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观要件: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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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inguish|text=[[普通法]]中的[[犯罪事實]]}}
{{legal}}
{{大陸法系刑法}}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o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在[[刑法犯罪四要件理論|犯罪四要件理論]]之中,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由刑法规定,说明某种犯罪是透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ref>{{cite journal|author=李保沅|title=关于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journal=《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year=1986年02期|url=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NCDS198602011.htm|accessdate=2014-11-24|archive-date=2019-07-06|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0706140030/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NCDS198602011.htm|dead-url=no}}</ref>。
▲犯罪客观要件分为两类:
{{Main|危害行为}}
▲*必要要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等
=== 概念 ===
▲==危害社会的行为==
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有人的[[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所谓“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收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请求来源}}
生活在社會中的人,以破壞社會為目的的行為。
==
*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學|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无意识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 表现形式 ===
==== 作为 ====
{{Main|作为}}
行为人积极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 [[不作为]] ====
{{Main|不作为}}
行为人消极的不去实施自己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 持有 ====
对物品的控制状态,通常起始于作为,之后以不作为维持其存在形态。
=== 作用 ===
危害行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无危害行为则无犯罪。它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核心。要素在整个犯罪构成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犯罪构成体系中联系犯罪主观性要件与客观性要件的中介。<ref>{{Cite book|title=《刑法实务教程》|last=梅传强,李邦友|publisher=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year=2013|location=9787300168494}}</ref>
== 犯罪对象 ==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 危害结果 ==
{{Main|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客观损害。
== 因果关系 ==
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危害结果是危险行为造成的结果。这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被称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但不能认为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还要考察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
==参考==
{{reflist}}
[[Category:法律術語]]
[[Category:刑事實體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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