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範
作者:袁寀 
1179年

卷上‧睦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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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至親,莫過於父子兄弟。而父子兄弟有不和者,父子或因於責善,兄弟或因於爭財,有不因責善爭財而不和者。世人見其不和,或就其中分別是非而莫明其由。蓋人之性,或寬緩、或褊急、或剛暴、或柔懦、或嚴重、或輕薄、或持檢、或放縱、或喜閑靜、或喜紛拿、或所見者小,或所見者大,所稟自是不同。父必欲子之性合於己,子之性未必然;兄必欲弟之性合於己,弟之性未必然。其性不可得而合,則其言行亦不可得而合,此父子兄弟不和之根源也。況凡臨事之際,一以為是,一以為非;一以為當先,一以為當後;一以為宜急,一以為宜緩,其不齊如此。若互欲同於己,必致於爭論,爭論不勝,至於再三,至於十數,則不和之情自茲而啟,或至於終身失歡。若悉悟此理,為父兄者通情於子弟,而不責子弟之同於己;為子弟者仰承於父兄,而不望父兄惟己之聽,則處事之際,必相和協,無乖爭之患。孔子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此聖人教人和家之要術也,宜孰思之。

人之父子,或不思各盡其道,而互相責備者,尤為不和之漸也。若各能反思,則無事矣。為父者曰:“吾今日為人之父,蓋前日嚐為人之子矣。凡吾前日事親之道,每事盡善,則為子者得於見聞,不待教詔而知效。儻吾前日事親之道,有所未善,將以責其子,得不有愧於心。”為子者曰:“吾今日為人之子,則他日亦當為人之父。今吾父之撫育我者如此,畀付我者如此,亦云厚矣。他日吾之待其子,不異於吾之父,則可以俯仰無愧。若或不及,非惟有負於其子?亦何顏以見其父。”然世之善為人子者,常善為人父;不能孝其親者,常欲虐其子。此無他,賢者能自反,則無往而不善;不賢者不能自反,為人子則多怨,為人父則多暴。然則自反之說,惟賢者可以言此。

慈父固多敗子,子孝而父或不察,蓋中人之性,遇強則避,遇弱則肆。父嚴而子知所畏,則不敢為非。父寬則子玩易而恣其所行矣。子之不肖,父多優容;子之願愨,父或責備之無己。惟賢智之人,即無此患。至於兄友而弟或不恭,弟恭而兄或不友;夫正而婦或不順,婦順而夫或不正,亦由此強即彼弱,此弱即彼強積漸而致之。為人父者,能以他人之不肖子喻己子;為人子者,能以他人之不賢父喻己父,則父慈而子愈孝,子孝而父益慈,無偏勝之患矣。至若兄弟夫婦,亦各能以他人之不及者喻之,則何患不友恭正順者哉。

自古人倫,賢否相雜,或父子不能皆賢,或兄弟不能皆令,或夫流蕩,或妻悍暴,少有一家之中無此患者,雖聖賢亦無如之何。譬如身有瘡痍疣贅,雖甚可惡,不可決去,惟當寬懷處之。能知此理,則胸中泰然矣。古人所以謂父子、兄弟、夫婦之間,人所難言者如此。

子之於父,弟之於兄,猶卒伍之於將帥,胥吏之於官曹,奴婢之於雇主,不可相視如朋輩,事事欲論曲直。若父兄言行之失,顯然不可掩,子弟止可和顏幾諫。若以曲理而加之,子弟尤當順受而不當辨,為父兄者又當自省。

人言居家久和者,本於能忍。然知忍而不知處忍之道,其失尤多。蓋忍或有藏蓄之意。人之犯我,藏畜而不發,不過一再而已。積之既多,其發也如洪澱之決,不可遏矣。不若隨而解之,不置胸次,曰此其不思爾,曰此其無知爾,曰此其失誤爾,曰此其所見者小爾,曰此其利害寧幾何。不使之入於吾心,雖日犯我者十數,亦不至形於言而見於色,然後見忍之功效為甚大。此所謂處善忍者。

骨肉之失歡,有本於至微,而終至不可解者。止由失歡之後,各自負氣,不肯先下氣爾。朝夕群居,不能無相失,相失之後,有一人能先下氣,與之話言,則彼此酬複,遂如平時矣。宜深思之。

興盛之家,長幼多和協,蓋所求皆遂,無所爭也。破蕩之家,妻孥未嚐有過,而家長每多責罵者,衣食不給,觸事不諧,積忿無所發,惟可施於妻孥之前而已。妻孥能知此,則尤當奉承。

高年之人,作事猶如嬰孺,喜得錢財微利,喜受飲食果實小惠,喜與孩童玩狎。為子弟者能知此而順適其意,則盡其歡矣。

人之孝行,根於誠篤,雖繁文末節不至,亦可以動天地,感鬼神。嚐見世人有事親不務誠篤,乃以聲音笑貌,繆為恭敬者,其不為天地鬼神所誅則幸矣,況望其世世篤孝,而門戶昌隆者乎。苟能知此,則自此而往,與物應接,皆不可不誠。有識君子,試以誠與不誠者,較其久遠效驗孰多。

人當嬰孺之時,愛戀父母至切。父母於其子嬰孺之時,愛念尤厚,撫育無所不至。蓋由氣血初分,相去未遠,而嬰孺之聲音笑貌自能取愛於人,亦造物者設為自然之理,使之生生不窮,雖飛走微物亦然。方其子初脫胎卵之際,乳飲哺啄,必極其愛。有傷其子,則護之不顧其身。然人於既長之後,分稍嚴而情稍疏。父母方求盡其慈,子方求盡其孝。飛走之屬,稍長則母子不相識認,此人之所以異於飛走也。然父母於其子幼之時,愛念撫育有不可以言盡者,子雖終身承顏致養,極盡孝道,終不能報其少小愛念撫育之恩。況孝道有不盡者,凡人之不能盡孝道者,請觀人之撫育嬰孺,其情愛如何,終當自悟,亦猶天地生育之道。所以及人者,至廣至大,而人之回報天地者何在。有對虛空焚香跪拜或召羽流齋醮上帝,則以為能報天地,果足以報其萬分之一乎?況又有怨恣於天地者,皆不能反思之罪也。

人之有子,多於嬰孺之時愛忘其醜,恣其所求,恣其所為。無故叫號,不知禁止,而以罪保母。淩轢同輩,不知戒約,而以咎他人。或言其不然,則曰小未可責。日漸月漬,養成其惡,此父母曲愛之過也。及其年齒漸長,愛心漸疏,微有疵失,遂成憎怒。摭其小疵,以為大惡。如遇親故,妝飾巧辭,曆曆陳數,斷然以大不孝之名加之。而其子實無他罪,此父母妄憎之過也。愛憎之私,多先於母氏。其父若不知此理,則徇其母氏之說,牢不可破。為父者須詳察此子,幼必待以嚴,子壯無薄其愛。

人之有子,須使有業,貧賤而有業,則不至於饑寒;富貴而有業,則不至於為非。凡富貴之子弟,耽酒色、好博奕、異衣服、飾輿馬,與群小為伍,以至破家者,非其本心之不肖,由無業以度日,遂起為非之心。小人讚其為非,則有哺啜錢財之利,常乘間而翼成之。子弟痛宜省悟。

大抵富貴之家教子弟讀書,固欲其取科第,及深究聖賢言行之精微。然命有窮達,性有昏明,不可責其必到,尤不可因其不到而使之廢學。蓋子弟知書,自有所謂無用之用者存焉。史傳載故事,文集妙詞章,與夫陰陽卜篋、方技小說,亦有可喜之談。篇卷浩博,非歲月可竟。子弟朝夕於其間,自有資益,不暇他務。又必有朋舊業儒者相與往還談論,何至飽食終日,無所用心,而與小人為非也。

人有數子,飲食衣服之愛,不可不均一。長幼尊卑之分,不可不嚴謹。賢否是非之跡,不可不分別。幼而示之以均一,則長無爭財之患;幼而責之以嚴謹,則長無悖慢之患;幼而教之以是非分別,則長無為惡之患。今人之於子,喜者其愛厚,而惡者其愛薄,初不均平,何以保其他日無爭。少或犯長,而長或淩少,初不訓責,何以保其他日不悖。賢者或見惡,而不肖者或見愛,初不允當,何以保其他日不為惡。

人之兄弟不和,而至於破家者,或由於父母憎愛之偏。衣服飲食,言語動靜,必厚於所愛,而薄於所憎,見愛者意氣日橫,見憎者心不能平,積久之後,遂成深仇。所謂愛之,適所以害之也。苟父母均其所愛,兄弟自相和睦,可以兩全,豈不甚善。

父母見諸子中有獨貧者,往往念之,常加憐恤。飲食衣服之分,或有所偏私。子之富者或有所獻,則轉以與之,此乃父母均一之心。而子之富者或以為怨,此殆未之思也。若使我貧,父母必移此心於我矣。

人於子孫,雖見其作事多拂己意,亦不可深憎之。大抵所愛之子孫未必孝,或早夭。而暮年依托及身後葬祭,多是所憎之子孫,其他骨肉皆然。請以他人已驗之事觀之。

同母之子,而長者或為父母所憎,幼者或為父母所愛,此理殆不可曉。竊常細思其由,蓋人生一二歲,舉動笑語,自得人憐,雖他人猶愛之,況父母乎。才三四歲,至五六歲,恣性啼號,多端乖劣,或損動器用,冒犯危險,凡舉動言語,皆人之所惡,又多癡頑,不受訓戒,故雖父母亦深惡之。方其長者可惡之時,正值幼者可愛之日,父母移其愛長者之心,而更愛幼者,其憎愛之心,從此而分,遂成迤邐。最幼者當可惡之時,下無可愛之者,父母愛無所移,遂終愛之。其勢或如此。為人子者,當知父母愛之所在,長者宜少讓,幼者宜自抑。為父母者,又須覺悟,稍稍回轉,不可任意而行,使長者懷怨,而幼者縱欲,以致破家。

父母於長子,多不之愛,而祖父母於長孫,常極其愛。此理亦不可曉,豈亦由愛少子而遷及之耶。

凡人之子,性行不相遠,而有後母者獨不為父所喜。父無正室,而有寵婢者亦然。此固父之昵於私愛。然為子者,要當一意承順,則天理久而自協。凡人之婦,性行不相遠,而有小姑者獨不為舅姑所喜,此固舅姑之愛偏。然為兒婦者,要當一意承順,則尊長久而自悟。或父母舅姑終於不察,則為子為婦,無可奈何,加敬之外,任之而已。

兄弟子侄同居,至於不和,本非大有所爭,由其中有一人,設心不公,為己稍重,雖是毫末必獨取於眾,或眾有所分,在己必欲多得,其他心不能平,遂啟爭端。破蕩家產,馴小得而致大患。若知此理,各懷公心,取於私則皆取於私,取於公則皆取於公,眾有所分,雖果實之屬,直不數錢,亦必均平,則亦何爭之有?

