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观要件:修订间差异

删除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
Voluntas V留言 | 贡献
→‎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表现形式:​ 修正笔误 内容扩充
标签gettingstarted edit
消歧义
 
(未显示20个用户的28个中间版本)
第1行:
{{distinguish|text=[[普通法]]中的[[犯罪事實]]}}
{{article issues
{{legal}}
|Expert=2010-11-27
{{大陸法系刑法}}
|copyedit=2009-07-15T06:51:22+00:00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o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在[[刑法犯罪四要件理論|犯罪四要件理論]]之中,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由刑法规定,说明某种犯罪是透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ref>{{cite journal|author=李保沅|title=关于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journal=《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year=1986年02期|url=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NCDS198602011.htm|accessdate=2014-11-24|archive-date=2019-07-06|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0706140030/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NCDS198602011.htm|dead-url=no}}</ref>。
|tone=2009-07-15T06:51:22+00:00
犯罪客观要件因素分为两类:
}}
*必要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选择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等
 
==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客观要件分为两类:
{{Main|危害行为}}
*必要要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等
 
=== 概念 ===
==危害社会的行为==
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有人的[[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所谓“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收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请求来源}}
生活在社會中的人,以破壞社會為目的的行為。
 
==危害社会的行为的= 特征 ===
*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學|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无意识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 表现形式 ===
==无意识行为==
#无意识的动作或言论。例如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发生的举动。
#人在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下形成的动作。例如,客车司机再遭歹徒袭击时被击昏,致使汽车失控撞死行人,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行为人无法履行其义务。例如,银行职员被抢劫犯捆绑,而无法报警,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三种情况由于缺少人的心理因素,都不能认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 作为 ====
==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表现形式==
{{Main|作为}}
「作为」是犯罪汇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如[[抢劫罪]]、[[强奸罪]]等。在认定不作为时,关键是要判明行为人有无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如果仅仅是违反一般的[[道德]]义务,例如不救落水者,那么,他只能受到道德谴责或者纪律处分,而不能构成犯罪。
行为人积极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 [[不作为]] ====
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在司法理论中被称为纯正的不作为。{{请求来源}}
{{Main|不作为}}
行为人消极的不去实施自己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 持有 ====
区分纯正的不作为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的意义在于:在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中,不作为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一般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因为不作为所体现的主观恶性一般比作为行为要轻一些。但是,在纯正的不作为犯罪中,不作为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就不能作为从轻情节来考虑了。{{请求来源}}
对物品的控制状态,通常起始于作为,之后以不作为维持其存在形态。
 
=== 作用 ===
危害行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无危害行为则无犯罪。它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核心。要素在整个犯罪构成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犯罪构成体系中联系犯罪主观性要件与客观性要件的中介。<ref>{{Cite book|title=《刑法实务教程》|last=梅传强,李邦友|publisher=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year=2013|location=9787300168494}}</ref>
 
== 犯罪对象 ==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 危害结果 ==
{{Main|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客观损害。
 
== 因果关系 ==
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危害结果是危险行为造成的结果。这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被称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但不能认为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还要考察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
 
==参考==
{{reflist}}
 
[[Category:法律術語]]
[[Category:刑事實體法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