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治局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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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縣 | 市 | |||||
山 地 鄉 |
鄉 | 鎮 | 縣 轄 市 |
區 | 山 地 原 住 民 區 | |
村 | 里 | |||||
鄰 | ||||||
相關行政區劃 |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 ||||||
設治局為中華民國已廢止的二級行政區,隸屬於省政府。依據民國20年(1931年)制定10條,民國33年(1944年)修正全文8條的《設治局組織條例》第一條,凡是某一個地方預備成立新的縣政府之前,省政府可預先成立設治局,以籌備之。同法二次版本第三第四條都規定,設治局置局長一人,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並於不牴觸中央及省之法令範圍內,得發布局令及單行規章。依照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 全國共有設治局三十四個。但由於此類行政區為授權省政府自行設置,故數字常有出入。
1949年國共內戰戰敗失去中國大陸後,目前事實治理的臺灣地區沒有設治局。中華民國61年(1972年)3月7日,立法院通過《設治局組織條例》停止適用,同月18日公布。中華民國92年(2003年)5月13日廢止該法8條,同月28日公布。然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仍然規定,市長、縣長、設治局長,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
- 在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中,列有40個設治局,但實際僅有27設治局(沐愛、平昌、潞西、雷山、新源、民豐6設治局己實施縣制;興中、麥桑、農祥、紫湖、居延5設治局,為暫緩設局或尚未成立;布爾根設治局於民國36年裁撤;北培管理局誤作北培設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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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中,但尚未成立的設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