兄弟子侄同居,長者或恃其長,淩轢卑幼,專用其財,自取溫飽,因而成私。簿書出入不令幼者預知,幼者至不免饑寒,必啟爭端。或長者處事至公,幼者不能承順,盜取其財,以為不肖之資,尤不能和。若長者總提大綱,幼者分幹細務,長必幼謀,幼必長聽,各盡公心,自然無爭。

兄弟子侄,貧富厚薄不同,富者既懷獨善之心,又多驕傲。貧者不生自勉之心,又多妒嫉,此所以不和。若富者時分惠其餘,不恤其不知恩。貧者知自有定分,不望其必分惠,則亦何爭之有。

朝廷立法,於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詳悉,然有果是竊眾營私,卻於典買契中,稱係妻財置到。或詭名置產官中,不能盡行根究。又有果是起於貧寒,不因父祖資產,自能奮立,營置財業。或雖有祖宗財產,不因於眾,別自殖立私產,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於經縣經州經所在官府,累年爭訟,且必致各至破蕩而後已。若富者能反思,果是因眾成私,不分與貧者,於心豈無所慊。果是自置財產,分與貧者,明則為高義,幽則為陰德,又豈不勝於連年爭訟,妨廢家務,及資備裹糧,資絕證佐。與囑托吏胥,賄賂官員之徒費耶?貧者亦宜自思,彼實竊眾,亦由辛苦營運,以至增置,豈可悉分有之。況實彼之私財,而吾欲受之,寧不自愧。苟能知此,則所分雖微,必無爭訟之費也。

人有兄弟子侄同居,而私財獨厚,慮有分析之患者,則買金銀之屬而深藏之。此為大愚,若以百千金銀計之,用以買產,歲收必十千,十餘年後,所謂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也。況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質營運,三年而其息一倍,則所謂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也。況又二年再倍,不知其多少,何為而藏之篋笥,不假此收息以利眾也。餘見世人有將私財假於眾,使之營運於家,久而止取其本者,其家富厚,均及兄弟子侄,綿綿不絕,此善處心之報也。亦有竊盜眾財,或寄妻家,或寄內外姻親之家,終為其人用過,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有作妻家姻親之家置產,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有作妻名置產,身死而妻改嫁,舉以自隨者亦多矣。凡百君子,幸詳鑒此,止須存心。

兄弟同居,甲者富厚,常慮為乙所擾。十數年間,或甲破壞,而乙乃增進,或甲亡而其子不能自立,乙反為甲所擾者有矣。兄弟分析,有幸應分人典賣,而己欲執贖,則將所分田產,丘丘段段平分。或以兩旁分與應分人,而己分處中,往往應分人未賣,而己分先賣,反為應分人執鄰取贖者多矣。有諸父俱亡,作諸子均分,而無兄弟者,分後獨昌,多兄弟者,分後浸微者。有多兄弟之人,不願作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勝於獨據全分者。有以兄弟累眾,而己累獨少,力求分析,而分後浸微,反不若累眾之人昌盛如故者。有以分析不平,屢經官求再分,而分到財產,隨即破壞,反不若被論之人昌盛如故者。世人若知智術不勝天理,必不起爭訟之心。

兄弟義居,固世之美事。然其間有一人早亡,諸父與子侄,其愛稍疏,其心未必均齊,為長而欺瞞其幼者有之,為幼而悖慢其長者有之,顧見義居而交爭者,其相疾有甚於路人。前日之美事,乃甚不美矣。故兄弟當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愛,雖異居異財,亦不害為孝義。一有交爭,則孝義何在。

兄弟子侄,有同門異戶而居者,於眾事宜各盡心,不可令小兒婢僕,有擾於眾,雖是細微,皆起爭之漸。且眾之庭宇,一人勤於掃灑,一人全不之顧,勤掃灑者已不能平,況不之顧者。又縱其小兒婢僕,常常狼籍,且不容他人禁止,則怒詈失歡,多起於此。

同居之人,有不賢者,非理以相擾,若間或一再尚可與辯,至於百無一是。且朝夕以此相臨,極為難處。同鄉及同官,亦或有此,當寬其懷抱,以無可奈何處之。

父之兄弟,謂之伯父叔父,其妻謂之伯母叔母,服製減於父母一等者,蓋謂其撫字教育。有父母之道,與親父母不相遠,而兄弟之子謂之猶子,亦謂其奉承報孝有子之道,與親子不相遠。故幼而無父母者,苟有伯叔父母,則不至於無所養。老而無子孫者,苟有猶子,則不至於無所歸。此聖王製禮立法之本意。今人或不然,自愛其子,而不顧兄弟之子。又有因其無父母,欲兼其財,百端以擾害之,何以責其猶子之孝。故猶子亦視其伯叔父母如仇讎矣。

人有數子,無所不愛,而於兄弟則相視如仇讎。往往其子因父之意,遂不禮於伯父叔父者,殊不知己之兄弟,即父之諸子,己之諸子,即他日之兄弟,我於兄弟不和,則我之諸子更相視效,能禁其不乖戾否?子不禮於伯叔父,則不孝於父,亦其漸也。故欲吾之諸子和同,須以吾之處兄弟者示之,欲吾子之孝於己,須以其善事伯叔父者先之。

凡人之家,有子弟及婦女,好傳遞言語,則雖聖賢同居,亦不能不爭。且人之作事,不能皆是,不能皆合他人之意,寧免其背後評議。背後之言,人不傳遞則彼不聞知,寧有忿爭。惟此言彼聞,則積成怨恨,況兩遞其言。又從而增易之,兩家之怨,至於牢不可解。惟高明之人,有言不聽,則此輩自不能離間其所親。

同居之人,或相往來,須揚聲曳履,使人知之,不可默造。慮其適議及我,則彼此愧慚,進退不可。況其間有不曉事之人,好伏於幽暗之處,以伺人之言話,此生事興爭之人,豈可久與同居。然人之居處,不可謂僻地無人,而輒譏議人,必慮或有聞之者。俗謂“牆壁有耳”,又曰“日不可說人,夜不可說鬼。”

人家不和,多因婦女以言語激怒其夫及同氣。蓋婦女所見,不廣不遠,不公不平,又其所謂舅姑伯叔妯娌,皆假合,強為之稱呼,非自然天屬,故輕於割恩,易於修怨。非丈夫有遠識,則為其役而不自覺,一家之中,乖變生矣。於是有親兄弟子侄,隔屋連牆,至死不相往來矣。有無子而不肯以猶子為後,有多子而不以與其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貧,養親必欲如一,寧棄親而不顧者;有不恤兄弟之貧,葬親必欲均費,寧留喪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可概述。亦嚐見有遠識之人,知婦女之不可諫誨,而外與兄弟相愛,常不失歡,私救其所急,私賙其所乏,不使婦女知之。彼兄弟之貧者,雖深怨其婦女,而重愛其兄弟,至於當分析之際,不敢以貧故而貪愛其兄弟之財產者,蓋由見識高遠之人不聽婦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之心也。

婦女之易生言語者,又多出於婢妾之間鬥。婢妾愚賤,尤無見識,以言他人之短失,為忠於主母。若婦女有見識,能一切勿聽,則虛佞之言,不複敢進。若聽之信之,從而愛之,則必再言之,又言之,使主母與人遂成深仇。為婢妾者,方洋洋得意。非特婢妾為然,僕隸亦多如此。若主翁聽信,則房族親戚故舊皆大失歡,而善良之僕佃,皆翻致誅責矣。有識之人,自宜觸類醒悟。

房族親戚鄰居,其貧者才有所闕,必請假焉,雖米鹽酒醋,計錢不多,然朝夕頻頻,令人厭煩。如假借衣服器用,既為損汙,又因以質錢,借之者曆曆在心,日望其償。其借者非惟不償,又行行常自若,且語人曰:“我未嚐有纖毫假貸於他。”此言一達,豈不招怨怒。

一應親戚故舊,有所假貸,不若隨力給與之,言借則我望其還,不免有所索,索之既頻,而負償冤主反怒曰:“我欲償之,以其不當頻索,則姑已之。”方其不索,則又曰:“彼不下氣問我,我何為而強還之。”故索亦不償,不索亦不償,終於交結怨而後已。蓋貧人之假貸,初無肯償之意,縱有肯償之意,亦由何得償。或假貸作經營,又多以命窮計絀而折閱。方其始借之時,禮甚恭,言甚遜,其感恩之心,可指日以為誓。至他日責償之時,恨不以兵刃相加。凡親戚故舊,因財成怨者多矣。俗謂不孝怨父母,欠債怨財主。不若念其貧,隨吾力之厚薄,舉以與之,則我無責償之念,彼亦無怨於我。

子孫有過,為父祖者多不自知,貴宦尤甚。蓋子孫有過,多掩蔽父祖之耳目,外人知之,竊笑而已,不使其父祖知之。至於鄉曲貴宦,人之進見有時,稱道盛德之不暇,豈敢言其子孫之非。況又自以子孫為賢,而以人言為誣,故子孫有彌天之過,而父祖不知也。間有家訓稍嚴,而母氏猶有庇其子之惡,不使其父知之者。富家之子孫不肖,不過耽酒好色,賭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貴宦之子孫,不止此也。其居鄉也,強索人之酒食,強貸人之錢財,強借人之物而不還,強買人之物而不償;親近群小,則使之假勢以淩人;侵害善良,則多致飾詞以妄訟。鄉人有曲理犯法事,認為己事,名曰擔當。鄉人有爭訟,則偽作祖父之簡,幹懇州縣,求以曲為直。差夫借船,放稅免罪,以其所得,為酒色之娛,殆非一端也。其隨侍也,私令市賈買物,私令吏人買物,私托場務買物,皆不償其直。吏人補名,吏人免罪,吏人有優潤,皆必責其報。典買婢妾,限以低價,而使他人填賠,或同院子遊狎,或幹場務放稅,其他妄有求覓,亦非一端。不恤誤其父祖,陷於刑辟也。凡為人父祖者,宜知此事,常關防,更常詢訪,或庶幾焉。

子弟有愚繆貪汙者,自不可使之仕宦。古人謂治獄多陰德,子孫當有興者,謂利人而人不知所自,則得福。今其愚繆,必以獄訟事悉委胥輩,改易事情,庇惡陷善,豈不與陰德相反。古人又謂我多陰謀,道家所忌,謂害人而人不知所自,則得禍。今其貪汙必與胥輩同謀,貨鬻公事,以曲為直,人受其冤,無所告訴,豈不謂之陰謀。士大夫試曆數鄉曲,三十年前宦族,今能自存者,僅有幾家。皆前事所致也。有遠識者必信此言。

同居父子兄弟,善惡賢否相半。若頑狠刻薄,不惜家業之人先死,則其家興盛,未易量也。若慈善長厚勤謹之人先死,則其家不可救矣。諺云:“莫言家未成,成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亦此意也。

貧者養他人之子,當於幼時。蓋貧者無田宅可養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可不自其幼時,衣食撫養以結其心。富者養他人之子,當於既長之時。今世之富人養他人之子,多以為諱,故欲及其無知之時撫養。或養所出至微之人,長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議逐去,致有爭訟。若取於既長之時,其賢否可以粗見,苟能溫淳守己,必能事所養如所生,且不致破家,亦不致興訟也。

多子固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輕以與人。須俟其稍長,見其溫淳守己,舉以與人,兩家獲福。如在繈褓,即以與人,萬一不肖,既破他家,必求歸宗,往往興訟,又破我家,則兩家受其禍矣。

養異姓之子,非惟祖先神靈不歆其祀,數世之後,必與同姓通婚姻者,律禁甚嚴,人多冒之,至啟爭訟。設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豈可不思理之所在。江西養子,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養之姓冠於其上,若複姓者雖於經律無見,亦知惡其無別如此。

同姓之子,昭穆不順,亦不可以為後。鴻雁微物,猶不亂行,人乃不然。至於叔拜侄,於理安乎?況啟爭端。設不得已,養弟養侄孫以奉祭祀,惟當撫之如子,以其財產與之。受所養者奉所養如父,如古人為嫂製服,如今世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亂,亦無害也。

