢廷的媽媽哽咽說,檢調早上來搜索時稱,只是請侯做證人就把他帶走了,不知道什麼事,我平常插花都祈福祝蔡英文政躬康泰,我們也是為了台灣,希望不管任何政黨,大家都和諧,把經濟搞好,「要當家抓權不可以消滅別人,小蝦米不能對抗大鯨魚,但老天有眼,作惡多端會遭報應的。」

11:35

據了解,除了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及其父親外,包括新黨新思維中心主任侯漢廷、宣傳部副主任林明正及新聞秘書陳斯俊,也在一早被同步搜索約談,案情不斷擴大。

【案情時間軸】王炳忠被搜索過程 完整記錄_img_2

(圖/右起依序為新黨成員林明正、王炳忠、侯漢廷三人上午遭搜索)

11:26

新黨青年委員會主席王炳忠被控涉及在台發展共諜組織,違反國家安全法,王炳忠與父親的住處今天清晨遭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處搜索,搜索過程中,王炳忠在臉書開直播,控訴國家大搞「白色恐怖」;據了解,王炳忠捲入的案情疑與陸生共諜周泓旭有關聯,王炳忠是否為周泓旭在台的「線民」?抑或是協助發展組織?還需進一步釐清。

調查局今天也同步搜索新黨黨工陳斯俊住處,目前已知有3人遭調查局搜索;據了解,調查局原本在15日就要行動,但因新黨主席郁慕明受中共中央台辦邀請,於12月9日至16日赴大陸進行「創新之旅」,王炳忠也是隨團成員,因此行動取消。

10:20

律師陳麗玲己在9點50分左右進入王炳忠住處。

10:00

律師陳麗玲在9點40分左右趕抵王炳忠住處,但正在搜索的調查人員不願開門,陳麗玲用力拍打鐵門,不斷高喊請你們開門,要有保障當事人義務,當事人有聘請律師的權利。此時王炳忠突然開門吶喊,他們在六點中就突然敲門,我不開就用很兇的口氣對我。

調查員勸阻王炳忠關門,王炳忠說,想把公文給外面記者拍攝,但調查員拒絕,王炳忠說,公文是給我的耶,我可以給大家看,不然我門打開,否則我覺得是在黑箱裡面。

後來調查員要強制關門,王炳忠高喊,這是我家耶,律師陳麗玲高喊,這樣做是妨害自由,後來門整個關閉,律師仍然不得其門而入。

09:45

王炳忠律師到場,但與王炳忠一同在屋內的調查人員,卻拒絕讓律師進門。新黨秘書長祖國鼎稍早向媒體表示,王炳忠的情緒並不穩定,且認定此案為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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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時間軸】王炳忠被搜索過程 完整記錄_img_3

(圖/翻攝王炳忠臉書)

09:28

王炳忠目前仍在住處,新黨秘書長祖國鼎和律師陳麗玲守在門外。新黨副主席李勝峰上午11時30分將在新黨黨部召開記者會。

08:42

今早六點半,萬華警分局華江派出所臨時接獲通知,派出四人兩組,分赴環河南路及轄內另一個處所,配合國安局辦案,王炳忠父親已被帶走。

08:34

據了解,目前搜索仍在進行中,律師正從桃園趕去王炳忠的住處,當時地檢署出示搜索票,理由是王炳忠涉嫌協助大陸人民刺探我國情報,以及涉嫌為大陸蒐集傳遞公務秘密。

新黨人士說,這根本是白色恐怖,沒有任何證據,地檢署的理由是違反國安法2-1跟5-1。

另一名黨工陳斯俊也被搜索,住在新黨支持者的家。

律師要求到場後警方才能搜索,但被拒絕。新黨現在正在了解情況。

07:58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今天清晨6時開直播,他疑涉違反國安法,遭調查局人員和員警持搜索票要求搜索,王炳忠開臉書直播並一度拒絕開門,他並氣指「這是白色恐怖還是怎樣呢?」還稱「侵犯人權」。

雙方就對峙了近40分鐘後,期間王炳忠不斷打電話,內容提到他父親也遭到搜索,員警後來請來鎖匠開門而入搜索,王炳忠的直播在警察要求下關掉。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涉違反國安法,今晨6時遭法務部調查局人員持搜索票搜索。王出身新黨青年軍,現為新黨發言人,因在學運期間持反方立場,高唱「中華民國頌」破音遭網友肉搜而迅速竄紅。2014年底參選新北市板橋區市議員落選,2016年列為新黨不分區立委第6名。

前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和政治評論人黃智賢,都在個人臉書對此發文討論,黃智賢表示,搜索後被直接帶走,「這是怎樣?」

【案情時間軸】王炳忠被搜索過程 完整記錄_img_4

(圖/新黨發言人王炳忠)

【新聞辭典】

國安法 第 2-1 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第 5-1 條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本文轉載自2017.12.19「聯合新聞網」,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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