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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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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中国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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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是[[列宁]]在1913年为了实现[[共产主义]]想出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由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已经结成了政治利益共同体。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利益共同体关系得到强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推行的少数民族自治政策,在这类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政策]]的一部份。
'''民族区域自治'''是1913年[[布尔什维克]]领导人[[列宁]]为了实现[[共产主义]]想出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按照[[中国共产党]]对[[中国近代史]]的定性,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已经结成了政治利益共同体;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利益共同体关系得到强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推行的少数民族自治政策,在这类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政策]]的一部份。
*“[[民族自治地方]]”类型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鉴于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类型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鉴于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民族乡]],但民族乡不具自治地位
*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但起核心作为的中共当地[[党委]]不设民族自治制度,作为一把手的[[党委书记]]不需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制定[[自治条例]]
*制定自治条例。


==中共所宣稱的民族區域自治的必要性==
==民族區域自治的必要性==
要建立[[無產階級]]政權,摆脱资产阶级的民族纷争,防止工人被民族文化分化<ref>[http://cpc.people.com.cn/GB/10900746.html 列宁,1914年,《精致的民族主义对工人的腐蚀》]</ref>,防止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受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思想的影响,需要彻底民主的国家制度,要求各民族一律平等,因此[[列寧]]認為“凡是国内居民生活習慣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区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自决和自治,其机构则用普遍、平等、秘密的投票方式来建立。”<ref>[http://www.marxists.org/chinese/Lenin/marxist.org-chinese-lenin-191306.htm 列寧,1913,《民族问题提纲》]</ref>列寧還指出要“根据当地居民自己对经济和生活条件、居民民族成分”確定自治地區邊界<ref>[http://www.marxists.org/chinese/Lenin/marxist.org-chinese-lenin-191310-12.htm 列寧,1913,《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ref>。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巩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利益共同体关系的必要手段。但是,在[[2008年西藏骚乱|西藏‘3·14’]]、[[乌鲁木齐七五事件|新疆‘7·5’]]等事件发生后,中国社会上对这制度产生了一种反对的浪潮。有人说这是照搬苏联的失败模式,违背了中国的历史传统。他们说中国历史上的[[土司]]和[[羁縻]]制度仅限于管理少数民族内部事务,而不能涉及统治广大的汉族人民,并且明清以后国家就实行了改土归流的政策。有人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终强化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而导致民族分裂运动。有人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生活在民族地区的汉族群众的利益被边缘化。还有人甚至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为民族分裂创造条件,将它与[[藏独]]要搞“[[大藏区]]”的高度自治、疆独要搞独立的“东突厥斯坦”、蒙独的“三蒙合一”挂钩。因此,如何对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成了众所瞩目的大问题、根本问题。[[习近平]]同志一锤定音:“有人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要搞了,民族自治区可以同其他省市实行一样的体制。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在政治上是有害的。再次明确说一遍,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我们的民族政策都是由此而来、依此而存。这源头变了,根基就动摇了,在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关系等问题上就会产生多米诺效应。”习近平同志又说:“我多次强调,在改革问题上绝不能出现颠覆性错误,大的制度和方针政策不能搞180度的大转弯,否则没有不跌跟头的。”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很多东西就是不能动,一动就会产生连锁反应,越动越乱。
要建立[[無產階級]]政權,摆脱资产阶级的民族纷争,防止工人被民族文化分化<ref>{{Cite web |url=http://cpc.people.com.cn/GB/10900746.html |title=列宁,1914年,《精致的民族主义对工人的腐蚀》 |accessdate=2012-02-20 |archive-date=2014-02-21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221183305/http://cpc.people.com.cn/GB/10900746.html |dead-url=no }}</ref>,防止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受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思想的影响,需要彻底民主的国家制度,要求各民族一律平等,因此[[列寧]]認為“凡是国内居民生活習慣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区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自决和自治,其机构则用普遍、平等、秘密的投票方式来建立。”<ref>{{Cite web |url=http://www.marxists.org/chinese/Lenin/marxist.org-chinese-lenin-191306.htm |title=列寧,1913,《民族问题提纲》 |accessdate=2012-02-20 |archive-date=2012-02-19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219142346/http://www.marxists.org/chinese/Lenin/marxist.org-chinese-lenin-191306.htm |dead-url=no }}</ref>列寧還指出要“根据当地居民自己对经济和生活条件、居民民族成分”確定自治地區邊界<ref>{{Cite web |url=http://www.marxists.org/chinese/Lenin/marxist.org-chinese-lenin-191310-12.htm |title=列寧,1913,《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 |accessdate=2012-02-20 |archive-date=2012-02-19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219141002/http://www.marxists.org/chinese/Lenin/marxist.org-chinese-lenin-191310-12.htm |dead-url=no }}</ref>。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巩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利益共同体关系的必要手段。<ref>{{Cite web |url=http://cpc.people.com.cn/GB/64107/65708/65722/4444713.html |title=九五七年青岛民族工作座谈 |accessdate=2012-02-20 |archive-date=2012-02-01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201163726/http://cpc.people.com.cn/GB/64107/65708/65722/4444713.html |dead-url=no }}</ref><ref>{{Cite web |url=http://cpc.people.com.cn/GB/69112/75843/75874/75994/5182946.html |title=周恩来:关于民族政策的个问题 |accessdate=2012-02-20 |archive-date=2012-02-17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217205545/http://cpc.people.com.cn/GB/69112/75843/75874/75994/5182946.html |dead-url=no }}</ref>
<ref>[http://cpc.people.com.cn/GB/64107/65708/65722/4444713.html 一九五七年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ref><ref>[http://cpc.people.com.cn/GB/69112/75843/75874/75994/5182946.html 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ref>。