別宅子,遺腹子,宜及早收養教訓,免致身後論訟。或己習為愚下之人,方欲歸宗,尤難處也。女亦然。或與雜濫之人通私,或婢妾因他事逐去,皆不可不於生前早有辯明,恐身後有求歸宗,而暗昧不明,子孫被其害者。

賢德之人,見族人及外親子弟之貧,多收於其家,衣食教撫如己子。而薄俗乃有貪其財產於其身後,強欲承重,以為某人嚐以我為嗣矣。故高義之事,使人病於難行,惟當於平昔別其居處,明其名稱。若己嗣未立,或他人之子弟,年居己子之長,尤不可不明嫌疑於平昔也。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腳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撫養不欲撫養,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爭。同入門及不同入門,同居及不同居,當質之於眾,明之於官,以絕爭端。若義子有勞於家,亦宜早有所酬,義兄弟有勞有恩,亦宜割財產與之,不可拘文而盡廢恩義也。

孤女有別,必隨力厚嫁,合得田產,必依條分給。若吝於目前,必致嫁後有所陳訴。

寡婦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內外親姻有高義者,寧若與之議親,使鞠養於舅姑之家。俟其長而成親,若隨母而歸義父之家,則嫌疑之間,多自不明。

中年以後喪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稚女,無與之撫存,飲食衣服,凡閨門之事,無與之料理,則難於不娶。娶在室之人,則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後之人所能禦。娶寡居之人,或是不能安其室者,亦不易製。兼有前夫之子,不能忘情,或有親生之子,豈免二心。故中年再娶為尤難。然婦人賢淑自守,和睦如一者,不為無人,特難值耳。再娶者宜慎擇。

婦人不預外事者,蓋謂夫與子既賢,外事自不必預。若夫與子不肖,掩蔽婦人之耳目,何所不至。今人多有遊蕩賭博,至於鬻田園,甚至於鬻其所居,妻猶不覺。然則夫之不賢,而欲求預外事何益也。子之鬻產必同其母,而偽書契字者有之;重息以假貸,而兼並之人不憚於論訟,貸茶鹽以轉貿,而官司責其必償,為母者終不能製。然則子之不賢,而欲求預外事何益也。此乃婦人之大不幸,為之奈何?苟為夫能念其妻之可憐,為子能念其母之可憐,頓然悔悟,豈不甚善。

婦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務,計算錢穀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肖,而能與其子同理家務,不致破家蕩產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養其子,敦睦內外姻親,料理家務,至於興隆者。皆賢婦人也。而夫死子幼,居家營生,最為難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賢。托之親戚,親戚未必賢。賢者又不肯預人家事。惟婦人自識書算,而所托之人,衣食自給,稍識公義,則庶幾焉。不然鮮不破家。

人之男女,不可於幼小之時,便議婚姻。大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論目前,悔必在後。蓋富貴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賢否,須年長乃可見。若早議婚姻,事無變易,固為甚善。或昔富而今貧,或昔貴而今賤,或所議之婿,流蕩不肖,或所議之女,狼戾不檢,從其前約,則難保家;背其前約,則為薄義。而爭訟由之以興,可不戒哉。

男女議親,不可貪其閥閱之高,資產之厚。苟人物不相當,則子女終身抱恨。況又不和,而生他事者乎。

有男雖欲擇婦,有女雖欲擇婿,又須自量我家子女如何。如我子愚癡庸下,若娶美婦,豈特不和,或有他事。如我女醜拙狠妒,若嫁美婿,萬一不和,卒為其棄出者有之。凡嫁娶因非偶而不和者,父母不審之罪也。

古人謂周人惡媒,以其言語反覆,紿女家則曰男富,紿富家則曰女美,近世尤甚。紿女家,則曰男家不求備禮,且助出嫁遣之資。紿男家,則厚許其所遷之賄,且虛指數目。若輕信其言而成婚,則責恨見欺,夫妻反目,至於仳離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無媒,而媒者之言不可盡信如此,宜謹察於始。

人之議親,多要因親及親,以示不相忘。此最風俗好處。然其間婦女無遠識,多因相熟而相簡,至於相忽,遂至於相爭而不和,反不若素不相識而驟議親者。故凡因親議親,最不可托熟,闕其禮文;又不可忘其本意,極於責備,則兩家周致,無他患矣。故有侄女嫁於姑家,獨為姑氏所惡;甥女嫁於舅家,獨為舅妻所惡;姨女嫁於姨家,獨為姨氏所惡,皆由玩易於其初,禮薄而怨生,又有不審於其初之過者。

嫁女須隨家力,不可勉強。然或財產寬餘,亦不可視為他人,不以分給。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及身後葬祭,皆由女子者,豈可謂生女之不如男也。大抵女子之心,最為可憐,母家富而夫家貧,則欲得母家之財以與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貧,則欲得夫家之財以與母家。為父母及夫者,宜憐而稍從之。及其有男女嫁娶之後,男家貧而女家富,則欲得男家之財以與女家;女家富而男家貧,則欲得女家之財以與男家。為男女者,亦宜憐而稍從之。若或割貧益富,此為非宜,不從可也。

人言光景百年,七十者稀,為其倏忽易過。而命窮之人,晚景最不易過。大率五十歲前,過二十年如十年,五十歲後,過十年不啻二十年。而婦人之享高年者,尤為難過。大率婦人依人而立,其未嫁之前,有好祖,不如有好父;有好父,不如有好兄弟;有好兄弟,不如有好侄。其既嫁之後,有好翁,不如有好夫;有好夫,不如有好子;有好子,不如有好孫,故婦人多有少壯享富貴,而暮年無聊者,蓋由此也。凡其親戚,所宜矜念。

人之姑姨姊妹,及親戚婦人,年老而子孫不肖,不能供養者,不可不收養。然又須關防,恐其身故之後,其不肖子孫卻妄經官司,稱其人因饑寒而死。或稱其人有遺下囊篋之物。官中受其牒,必為追證,不免有擾。須於生前令白之於眾,質之於官,稱身外無餘物,則免他患。大抵要為高義之事,須令無後患。

父母高年,怠於營幹者,多將財產均給子孫。若父祖出於公心,初無偏曲,子孫各能戮力,不事遊蕩,則均給之後,既無爭訟,必至興隆。若父祖緣有過房之子,緣有前母、後母之子,緣有子亡而不愛其孫。又有雖是一等子孫,自有憎愛,凡衣食財物所及,必有厚薄,致令子孫力求均給。其父祖又於其中,暗有輕重,安得不起他日爭端?若父祖緣其子孫,內有不肖之人,慮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給者,止可隨時均給財穀,不可均給田產。若均給田產,彼以為己分所有,必要求尊長,立契典賣,典賣既盡,窺覷他房,從而婪取,必至興訟,使賢子賢孫,被其擾害,同於破蕩。不可不思。大抵人之子孫,或十數人皆能守己,其中有一不肖,則十數人皆受其害,至於破家者有之。國家法令百端,終不能禁。父祖智謀百端,終不能防。欲保延家祚者,鑒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來,可不修德熟慮,以為長久之計耶。

遺囑之文,皆賢明之人為身後之慮。然亦須公平,乃可以保家。如劫於悍妻黠妾,因於後妻愛子,中有偏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不可勝數。皆興訟破家之端也。

父祖有慮子孫爭訟者,常欲預為遺囑之文。而不知風燭不常,因循不決,至於疾病危篤,雖心中尚了然,而口不能言,手不能動,飲恨而死者,多矣。況有神識昏亂者乎?

置義莊以濟貧族,族久必眾。不惟所得漸微,不肖子弟得之,不以濟饑寒,或為一醉之適,或為一擲之娛,致有以其合得券曆預質於人,而所得不及其半者。此為何益?若其所得之多,飽食終日,無所用心,擾暴鄉曲,紊煩官司而已。不若以其田置義學,及依寺院置度僧田,能為儒者擇師訓之。既為之食,且有以周其乏,質不美者,無田可養,無業可守,則度以為僧。非惟不至失所狼狽,辱其先德,亦不至生事擾人,紊煩官司也。


卷中‧處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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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智識,固有高下,又有高下殊絕者。高之見下,如登高望遠無不盡見。下之視高,如在牆外,欲窺牆裏。若高下相去差近,猶可與語。若相去遠甚,不如勿告,徒費口頰爾。譬如奕棋,若高低止較三五著,尚可對奕。國手與未識籌局之人對奕,果何如哉?

富貴乃命分偶然,豈宜以此驕傲鄉曲。若本自貧窶,身致富厚,本自寒素,身致通顯,此雖人之所謂賢,亦不可以此取尤於鄉曲。若因父祖之遺資,而坐享肥濃,因父祖之保任,而馴致通顯,此何以異於常人。其間有欲以此驕傲鄉曲,不亦羞而可憐哉。

世有無知之人,不能一概禮待鄉曲。而因人之富貴貧賤,設為高下等級。見有資財、有官職者,則禮恭而心敬。資財愈多,官職愈高,則恭敬尤加焉。至親貧者、賤者,則禮傲而心慢,曾不少顧恤。殊不知彼之富貴,非我之榮;彼之貧賤,非我之辱,何用高下分別如此。長厚有識君子,必不然也。

操履與升沉,自是兩塗。不可謂操履之正,自宜榮貴;操履不正,自宜困厄。若如此,則孔顏應為宰輔,而古今宰輔達官,不複小人矣。蓋操履自是吾人當行之事,不可以此責效於外物,責效不效,則操履必怠,而所守或變,遂為小人之歸矣。今世間多有愚蠢而享富厚,智慧而居貧寒者,皆自有一定之分,不可致誥。若知此理,安而處之,豈不省事。

世事多更變,乃天理如此。今世人往往見目前稍稍榮盛,以為此生無足慮,不旋踵而破壞者多矣。大抵天序十年一換甲,則世事一變。今不須廣論久遠,隻以鄉曲十年前、二十年前比論目前,其成敗興衰,何嚐有定勢。世人無遠識,凡見他人興進及有如意事則懷妒,見他人衰退及有不如意事則譏笑。同居及同鄉人最多此患。若知事無定勢,如築牆之板然,或上或下,或下或上,則自慮之不暇,何暇妒人、笑人哉。

應高年享富貴之人,必須少壯之時,嚐盡艱難,受盡辛苦,不曾有自少壯享富貴,安逸至老者。故早年登科,及早年受奏補之人,必於中年齟齬不如意。中年齟齬不如意,卻於暮年方得榮達。或仕宦無齟齬,必其生時事窘薄,憂饑寒,慮婚嫁,有所困鬱而然。若早年宦達,不曆艱難辛苦,及承父祖生事之厚,更無不如意者,又多不獲高壽。蓋造物乘除之理,類多如此。其間亦有始終享富貴者,乃是有大福之人,亦千萬人中間一有之,非可常也。今人往往機心巧謀,皆欲不受辛苦,即享富貴至終身,蓋不知此理。而又非理計較,欲其子孫自少小安然享大富貴,尤其蔽惑也。終於人力不能勝天,徒為蒼蒼者笑耳。

富貴自有定分,造物者既設為一定之分,又設為不測之機而使天下之人,朝夕奔趨老死而不覺不如是。則人生天地間,全然無事,而造化之術窮矣。然奔趨而得者,不過一二。奔趨而不得者,蓋千萬人。世人終以一二者之故,至於勞心費力,老死無成者多矣。不知他人奔趨而得,亦其定分中所有者。若定分中所有,雖不奔趨,遲以歲月,亦終必得。故世有高見遠識超出造化機關之外、任其自去自來者,其胸中平夷,無憂喜,無尤怨,所謂奔趨及相傾之事,未嚐萌於意間,則亦何爭之有?前輩謂死生貧富,生來注定,君子贏得為君子,小人枉了為小人。此言甚切,人自不知耳。

