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尚书

中国古代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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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尚书中国古代官职,主要负责司法牢狱,雅稱為大司寇,相当於今日的司法部长。

中国古代官署刑部的主官。刑部尚书的官职最早出现于五省六曹制,後來的两代沿袭此制。

唐高宗龍朔二年(662年),改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670年),復為刑部尚書。光宅元年(684年),改為秋官尚書。神龍元年(705年),復為刑部尚書。天寶十一載(752年),改為憲部尚書。至德二載(757年),復為刑部尚書。[1]

在清时,由于统治者是来自山海关外的满族人,所以为了维护满族的统治地位,清初各部主官均为满人顺治五年(1648年),清世祖六部改设两位主官,满各一。刑部也由此首次迎来两位尚书,称“刑部满尚书”和“刑部汉尚书”。名义上,二者在行使职权时不分级别高低,完全平等,然而由于满人在整个社会处于统治地位,所以部内权力基本上掌握在满尚书手中。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改刑部为“法部”,“刑部尚书”之职正式从中国历史上消失。

  1. ^ 後周、北宋王溥,《唐会要卷第59·尚書省諸司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