人生世間,自有知識以來,即有憂患不如意事。小兒叫號,皆其意有不平。自幼至少至壯至老如意之事常少,不如意之事常多。雖大富貴之人,天下之所仰羨以為神仙,而其不如意處各自有之,與貧賤人無異,特其所憂慮之事異爾。故謂之缺陷世界,以人生世間,無足心滿意者,能達此理,而順受之,則可少安。

凡人謀事,雖日用至微者,亦須齟齬而難成。或幾成而敗,既敗而複成,然後其成也,永久平寧,無複後患。若偶然易成,後必有不如意者。造物微機,不可測度如此。靜思之則見此理,可以寬懷。

人之德性,出於天資者,各有所偏。君子知其有所偏,故以其所習為而補之,則為全德之人。常人不自知其偏,以其所偏而直情徑行,故多失。書言九德,所謂寬、柔、願、亂、擾、直、簡、剛、強者,天資也。所謂栗、立、恭、敬、毅、溫、廉、塞、義者,習為也。此聖賢之所以為聖賢也。後世有以性急而佩韋,性緩而佩弦者,亦近此類。雖然,己之所謂偏者,苦不自覺,須詢之他人乃知。

人之性行,雖有所短,必有所長。與人交遊,若常見其短,而不見其長,則時日不可同處。若常念其長,而不顧其短,雖終身與之交遊可也。

處己接物,而常懷慢心、偽心、妒心、疑心者,皆自取輕辱於人,盛德君子所不為也。慢心之人,自不如人,而好輕薄人,見敵己以下之人,及有求於我者,麵前既不加禮,背後又竊譏笑。若能回省其身,則愧汗浹背矣。偽心之人,言語委曲,若甚相厚,而中心乃大不然,一時之間,人所信慕,用之再三,則蹤跡露見,為人所唾去矣。妒心之人,常欲我之高出於人,故聞有稱道人之美者,則忿然不平,以為不然;聞人有不如人者,則欣然笑快,此何加損於人,隻厚怨耳。疑心之人,人之出言,未嚐有心,而反複思繹,曰此譏我何事,此笑我何事,則與人締怨,常萌於此。賢者聞人譏笑,若不聞焉,此豈不省事。

言忠信,行篤敬,乃聖人教人取重於鄉曲之術。蓋財物交加,不損人而益己,患難之際,不妨人而利己,所謂忠也。有所許諾,纖毫必償,有所期約,時刻不易,所謂信也。處事近厚,處心誠實,所謂篤也。禮貌卑下,言辭謙恭,所謂敬也。若能行此,非惟取重於鄉曲,則亦無人而不自得。然敬之一事,於己無損,世人頗能行之,而矯飾假偽,其中心則輕薄,是能敬而不能篤者,君子指為諛佞,鄉人久亦不歸重也。

忠信篤敬,先存其在己者,然後望其在人者。如在己者未盡,而以責人,人亦以此責我矣。今世之人,能自省其忠信篤敬者,蓋寡。能責人以忠信篤敬者皆然也。雖然在我者既盡在人者,亦不必深責。今有人能盡其在我者固善矣,乃欲責人之似己,一或不滿吾意,則疾之已甚,亦非有容德者,隻益貽怨於人耳。

今人有為不善之事,幸其人之不見不聞,安然自肆,無所畏忌。殊不知人之耳目可掩,神之聰明不可掩。凡吾之處事,心以為可,心以為是,人雖不知,神己知之矣。吾之處事,心以為不可,心以為非,人雖不知,神己知之矣。吾心即神,神即禍福,心不可欺,神亦不可欺。詩曰:“神之格思,不可度思,矧可射思?”釋者以為吾心,以為神之至也。尚不可得而窺測,況不信其神之在左右,而以厭射之心處之,則亦何所不至哉?

人為善事而未遂,禱之於神,求其陰助,雖未見效,言之亦無愧。至於為惡事而未遂,亦禱之於神,求其陰助,豈非欺罔。如謀為盜賊而禱之於神,爭訟無理而禱之於神,使神果從其言,而幸中,此乃貽怒於神,開其禍端耳。

凡人行己公平正直者,可用此以事神,而不可恃此以慢神;可用此以事人,而不可恃此以傲人。雖孔子亦以敬鬼神,事大夫,畏大人為言,況下此者哉。彼有行己不當理者,中有所慊,動輒知畏,猶能避遠災禍,以保其身。至於君子而偶罹於災禍者,多由自負以召致之耳。

人之處事,能常悔往事之非,常悔前言之失,常悔往年之未有知識,其賢德之進,所謂長日加益,而人不自知也。古人謂行年六十而知五十九之非者,可不勉哉。

凡人為不善事而不成,正不須怨天尤人,此乃天之所愛,終無後患。如見他人為不善事,常稱意者,不須多羨,此乃天之所棄,待其積惡深厚,從而殄滅之,不在其身,則在其子孫。姑少待之,當自見也。

人有所為不善,身遭刑戮,而其子孫昌盛者,人多怪之,以為天理有誤。殊不知此人之家,其積善多,積惡少,少不勝多,故其為惡之人,身受其報,不妨福祚延及後人。若作惡多,而享壽富安樂,必其前人之遺澤將竭,天不愛惜,恣其惡深,使之大壞也。

人能忍事,易以習熟,終至於人以非理相加。不可忍者,亦處之如常。不能忍事,亦易以習熟,終至於睚眥之怨,深不足較者,亦至交詈爭訟,期於取勝而後已,不知其所失甚多。人能有定見,不為客氣所使,則身心豈不大安寧。

人之子居,欲近君子而遠小人者。君子之言,多長厚端謹,此言先入於吾心,及吾之臨事,自然出於長厚端謹矣。小人之言,多刻薄浮華,此言先入於吾心,及吾之臨事,自然出於刻薄浮華矣。且如朝夕聞人尚氣好淩人之言,吾亦將尚氣好淩人而不覺矣。朝夕聞人遊蕩不事繩檢之言,吾亦將遊蕩不事繩檢而不覺矣。如此非一端,非大有定力,必不免漸染之患也。

老成之人,言有迂闊,而更事為多。後生雖天資聰明,而見識終有不及。後生例以老成為迂闊,凡其身試見效之言,欲以訓後生者,後生厭聽而毀詆者多矣。及後生年齒漸長,曆事漸多,方悟老成之言,可以佩服,然已在險阻艱難備嚐之後矣。

聖賢猶不能無過,況人非聖賢,安得每事盡善?人有過失非其父兄,孰肯誨責?非其契愛,孰肯諫諭?泛然相識,不過背後竊議之耳。君子惟恐有過,密訪人之有言,求謝而思改。小人聞人之有言,則好為強辯,至絕往來,或起爭訟者有矣。

言語簡寡,在我可以少悔,在人可以少怨。

人之出言舉事,能思慮循省。而不幸有失,則在可諫可議之域。至於恣其性情,而妄言妄行,或明知其非而故為之者,是人必挾其凶暴強悍,以排人之議己。善處鄉曲者如見似此之人,非惟不敢諫誨,亦不敢置於言議之間,所以遠侮辱也。嚐見人不忍平昔所厚之人有失,而私納忠言,反為人所怒,曰我與汝至相厚,汝亦謗我耶?孟子曰:“不仁者可與言哉?”以此。

不善人雖人所共惡,然亦有益於人。大抵見不善人則警懼,不至自為不善。不見不善人,則放肆,或至自為不善而不覺。故家無不善人,則孝友之行不彰;鄉無不善人,則誠厚之跡不著。譬如磨石,彼自銷損耳,刀斧資之以為利。老子云:“不善人乃善人之資。”謂此爾。若見不善人而與之同惡相濟,及與爭之為長雄,則有損而已,夫何益。

鄉曲有不肖子弟,酰酒好色,博奕遊蕩,親近小人,豢養馳逐,輕於破蕩家產,至為乞丐竊盜者,此其家門厄數如此。或其父祖稔惡至此。未聞有因諫誨而改者,雖其至親,亦當處之無可奈何,不必饒饒,徒厚其怨。

勉人為善,諫人為惡,固是美事。先須自省,若我之平昔,自不能為人,豈惟人不見聽,亦反為人所薄。且如己之立朝可稱,乃可誨人以立朝之方。已之臨政有效,乃可誨人以臨政之術。己之才學為人所尊,乃可誨人以進修之要。己之信行為人所重,乃可誨人以操履之詳。己能身致富厚,乃可誨人以治家之法。己能處父母之側,而諧和無間,乃可誨人以至孝之行。苟惟不然,豈不反為所笑。

人有出言至善,而或有議之者;人有舉事至當,而或有非之者,蓋眾心難一,眾口難齊如此。君子之出言舉事,苟揆之吾心,稽之古訓,詢之賢者,於理無礙,則紛紛之言,皆不足恤,亦不必辯。自古聖賢,當代宰輔,一時守令,皆不能免,況居鄉曲。同為編氓,尤其所無畏,或輕議己,亦何怪焉。大抵指是為非,必妒忌之人,及素有仇怨者。此曹何足以定公論,正當勿恤勿辯也。

人有善誦我之美,使我喜聞而不覺其諛者,小人之最奸黠者也。彼其麵諛我而我喜,及其退與他人語,未必不竊笑我為他所愚也。人有善揣人意之所向,先發其端,導而迎之,使人喜其言與己暗合者,亦小人之最奸黠者也。彼其揣我意而果合,及其退與他人語,又未必不竊笑我為他所料也。此雖大賢,亦甘受其侮而不悟,奈何?

人有詈人而人不答者,人必有所容也。不可以為人之畏我,而更求以辱之,為之不已。人或起而我應,恐口噤而不能出言矣。人有訟人而人不校者,人必有所處也,不可以為人之畏我,而更求以攻之,為之不已。人或出而我辯,恐理虧而不能逃罪矣。

親戚故舊,人情厚密之時,不可盡以密私之事語之,恐一旦失歡,則前日所言,皆他人所憑以為爭訟之資。至有失歡之時,不可盡以切實之語加之,恐忿氣既平之後,或與之通好結親,則前言可愧。大抵忿怒之際,最不可指其隱諱之事,而暴其父祖之惡,吾之一時怒氣所激,必欲指其切實而言之,不知彼之怨恨深入骨髓。古人謂“傷人之言,深於矛戟”是也。俗亦謂“打人莫打膝,道人莫道實”。

親戚故舊,因言語而失歡者,未必其言語之傷人,多是顏色辭氣暴厲,能激人之怒。且如諫人之短,語雖切直,而能溫顏下氣,縱不見聽亦未必怒。若平常言語,無傷人處,而詞色俱厲,縱不見怒,亦須懷疑。古人謂“怒於室者色於市”。方其有怒,與他人言,必不卑遜。他人不知所自,安得不怪。故盛怒之際,與人言語尤當自警。前輩有言誡酒後語,忌食時嗔,忍難耐事,順自強人。常能持此,最得便宜。

高年之人,鄉曲所當敬者,以其近於親也。然鄉曲有年高而德薄者,謂刑罰不加於己,輕詈辱人,不知愧恥。君子所當優容而不較也。

與人交遊,無問高下,須常和易,不可妄自尊大。修飾邊幅,若言行崖異,則人豈複相近。然又不可太褻狎。樽酒會聚之際,固當歌笑盡歡,恐嘲譏中觸人諱忌,則忿爭興焉。

行高,人自重,不必其貌之高。才高,人自服,不必其言之高。

居鄉曲間,或有貴顯之家,以州縣觀望而淩人者。又有高資之家,以賄賂公行而淩人者。方其得勢之時,州縣不能誰何,鬼神猶或避之,況貧窮之人,豈可與之較。屋宅墳墓之所鄰,山林田園之所接,必橫加殘害,使歸於己而後已。衣食所資,器用之微,凡可其意者,必奪而有之。如此之人,惟當遜而避之。逮其稔惡之深,天誅之加則其家之子孫,自能為其父祖破壞以與鄉人複仇也。鄉曲更有健訟之人,把持短長,妄有論訟,以致追擾。州縣不敢治其罪。又有恃其父兄子弟之眾,結集凶惡,強奪人所有之物,不稱意則群聚毆打,又複賄賂州縣,多不竟其罪。如此之人,亦不必求以窮治,逮其稔惡之深,天誅之加則無故而自罹於憲網,有計謀所不及救者。大抵作惡而幸免於罪者,必於他時無故而受其報。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也。

鄉曲士夫,有挾術以待人,近之不可,遠之則難者,所謂君子中之小人,不可不防。慮其信義有失,為我之累也。農工商賈,僕隸之流,有天資忠厚,可任以事,可委以財者,所謂小人中之君子。不可不知,宜稍撫之以恩,不複慮其詐欺也。

士大夫居家能思居官之時,則不至幹請把持而撓時政。居官能思居家之時,則不至狠愎暴恣而貽人怨。不能回思者皆是也。故見任官每每稱寄居官之可惡,寄居官亦多談見任官之不韙,並與其善者,而掩之也。

忠信二字,君子不守者少,小人不守者多。且如小人以物市於人,敝惡之物,飾為新奇,假偽之物,飾為真實。如絹帛之用膠糊,米麥之增濕潤,肉食之灌以水,藥材之易以他物,巧其言詞,止於求售,誤人食用,有不恤也。其不忠也類如此。負人財物,久而不償,人苟索之,期以一月。如期索之,不售。又期以一月,如期索之,又不售。至於十數期而不售如初。工匠製器,要其定資,責其所製之器,期以一月,如期索之,不得,又期以一月,如期索之,又不得,至於十數期而不得如初。其不信也類如此。其他不可悉數。小人朝夕行之,略不之怪,為君子者往往忿懥,直欲深治之,至於毆打論訟。若君子自省其身,不為不忠不信之事,而憐小人之無知,及其間有不得已而為自便之計,至於如此,可以少置之度外也。

張安國舍人知撫州日,以有賣假藥者,出榜戒約曰:“陶隱居孫真人,因《本草》、《千金方》濟物利生,多積陰德,名在列仙。自此以來,行醫貨藥,誠心救人,獲福報者甚眾。不論方冊所載,隻如近時此驗尤多。有隻賣一真藥,便家資钜萬,或自身安榮,享高壽;或子孫及第,改換門戶,如影隨形,無有差錯。又曾眼見貨賣假藥者,其初積得些少家業,自謂得計,不知冥冥之中,自家合得祿料,都被減克,或自身多有橫禍,或子孫非理破蕩,致有遭天火,被雷震者。蓋緣購藥之人,多是疾病急切,將錢告求賣藥之家。孝子順孫,隻望一服見效,卻被假藥誤賺,非惟無益,反致損傷。尋常誤殺一飛禽走獸,猶有果報,況萬物之中,人命最重,無辜被禍,其痛何窮。”詞多更不盡載。舍人此言,豈止為假藥者言之,有識之人,自宜觸類。

市井街巷,茶坊酒肆,皆小人雜處之地。吾輩或有經由,須當嚴重其辭貌,則遠輕侮之患,倘有譏議,亦不必聽。或有狂醉之人,宜即回避,不必與之較可也。

衣服舉止異眾,不可遊於市,必為小人所侮。

居於鄉曲,輿馬衣服不可鮮華。蓋鄉曲親故,居貧者多。在我者揭然異眾,貧者羞澀必不敢相近,我亦何安之有?此說不可與口尚乳臭者言。

婦女衣飾,惟務潔淨,尤不可異人。且如十數人同處,而一人之衣飾獨異,眾所指目,其行坐能自安否?

飲食,人之所欲,而不可無也;非理求之,則為饕為饞。男女,人之所欲,而不可無也;非理狎之,則為奸為淫。財物,人之所欲,而不可無也;非理得之,則為盜為賊。人惟縱欲,則爭端啟而獄訟興。聖王慮其如此,故製為禮,以節人之飲食男女;製為義,以限人之取與。君子於是三者,雖知可欲,而不敢輕形於言,況敢妄萌於心?小人反是。

聖人云:“不見可欲,使心不亂。”此最省事之要術也。蓋人見美食而必咽,見美色而必凝視,見錢財而必起欲得之心,苟非有定力者,皆不免此。惟能杜其端源,見之而不顧,則無妄想;無妄想,則無過舉矣。

子弟有耽於情欲,迷而忘返,至於破家,而不悔者,蓋始於試為之。由其中無所見,不能識破,則遂至於不可回。

世人有慮子弟血氣未定,而酒色博奕之事,得以昏亂其心,尋至於失德破家。則拘之於家,嚴其出入,絕其交遊,致其無所聞見。樸野蠢鄙,不近人情,殊不知此非良策。禁防一弛,情竇頓開,如火燎原,不可撲滅。況拘之於家,無所用心,卻密為不肖之事,與出外何異。不若時其出入,謹其交遊,雖不肖之事習聞既熟,自能識破,必知愧而不為。縱試為之,亦不至於樸野蠢鄙,全為小人之所搖蕩也。

起家之人,生財富庶,乃日夜憂懼,慮不免於饑寒。破家之子,生事日消,乃軒昂自恣,謂不複可慮。所謂吉人凶其吉,凶人吉其凶,此其效驗常見。於已壯未老,已老未死之前,識者當自默喻。

起家之人,見所作事,無不如意,以為智術巧妙如此,不知其命分偶然。志氣洋洋,貪取圖得,又自以為獨能久遠,不可破壞,豈不為造物者所竊笑。蓋自破壞之人,或已生於其家,日子、曰孫,朝夕環立於其側者,皆他日為父祖破壞生事之人。恨其父祖目不及見耳。前輩有建第宅,宴工匠於東廡,曰此造宅之人;宴子弟於西廡,曰此賣宅之人。後果如其言。近世士大夫有言:“目所可見者,謾爾經營;目所不及見者,不須置之謀慮。”此有識君子,知非人力所及,其胸中寬泰,與蔽迷之人如何?

起家之人,易於增進成立者。蓋服食器用,及吉凶百費,規模淺狹,尚循其舊。故日入之數,多於日出,此所以常有餘。富家之子,易於傾覆破蕩者,蓋服食器用,及吉凶百費,規模廣大,尚循其舊。又分其財產,立數門戶,則費用增倍於前日。子弟有能省用,速謀損節,猶慮不及,況有不之悟者,何以支持乎?古人謂:“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蓋謂此爾。大夫貴人之家,尤難於保成。方其致位通顯,雖在閑冷,其俸給亦厚,其饋遺亦多,其使令之人滿前,皆州郡廩給。其服食器用,雖極於華侈,而其費不出於家財。逮其身後,無前日之俸給饋遺、使令之人,其日用百費,非出家財不可,況又析一家為數家,而用度仍舊,豈不至於破蕩。此亦勢使之然。為子弟者,各宜量節。

人之居世,有不思父祖起家艱難,思與之延其祭祀,又不思子孫無所憑藉,則無以脫於饑寒。多生男女,視如路人,耽於酒色,博奕遊蕩,破壞家產,以取一時之快。此皆家門不幸如此。冒於刑憲,彼亦不恤,豈教誨勸諭責罵之所能回?置之無可奈何而已。

人有財物,慮為人所竊,則必緘縢扃鐍,封識之甚嚴。慮費用之無度,而致耗散,則必算計較量,支用之甚節。然有甚嚴而有失者,蓋百日之嚴,無一日之疏,則無失;百日嚴,而一日不嚴,則一日之失,與百日不嚴同也。有甚節而終至於匱乏者,蓋百事節而無一事之費,則不至於匱乏;百事節而一事不節,則一事之費,與百事不同節也。所謂百事者,自飲食、衣服、屋宅、園館、輿馬、僕御、器用、玩好,蓋非一端。豐儉隨其財力,則不為之費。不量財力而為之,或雖財力可辦,而過於侈靡,近於不急,皆妄費也。年少主家事者,宜深知之。

中產之家,凡事不可不早慮。有男而為之營生,教之生業,皆早慮也。至於養女,亦當早為儲蓄衣衾妝奩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費力。若置而不問,但稱臨時,此有何術,不過臨時鬻田廬,及不恤女子之羞見人也。至於家有老人,而送終之具不為素辦,亦稱臨時,亦無他術,亦是臨時鬻田廬,及不恤後事之不如儀也。今人有生一女,而種杉萬根者,待女長,則鬻杉以為嫁資。此其女必不至失時也。有於少壯之年,置壽衣、壽器、壽塋者,此其人必不至三日五日無衣無棺可斂,三年五年無地可葬也。

居官當如居家,必有顧藉;居家當如居官,必有綱紀。

士大夫之子弟,苟無世祿可守,無常產可依,而欲為仰事俯育之計,莫如為儒。其才質之美,能習進士業者,上可以取科第,致富貴,次可以開門教授,以受束修之奉。其不能習進士業者,上可以事書劄,代箋簡之役,次可以習點讀,為童蒙之師。如不能為儒,則巫醫僧道農圃商賈伎術,凡可以養生而不至於辱先者,皆可為也。子弟之流蕩,至於為乞丐盜竊,此最辱先之甚。然世之不能為儒者,乃不肯為巫醫僧道農圃商賈伎術等事,而甘心為乞丐盜竊者,深可誅也。凡強顏於貴人之前,而求其所謂應副;折腰於富人之前,而托名於假貸,遊食於寺觀;而人指為“穿雲子”,皆乞丐之流也。居官而掩蔽眾目,盜財入己;居鄉而欺淩愚弱,奪其所有;私販宮中所禁茶鹽酒酤之屬,皆竊盜之流也。世人有為之而不自愧者,何哉?

凡人生而無業,及有業而喜於安逸,不肯盡力者,家富則習為下流,家貧則必為乞丐。凡人生而飲酒無算,食肉無度,好淫濫、習博奕者,家富則致於破蕩,家貧則必為竊盜。

人有患難不能濟,困苦無所訴,貧乏不自存,而其人樸訥懷愧,不能自言於人者,吾雖無餘,亦當隨力周助。此人縱不能報,亦必知恩。若其人本非窘乏,而以作謁為業,挾持便佞之術,遍謁貴人富人之門,過州幹州,過縣幹縣,有所得則以為己能,無所得則以為怨仇,在今日則無感德之心,在他日則無報德之事,正可以不恤不顧待之。豈可割吾之不敢用,以資他之不當用。

居鄉及在旅,不可輕受人之恩。方吾未達之時,受人之恩,常在吾懷,每見其人,常懷敬愛。而其人亦以有恩在我,常有德色。及吾榮達之後,遍報則有所不及,不報則為虧義,故雖一飯一縑,亦不可輕受。前輩見人仕宦而廣求知己,戒之曰:“受恩多,則難以立朝。”宜詳味此。

今人受人恩惠,多不記省,而有所惠於人,雖微物亦曆曆在心。古人言施人勿念,受施勿忘。誠為難事。

人有居貧困時,不為鄉人所顧。及其榮達,則視鄉人如仇讎。殊不知鄉人不厚於我,我以為憾。我不厚於鄉人,鄉人他日亦獨不記耶。但於平時薄我者,勿與之厚,亦不必致怨。若其平時不與吾相識,苟我可以濟助之者,亦不可不為也。

聖人言以直報怨,最是中道,可以通行。大抵以怨報怨,固不足道,而士大夫欲邀長厚之名者,或因宿仇,縱奸邪而不治,皆矯飾不近人情。聖人之所謂直者,其人賢,不以仇而廢之;其人不肖,不以仇而庇之。是非去取,各當其實。以此報怨,必不至遞相酬複無已時也。

居鄉不得已,而後與人爭,又大不得已,而後與人訟。彼稍服其不然,則已之,不必費用財物,交結胥吏,求以快意窮治其仇。至於爭訟財產,本無理而強求得理,官吏貪謬,或可如志,寧不有愧於神明?仇者不伏,更相訴訟,所費財物,十數倍於其所直,況與賢明有司,安得以無為有理耶?大抵人之所訟,互有所短長,各言其長而掩其短,有司不明則牽連不決。或決而不盡其情,胥吏得以受賕而弄法,蔽者之所以破家也。

官有貪暴,吏有橫刻。賢豪之人,不忍鄉曲眾被其惡,故出力而訟之。然貪暴之官,必有所恃,或以其有親黨在要路,或以其為州郡所深喜,故常難動搖。橫刻之吏,亦有所恃,或以其為見任官之所喜,或以其結州曹吏之有素,故常無忌憚。及至人戶有所訴,則官求勢要之書以請托,吏以官庫之錢而行賂,毀去簿曆,改易案牘,人戶雖健訟,亦未便輕勝。兼論訴官吏之人,又隻欲劫持官府,使之獨畏己,初無為眾除害之心。常見論訴州縣官吏之人,恃為官吏所畏,拖延稅賦不納,人戶有折變,己獨不受折變;人戶有科敷,己獨不伏科敷;睨立庭下,抗對長官;端坐司房,為辱胥輩;冒占官產,不肯輸租;欺淩善弱,強欲斷治;請托公事,必欲以曲為直。或與胥吏通同為奸,把持官員,使之聽其所為,以殘害鄉民。凡如此之官吏,如此之奸民,假以歲月,縱免人禍,必自為天所誅也。

士大夫相見,往往多言某縣民淳,某縣民頑。及詢其所以然,乃謂見任官贓汙狼籍,鄉民吞聲飲氣而不敢言,則為淳。鄉民列其惡而訴之州郡監司,則為頑。此其得頑之名,豈不枉哉?今人多指奉化縣為頑,問之奉化人,則曰:所訟之官,皆有入己贓,何謂奉化為頑,如黃岩等處,人言皆然。此正聖人所謂斯民也。三代之所直道而行也,何頑之有?今具其所以為頑之目,應納稅賦而不納,及應供科配而不供,則為頑;若官中因事廣科,從而隱瞞,其民戶不肯供納,則不為頑。官吏斷事,出於至公,又合法意,乃任私忿,求以翻異,則為頑;官吏受財,斷直為曲,事有冤抑,次第陳訴,則不為頑。官員清正,斷事自已,豪橫之民,無所行賂,無所措謀,則與胥吏表裏,撰合語言,妝點事務,妄興論訴,則為頑;若官員與吏為徒,百般詭計掩人耳目,受接賄賂,偷盜官錢,人戶有能出力為眾論訴,則不為頑。

縣道有非理橫科,及預借官物者,必相率而次第陳訟。蓋糧稅自有常額,足以充上供州用縣用,役錢亦有常額,足以供解發支雇。縣官正己以率下,則民間無隱負不輸。官中無侵盜妄用,未敢以為有餘,亦何不足之有?惟作縣之人,不自檢己,吃者著者日用者,般挈往來,送遺結托,置造器用,儲蓄囊篋,及其他百色之須取給於手分鄉司。為手分鄉司者,豈有將己財奉縣官?不過就簿曆之中,恣為欺弊。或攬人戶稅物而不納,或將到庫之錢而他用,或偽作過軍過客口券,旁及修葺廨舍,而公求支破。或陽為解發,而中途截撥,其弊百端,不可悉舉。縣官既素受其汙啖,往往知而不問。況又有懵然不曉財賦之利病。及曉之者,又與之通同作弊,一年之間,雖至小邑,虧失數千緡,殆不覺也。於是有橫科預借之患,及有拖欠州郡之數,及將任滿,請托關節以求脫去,而州郡遂將積欠勒令後政補償。夫前政以一年財賦,不足一年支解,為後政者豈能以一年財賦,補足數年財賦?故於前政預借錢物,多不認理,或別設巧計陰奪。


卷下‧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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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居家,須令垣牆高厚,藩籬周密,窗壁門關堅牢,隨損隨修。如有水竇之類,亦須常設格子,務令新固,不可輕忽。雖竊盜之巧者,穴牆剪籬,穿壁決關,俄傾可辨。比之頹牆敗籬,腐壁敝門,以啟盜者有間矣。且免奴婢奔竄,及不肖子弟夜出之患。外如有竊盜,內有奔竄,及子弟生事,縱官司為之受理,豈不重費財力。

居止或在山穀村野僻靜之地,須於周圍要害去處置立莊屋,招誘丁多之人居之。或有火燭竊盜,可以即相救應。

凡夜犬吠,盜未必至,亦是盜來探試,不可以為他而不警。夜間遇物有聲,亦不可以為鼠而不警。

屋之周圍,須令有路。可以往來。夜間遣人十數遍巡之,善慮事者,居於城郭,無甚隙地,亦為夾牆使邏者往來其間。若屋之內,則子弟及奴婢更迭巡警。

夜間覺有盜,便須直言有盜,徐起逐之,盜必且竄。不可乘暗擊之,恐盜之急,以刃傷我,及誤擊自家之人。若持燭見盜,擊之猶庶幾。若獲盜而已受拘執,自當準法,無過毆傷。

多蓄之家,盜所覬覦,而其人又多置什物,喜於矜耀,尤盜之所垂涎也。富厚之家,若多儲錢穀,少置什物,少蓄金寶絲帛,縱被盜亦不多失。前輩有戒其家,自冬夏衣之外,藏帛以備不虞,不過百匹,此亦高人之見,豈可與世俗言?

劫盜有中夜炬火露刃,排門而入人家者。此尤不可不防。須於諸處往來路口,委人為耳目,或有異常,則可以先知。仍預置便門,遇有警急,老幼婦女,且從便門走避。又須子弟及僕者,平時常備器械,為禦敵之計。可敵則敵,不可敵則避,切不可令盜得我之人,執以為質,則鄰保及捕盜之人不敢前。

劫盜雖小人之雄,亦自有識見。如富人平時不刻剝,又能樂施,又能種種方便,當兵火擾攘之際,猶得保全,至不忍焚毀其屋。凡盜所快意於焚掠汙辱者,多是積惡之人。富家各宜自省家居,或有失物,不可不急尋,急尋則人或投之僻處,可以複收,則無事矣;不急則轉而出外,愈不可見。又不可妄猜疑人,猜疑之當,則人或自疑,恐生他虞;猜疑不當,則正竊者反自得意。況疑心一生,則所疑之人,揣其行坐辭色,皆若竊物,而實未嚐有所竊也。或已形於言,或妄有所執治,而所失之物偶見,或正竊者方獲,則悔將若何?

居宅不可無鄰家,慮有火燭,無人救應。宅之四圍,如無溪流,當為池井,慮有火燭,無水救應。又須平時撫恤鄰裏有恩義。有士大夫,平時多以官勢殘虐鄰裏,一日為仇人刃其家,火其屋宅。鄰裏更相戒曰:“若救火,火熄之後,非惟無功,彼更訟我以為盜,取他家財物。則獄訟未知了期。若不救火,不過杖一百而已,”鄰裏甘受杖,而坐視其大廈為煨燼,生生之具無遺。此其平時暴虐之效也。

火之所起,多從廚灶。蓋廚屋多時不掃,則挨墨易得引火。或灶中有留火,而灶前有積薪接連,亦引火之端也。夜間最當巡視。

烘焙物色過夜,多致遺火人家房戶。多有覆蓋宿火,而以衣籠罩其上,皆能致火。須常戒約。蠶家屋宇低隘,於炙簇之際,不可不防火。

農家儲積糞壤,多為茅屋,或投死灰於其間,須防內有餘燼未滅,能致火燭。

茅屋須常防火,大風須常防火。積油物,積石灰,須常防火。此類甚多,切須詢究。

富人有愛其小兒者,以金銀珠寶之屬飾其身。小人有貪者,於僻靜處壞其性命而取其物,雖聞於官而置於法,何益?市邑小兒,非有壯夫攜負,不可令遊街坊。慮有誘略之人也。

人之家居,井必有幹,池必有欄。深溪急流之處,峭險高危之地,機關觸動之物,必有禁防,不可令小兒狎而臨之。脫有疏虞,歸怨於人何及?

親賓相訪,不可多飲以酒。或被酒夜臥,須令人照管。往時括蒼有困客以酒,且慮其不告而去,於是臥於空舍而鑰其門,酒渴索漿不得,則取花瓶水飲之,次日啟關而客死矣。其家訟於官,郡守汪懷忠,究其一時舍中所有之物,云有花瓶浸旱蓮花。試以旱蓮花浸瓶中,取罪當死者試之驗。乃釋之。又有置水於案而不掩覆,屋有伏蛇遺毒於水,客飲而死者,凡事不可不謹如此。

清晨早起,昏晚早睡,可以杜絕僕婢奸盜等事。

司馬溫公居家雜儀,令僕子非有警急修葺,不得入中門。婦女婢妾,無故不得出中門,只令鈴下小童,通傳內外。治家之法,此過半矣。

婢妾與主人翁親近,或多挾此私通僕輩。有子則以主翁藉口畜愚賤之裔,至破家者多矣。凡婢妾不可不謹其始,亦不可不防其終。

人有婢妾,不禁出入,至與外人私通,有妊不正其罪而遽逐去者,往往有於主翁身故之後,自言是主翁遺腹子,以求歸宗,旋致興訟。世俗所宜警此,免累後人。

人有以正室妒忌,而與別宅置婢妾者,有供給娼女而絕其與人往來者。其關防非不密,監守非不謹。然所委監守之人,得其犒遺,反與外人為耳目,以通往來,而主翁不知,至養其所生子為嗣者。又有婦人臨蓐,主翁不在,則棄其所生之女,而取他人之子為己子者,主翁從而收養,不知非其己子。庸俗愚暗,大抵類此。

婦女多妒,有正室者少蓄婢妾,蓄婢妾者多無正室。夫蓄婢妾者,內有子弟,外有僕隸,皆當關防,製以主母,猶有他事,況無所統轄,以一人之耳目臨之,豈難欺蔽哉?暮年尤非所宜,使有意外之事,當如之何?

夫蓄婢妾之家,有僻室而人所不到,有便門而可以通外。或溷廁與廚灶相近,而使膳夫掌庖,或夜飲在於內堂,而使僕子供過,其弊有不可防者。蓋此曹深謀,而主不之猜此曹迭為耳目,而主又何由知覺。

夫置婢妾,教之歌舞,或使侑樽以為賓客之歡,切不可蓄姿貌黠慧過人者,慮有惡客起覬覦之心。彼見美麗,心欲得之,逐獸則不見泰山。苟勢可以臨,我則無所不至。綠珠之事,在古可鑒,近世亦多有之,不欲指言其名。

士大夫之家,有夜間男女群聚,呼盧至於達旦。豈無托故而起者,試靜思之。

人家有僕,當取其樸直謹願,勤於任事,不必責其應對進退之快人意。人之子弟不知溫飽所自來者,不求自己德業之出眾,而獨欲僕者峭黠之出眾。費財以養無用之人,固未甚害。生事為非,皆此輩導之也。

僕者而有市井浮浪子弟之態,異巾美服,言語矯詐,不可蓄也。蓄僕之久而驟然如此,閨閫之事,必有可疑。

奴僕小人,就役於人者,天資多愚,作事乖舛背違,不曾有便當省力之處。如頓放什物,必以斜為正。如裁截物色,必以長為短。若此之類,殆非一端。又性多忘,囑之以事,全不記憶。又性多執,所見不是,自以為是。又性多狠,輕於應對,不識分守。所以顧主於使令之際,常多叱咄。其為不改,其言愈辯,顧主愈不能平,於是箠楚加之,或失手而至於死亡者有矣。凡為家長者,於使令之際,有不如意,當云小人天資之愚如此,宜寬以處之,多其教誨,省其嗔怒可也。如此則僕者可以免罪,主者胸中亦大安樂,省事多矣。至於婢妾,其愚尤甚。婦人既多褊急狠愎,暴忍殘刻,又不知古今道理,其所以責備婢妾者,又非丈夫之比。為家長者,宜於平昔常以待奴僕之理諭之,其間必自有曉然者。

人之居家,凡有作為,及安頓什物,以至田園倉庫廚廁等事,皆自為之區處,然後三令五申,以責付奴僕,猶懼其遺忘不如吾志。今有人一切不為之區處,凡事無大小,聽奴僕自為,謀不合己意,則怒駕鞭撻繼之。彼愚人止能出力以奉吾令而已,豈能善謀一一暗合吾意?若不知此,自見多事,且如工匠執役,必使一不執役者為之區處,謂之都料匠。蓋人凡有執為,則不暇他見,須令一不執為者旁觀而為之區處,則不煩擾而功增倍矣。

婢僕有頑狠全不中使令者,宜善遣之不可留,留則生事。主或過於毆傷,此輩或挾怨為惡。有不容言者,婢僕有奸盜及逃亡者,宜送之於官,依法治之,不可私自鞭撻,亦恐有意外之事。或逃亡非其本情,或所竊止於飲食微物,宜念其平日有勞,隻略懲之,仍前留備使令可也。

婢僕有小過,不可親自鞭撻。蓋一時怒氣所激,鞭撻之數必不記,徒且費力。婢僕未必知畏,惟徐徐責問,令他人執而撻之,視其過之輕重而定其數。雖不過怒,自然有威,俾僕亦自然畏憚矣。壽昌胡倅彥特之家,子弟不得自打僕隸,婦女不得自打婢妾,有過則告之家長,家長為之行遣。婦女擅打婢妾,撻子弟,此非執賢者之家法也。

婢僕有過,既以鞭撻,而呼喚使令,辭色如常,則無他事。蓋小人受杖,方內懷怨,而主人怒不之釋,恐有輕生而自殘者。

婢僕有無故而自縊者,若其身溫可救,不可解其縛,須急抱其身令稍高,則所縊處必稍寬,仍更令一人以指於其縊處漸漸寬之,覺其氣漸往來,乃可解下,仍急令人吸其鼻中,使氣相接,乃可以蘇。或不曉此理,而先解其係處,其身力重,其縊處愈急,隻一噓氣便不可救。此不可不預知也。如身已冷不可救,或救而不蘇,當留本處,不可移動。叫集鄰保以事聞官,仍令得力之人,日夜同與守視,恐有犬鼠之屬殘其屍也。自刃不殊,宜以物掩其傷處。或已絕,亦當如前說。人家有井,於甃處宜為缺級,令可以上下。或有墜井投井者,可以令人救應。或不及,亦當如前說。溺水投水而水深不可援者,宜以竹篙及木板能浮之物投與之,溺者有所執則身浮可以救應。或不及,亦當如前說。夜睡魘死及卒死者,亦不可移動,並當如前說。

婢僕無親屬而病者,當令出外就鄰家醫治,仍經鄰保錄其詞說,卻以聞官,或有死亡,則無他慮。

婢僕欲其出力辦事,其所以禦饑寒之具,為家長者不可不留意。衣須令其溫,食須令其飽。士大夫有云:“蓄婢不厭多,教之紡績,則足以衣其身。蓄僕不厭多,教之耕種,則足以飽其腹。”大抵小民有力,足以辦衣食,而力無所施,則不能以自活。故求就役於人,為富家者能推測隱之心。蓄養婢僕,乃以其力還養其身,其德至大矣。而此輩既得溫飽,雖苦役之,彼亦甘心焉。

婢僕宿臥去處,皆為點檢,令冬時無風寒之患。以至牛馬豬羊貓狗雞鴨之屬,遇冬寒時,各為區處牢圈棲息之處。此皆仁人之用心,備物我為一理也。

飛禽走獸之與人,形性雖殊,而喜聚惡散,貪生畏死,其情則與人同。故離群則向人悲鳴,臨庖則向人哀號,為人者既忍而不之顧,反怒其鳴號者有矣。胡不反己以思之,物之有望於人猶人之有望於天也。物之鳴號有訴於人,而人不之恤。則人之處患難死亡困苦之際,乃欲仰首叫號,求天之恤耶?大抵人居病患不能支持之時,及處囹圄不能脫去之時,未嚐不反覆究省平日所為,某者為惡,某者為不是,其所以改悔自新者,指天誓日可表。至病患平寧,及脫去罪戾,則不複記省,造罪作惡,無異往日。餘前所言,若言於經曆患難之人,必以為然,猶恐痛定之後,不複記省。彼不知患難者,安知不以吾言為迂?

有子而不自乳,使他人乳之,前輩已言其非矣。況其間求乳母於未產之前者,使不舉己子而乳我子。有子方嬰孩,使舍之而乳我子,其己子呱呱而泣,至於餓死者。有因仕宦他處,逼勒牙家誘賺良人之妻,使舍其夫與子而乳我子,因挾以歸鄉,使其一家離散,生前不複相見者。士夫遞相庇護,國家法令,有不能禁,彼獨不畏於天哉?

蓄奴婢惟本土人最善。蓋或有患病,則可責其親屬為之扶持。或有非理自殘,既有親屬明其事因,公私又有質證。或有婢妾無夫子兄弟可依,僕隸無家可歸,念其有勞,不可不養者,當令預經鄰保,自言並陳於官。或預與之擇其配,婢使之嫁,僕使之娶,皆可絕他日意外之患也。

顧婢僕須要牙保分明,牙保又不可令我家人為之也。買婢妾既已成契,不可不細詢其所自來,恐有良人子女,為人所誘略。果然,則即告之官,不可以婢妾還與引來之人,慮殘其性命也。買婢妾須問其應典賣、不應典賣。如不應典賣,則不可成契。或果窮乏無所倚依,須令經官自陳,下保審會,方可成契。或其不能自陳,令引來之人契中稱說,少與顧錢,待其有親人識認,即以與之也。

族人鄰裏親戚,有狡獪子弟,能恃強淩人,損彼益此,富家多用之以為爪牙,且得目前快意。此曹內既奸巧,外常柔順,子弟責罵狎玩,常能容忍,為子弟者亦愛之。他日家長既沒之後,誘子弟為非者,皆此等人也。大抵為家長者,必自老練,又其智略能駕馭此曹,故得其力。至於子弟須賢明如其父兄,則可無慮。中材之人,鮮不為其鼓惑以致敗家。《唐史》有言:“妖禽孽狐,當晝則伏息自如,得夜乃為之祥。”正謂此曹。若平昔延接淳厚剛正之人,雖言語多拂人意,而子弟與之久處,則有身後之益。所謂快意之事常有損,拂意之事常有益。凡事皆然,宜廣思之。

幹人有管庫者,須常謹其簿書,審其見存。幹人有管穀米者,須嚴其簿書,謹其管龠,兼擇謹畏之人,使之看守。幹人有貸財本興販者,須擇其淳厚,愛惜家累,方可付托。蓋中產之家,日費之計,猶難支吾,況受傭於人,其饑寒之計,豈能周足?中人之性,目見可欲,其心必亂。況下愚之人,見酒食聲色之美,安得不動其心。向來財不滿其意而充其欲,故內則與骨肉同饑寒,外則視所見如不見。今其財物盈溢於目前,若日日嚴謹,此心姑寢,主者事勢稍寬,則亦何憚而不為其始也。移用甚微,其心以為可償,猶未經慮,久而主不之覺則日增焉、月盈焉。積而至於一歲,移用已多,其心雖惴惴無可奈何,則求以掩覆,至二年三年,侵欺已大彰露,不可掩覆。主人欲峻治之,已近噬臍。故凡委托幹人,所宜警此。

國家以農為重,蓋以衣食之源在此。然人家耕種,出於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營造、死亡,當厚周之。耕耘之際,有所假貸,少收其息。水旱之年,察其所虧,早為除滅。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有非時之役;不可令子弟及幹人私有所擾;不可因其仇者告語,增其歲入之租;不可強其稱貸,使厚供息;不可見其自有田園,輒起貪圖之意。視之愛之,不啻如骨肉,則我衣食之源,悉藉其力,俯仰可以無愧怍矣。

佃僕婦女等,有於人家婦女小兒處稱貸,莫令家長知。而欲重息以生,借錢穀及欲借質物以濟急者,皆是有心脫漏,必無還意。而婦女小兒,不令家長知,則不敢取索,終為所負。為家長者,宜常以此喻其家。

尼姑、道婆、媒婆、牙婆,及婦人以買賣針灸為名者,皆不可令入人家。凡脫漏婦女財物,及引誘婦女為不美之事,皆此曹也。

池塘陂湖河埭,蓄水以溉田者,須於每年冬月水涸之際,浚之使深,築之使固,遇天時亢旱,雖不至於大稔,亦不至於全損。今人往往於亢旱之際,常思修治,至收刈之後,則忘之矣。諺所謂:“三月思種桑,六月思築塘。”蓋傷人之無遠慮如此。

池塘陂湖河埭,有眾享其溉田之利者,田多之家,當相與率倡,令田主出食,佃人出力,遇冬時修築,令多蓄水。及用水之際,遠近高下,分水必均,非止利己,又且利人,其利豈不溥哉。今人當修築之際,靳出食力,及用水之際,奪臂交爭,有以鋤耰相毆至死者。縱不死,亦至坐獄被刑,豈不可傷。然至此者,皆由田主慳吝之罪也。

桑果竹木之屬,春時種植,甚非難事,十年二十年之間,即享其利。今人往往於荒山閑地,任其棄廢。至於兄弟析產,或因一根荄之微,忿爭失歡,比鄰山地,偶有竹木在兩界之間,則興訟連年。寧不思使向來天不產此,則將何所爭。若以爭訟所費,傭工植木,則一二十年之間,所謂林木不可勝用也。其間有以果木逼於鄰家,實利有及於其童稚,則怒而伐去之者,尤無所見也。

人有小兒,須常戒約,莫令與鄰裏損折果木之屬。人養牛羊,須常看守,莫令與鄰裏踏踐山地六種之屬。人養雞鴨,須常照管,莫令與鄰裏損啄菜茹六種之屬。有產業之家,又須各自勤謹,墳墓山林,欲聚錄長茂蔭映,須高其圍牆,令人不得逾越。園圃種植菜茹六種,及有時果去處,嚴其籬圍,不通人往來,則亦不至臨時責怪他人也。

人有田園山地,界至不可不分明,異居分析之初,置產典買之際,尤不可不仔細,人之爭訟,多由此始。且如田畝有因地勢不平,分一丘為兩丘者;有欲便順,並兩丘為一丘者;有以屋基山地為田,又有以田為屋基園地者;有改移街路水圳者,官中雖有經界圖籍,壞爛不存者多矣。況又從而改易,不經官司鄰保驗證,豈不大啟爭端?人之田畝,有在上丘者,若常修田畔,莫令傾倒。人之屋基園地,若及時築疊垣牆,才損即修。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溝塹,才損即修,有何爭訟。惟其鹵莽,田畔傾倒,修治失時,屋基園地,隻知用籬圍,年深壞爛,因而侵占。山林或用分水,猶可辯明,間有以木以石以坎為界,年深不存,及以坑為界,而外又有一坑相似者,未嚐不啟紛紛不決之訟也。至於分析,止憑鬮書,典買止憑契書。或有鹵莽,該載不明,公私皆不能決,可不戒哉。間有典買山地,幸其界至有疑,故令元契稱說不明,因而包占者,此小人之用心,遇明官司自正其罪矣。

分析之家,置造鬮書,有各人止錄己分所得田產者,有一本互見他分者。止錄己分多是內有私曲,不欲顯暴,故常多爭訟。若互見他分,厚薄肥瘠,可以畢見,在官在私,易為折斷。此外或有宣勞於眾,眾分棄與田產;或有一分獨薄,眾分棄與田產;或有因妻財、因仕宦置到,來曆明白;或有因營運置到,而眾不願分者,並宜於鬮書後開具,仍須斷約不在開具之數,則為漏鬮。雖分析後,許應分人別求均分,可以杜絕隱瞞之弊,不至連年爭訟不決矣。

人有求避役者,雖私分財產甚均,而鬮書砧基,則妝在一分之內,令一人認役,其他物力低小不須允應。而其子孫有欲執書契,而掩有之者,遂與訴訟。官司欲斷從實,則於文有礙;欲以文為斷,而情則不然。此皆俗曹初無遠見,規避於目前,而貽爭於身後,可不鑒此。

人有己分財產而欲避免差役,則冒同宗有官之人為一戶籍者,皆他日爭訟之端由也。

縣道貪汙,遇有析戶印鬮,則厚有所需。人戶憚於所費,皆匿而不印,私自割析,經年既深,貧富不同,恩義頓疏。或至爭訟,一以為己分失去鬮書,一以為分財未盡。未立鬮書,宮中從文則礙情,從情則礙文,故多久而不決之患。凡析戶之家,宜即印鬮書以杜後患。

人戶交易,當先憑牙家索取鬮書砧基,指出丘段圍號。就問見佃人,有無界至交加,典賣重疊。次問其所親,有無應分人出外未回,及在卑幼,未經分析。或係棄產,必問其初,應與不應受棄。或寡婦卑子,執憑交易,必問其初曾與不曾勘會。如係轉典賣,則必問其元契已未投印,有無諸般違礙,方可立契。如有寡婦幼子,應押契人,必令人親見其押字。如價貫年月四至畝角,必即書填,應債負貨物不可用,必支見錢。取錢必有處所,擔錢人必有姓名。已成契後,必即投印,慮有交易在後,而投印在前者。已印契後,必即離業,慮有交易在後而管業在前者。已離業後,必即割稅,慮因循不割稅,而為人告論以致拘沒者。官中條令,惟交易一事最為詳備,蓋欲以杜爭端也。而人戶不悉,乃至違法交易,及不印契、不離業、不割稅以至重疊交易,詞訟連年不決者,豈非人戶自速其辜哉?

凡鄰近利害欲得之產,宜稍增其價,不可恃其有親有鄰,及以典至買及無人敢買,而扼損其價,萬一他人買之則悔且無及,而爭訟由之以興也。

凡田產有交關違科條者,雖其價廉不可與之交易。他時事發到官,則所費或十倍。然富人多要買此產,自謂將來拚錢與人打官司,此其癖不可救。然自遺患與患及子孫者甚多。

凡交易必須項項合科條,即無後患不可憑恃人情契密,不為之防,或有失歡,則皆成爭端。如交易取錢未盡,及贖產不曾取契之類,宜即理會去著,或即聞官以絕將來詞訴。切戒切戒。

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買產之家,當知此理,不可苦害賣產之人。蓋人之賣產,或以闕食,或以負債,或以疾病死亡婚嫁爭訟,已有百千之費,則鬻百千之產。若買產之家,即還其直,雖轉手無留,且可以了其出產欲用之一事。而為富不仁之人,知其欲用之急,則陽拒而陰鉤之,以重扼其價。既成契,則姑還其直之什一二,約以數日而盡償。至數日而問焉,則辭以未辦。又屢問之,或以數緡授之,或以米穀及他物高估而補償之。出產之家,必大窘乏,所得零微,隨即耗散,向之所擬以辦其事者不複辦矣。而往還取索,夫力之費又居其中。彼富家方自竊喜以為善謀,不知天道好還,有及其身而獲報者,有不在其身而在其子孫者。富家多不之悟,豈不迷哉?

假貸錢穀,責令還息,正是貧富相資不可闕者。漢時有錢一千貫者,比千戶侯,謂其一歲可得息錢二百千。比之今時,未及二分。今若以中製論之,質庫月息,自二分至四分,貸錢月息自三分至五分。貸穀以一熟論,自三分至五分,取之亦不為虐,還者亦可無詞,而典質之家至有月息什而取一者。江西有借錢約一年償還而作合子立約者,謂借一貫文約還兩貫文;衢之開化,借一秤禾而取兩秤;浙西上戶,借一石米而收一石八鬥,皆不仁之甚。然父祖以是而取於人,子孫亦複以是而償於人,所謂天道好還,於此可見。

兼並之家,見有產之家,子弟昏愚不肖,及有緩急,多是將錢強以借與;或始借之時,設酒食以媚悅其意;或既借之後,曆數年不索取,待其息多,又設酒食招誘,使之結轉,並息為本別更生息,又誘勒其將田產折還。法禁雖嚴,多是幸免,惟天網不漏。諺云:“富兒更替做。”蓋謂迭相酬報也。

有輕於舉債者,不可借與,必是無藉之人已懷負賴之意。凡借人錢穀,少則易償,多則易負。故借穀至百石,借錢至百貫,雖力可還,亦不肯還。寧以所還之資,為爭訟之費者多矣。

凡人之敢於舉債者,必謂他日之寬餘可以償也。不知今日之無寬餘,他日何為而有寬餘。譬如百里之路,使為兩日行,則兩日皆辦。若欲以今日之路,使明日並行,雖勞苦而不可至。凡無遠識之人,求目前寬餘,而那積在後者,無不破家也。切宜鑒此。

凡有家產,必有稅賦。須是先截留輸納之資,卻將贏餘分給日用。歲入或薄,隻得省用,不可侵支輸納之資。臨時為官中所迫,則舉債認息;或托攬戶兌納而高價算還,是皆可以耗家。大抵曰貧曰儉,自是賢德,又是美稱,切不可以此為愧。若能知此,則無破家之患矣。

納稅雖有省限,須先納為安。如納苗米,若不趁晴早納,必欲拖後,或值雨雪連日,將如之何?然州郡多有不體量民事,如納秋米,初時既要幹圓,加量又重,後來縱納濕惡,加量又輕,又後來則折為低價。如納稅絹,初時必欲至厚實者,後來見納數之少,則放行輕疏,又後來則折為低價。人戶及攬子多是較量前後輕重,不肯攙先送納,致被縣道追擾。惟鄉曲賢者自求省事,不以毫末之較遂愆期也。

鄉人有糾率錢物以造橋修路,及打造渡船者,宜隨力助之,不可謂舍財不見獲福而不為。且如道路既成,吾之晨出暮歸,僕馬無疏虞,及乘輿馬過橋渡而不至惴慄者,皆所獲之福也。

人之經營財利,偶獲厚息以致富盛者,必其命運亨通,造物者陰賜致此。其間有見他人獲息之多,致富之速,則欲以人事強奪天理。如販米而加以水,賣鹽而雜以灰,賣漆而和以油,賣藥而易以他物,如此等類不勝其多。目下多得贏餘,其心便自欣然,而不知造物者,隨即以他事取去,終於貧乏。況又因假壞真,以虧本者多矣。所謂人不勝天,大抵轉販經營,須是先存心地,凡物貨必真,又須敬惜,如欲以此奉神明,又須不敢貪求厚利,任天理如何。雖目下所得之薄,必無後患,至於買撲坊場之人尤當知此。造酒必極醇厚精潔,則私酤之家,自然難售。其間或有私醞,必審止絕之術,不可挾此打破人家,朝夕存念,止欲趁辦官課,養育孥累。不可妄求厚積,及計會司案,拖賴官錢。若命運亨通,則自能富厚,不然,亦不致破蕩。請以應開坊之人觀之。

起造屋宇,最人家至難事。年齒長壯,世事諳曆,於起造一事,猶多不悉,況未更事,其不因此破家者幾希。蓋起造之時,必先與匠者謀,匠者惟恐主人憚費而不為,則必小其規模,節其費用。主人以為力可以辨,銳意為之。匠者則漸增廣其規模,至數倍其費,而屋猶未及半。主人勢不可中輟,則舉債鬻產。匠者方喜興作之未艾,工鏹之益增。餘嚐勸人起造屋宇,須十數年經營,以漸為之,則屋成而家富自若。蓋先議基址,或平高就下,或增卑為高,或築牆穿池,逐年漸為之,期以十餘年而後成。次議規模之高廣,材木之若干,細至椽桷籬壁竹木之屬,必籍其數,逐年買取,隨即斫削,期以十餘年而畢備。次議瓦石之多少,皆預以餘力積漸而儲之。雖僦雇之費,亦不取辦於倉卒。故屋成而家富自若也。

近世老師宿儒,多以其言集為語錄,傳示學者。蓋欲以所自得者,與天下共之也。然皆議論精微,學者所造未至,雖勤誦深思,猶不開悟,況中人以下乎?至於小說、詩話之流,物賢於己,非有裨於名教。亦有作為家訓,戒示子孫,或不該詳,傳焉未廣。寀樸鄙好論世俗事,而性多忘,人有能誦其前言,而己或不記憶,續以所言私筆之,久而成編,假而錄之者頗多,不能偏應,乃鋟木以傳。昔子思論中庸之道,其始也,夫婦之愚皆可與知,夫婦之不肖皆可能行。極其至妙,則雖聖人亦不能知、不能行,而察乎天地。今若以察乎天地者而語諸人,前輩之語錄,固已連篇累牘。姑以夫婦之所與知能行者,語諸世俗,使田夫野老,幽閨婦女,皆曉然於心目間。人或好惡不同,互是迭非,必有一二契其心者,庶幾息爭省刑,俗還醇厚,聖人複起,不吾廢也。初,餘目是書為《俗訓》,府判同舍劉公更曰《世範》,似過其實,三請易之,不聽,終當從其舊云。

淳熙己亥上元三衢梧坡袁寀書於樂清琴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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