==民族區域自治的歷史==
==民族區域自治的歷史==
1940年代以前,中共貫徹列寧思想并接受[[共產國際]]領導,以[[民族自決]]處理國內民族問題的方案。[[毛澤東]]《論新階段》代表中共的民族政策從聯邦制、民族自決轉向民族區域自治。[[中六届六中全會]]提出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淡化民族自決觀念,提倡民族區域自治。毛澤東諮詢黨內主管民族工作的[[李維漢]]后,確定了建立多民族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ref>李維漢,1980,《关于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ref>。
1940年代以前,作為共产国际的下属,中共貫徹列寧主义精神,以[[民族自決]]为指针處理國內民族問題。之后,[[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中國共產黨主席]][[毛澤東]]《論新階段》代表中共的民族政策從聯邦制、民族自決轉向民族區域自治。[[中六届六中全會]]提出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淡化民族自決,提倡民族區域自治。毛澤東諮詢黨內主管民族工作的[[李維漢]]后,確定了建立多民族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ref>李維漢,1980,《关于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ref>。
《共同綱領》中规定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李維漢起草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个纲要的内容载入了1954年的新[[中国宪法]],確認民族區域自治在國家政治制度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民族区域自治从此成为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烏蘭夫]]、[[阿沛·阿旺晉美]]領導并完成了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ref>[http://www.uighurbiz.net/html/2007/1128/9991.html 烏蘭夫與《民族區域自治法》]</ref>1980年代,第四部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先后頒行,使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進一步得以加強,民族地區從經濟、政治、文化的自治權得到實現。<ref>曾成貴,2007,《民族自決與民族區域自治:中共民族政策的歷史考察》</ref>此外,还有行政法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和《兴边富民“十一五”规划》,从项目、资金、政策等多方面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自治条例139件,单行条例777件,根据本地实际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75件,13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都先后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或意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137个自治条例、510个单行条例、75个变通和补充规定。2011年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出台《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进一步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和少数民族权利保护。<ref>[http://www.qstheory.cn/zz/zgtsshzyll/201112/t20111221_131044.htm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及其发展]</ref>
《共同綱領》中规定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李維漢起草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个纲要的内容载入了1954年的新[[中国宪法]],確認民族區域自治在國家政治制度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民族区域自治从此成为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烏蘭夫]]、[[阿沛·阿旺晉美]]領導并完成了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ref>[http://www.uighurbiz.net/html/2007/1128/9991.html 烏蘭夫與《民族區域自治法》]{{dead link|date=2018年1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ref>1980年代,第四部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先后頒行,使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進一步得以加強,民族地區從經濟、政治、文化的自治權得到實現。<ref>曾成貴,2007,《民族自決與民族區域自治:中共民族政策的歷史考察》</ref>此外,还有行政法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和《兴边富民“十一五”规划》,从项目、资金、政策等多方面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自治条例139件,单行条例777件,根据本地实际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75件,13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都先后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或意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137个自治条例、510个单行条例、75个变通和补充规定。2011年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出台《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进一步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和少数民族权利保护。<ref>[http://www.qstheory.cn/zz/zgtsshzyll/201112/t20111221_131044.htm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及其发展]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1223143133/http://www.qstheory.cn/zz/zgtsshzyll/201112/t20111221_131044.htm |date=2011-12-23 }}</ref>


==立法==
==立法==
{{Wikisourceshas|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Wikisourceshas|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u>民族区域自治</u>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4年5月31日,在总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u>民族区域自治</u>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4年5月31日,在总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2月28日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學者指出,1957年,[[周恩来]]在《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共同进步》中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大理由:“我国和[[苏联]]的情况很不同。在我国,[[汉族]]人口多,占的地方少,[[少数民族]]人口少,占的地方大,悬殊很大;在苏联,[[俄罗斯]]人口多,但占的地方也大。中国如果采取[[联邦制]],就会在各民族间增加界墙,增加民族纠纷。因为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同汉族长期共同聚居在一个地区,有些地区,如[[内蒙古]]、[[广西]]、[[云南]],汉族都占很大比重,若实行严格的单一民族的联邦制,很多人就要搬家,这对各民族向团结和发展都很不利。所以我们不采取这种办法,而要进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ref>[http://humanities.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309/c8 汪晖:东方主义、民族区域自治与尊严政治——关于“西藏问题”的一点思考]</ref>
學者指出,1957年,[[周恩来]]在《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共同进步》中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大理由:“我国和[[苏联]]的情况很不同。在我国,[[汉族]]人口多,占的地方少,[[少数民族]]人口少,占的地方大,悬殊很大;在苏联,[[俄罗斯]]人口多,但占的地方也大。中国如果采取[[联邦制]],就会在各民族间增加界墙,增加民族纠纷。因为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同汉族长期共同聚居在一个地区,有些地区,如[[内蒙古]]、[[广西]]、[[云南]],汉族都占很大比重,若实行严格的单一民族的联邦制,很多人就要搬家,这对各民族向团结和发展都很不利。所以我们不采取这种办法,而要进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ref>[http://humanities.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309/c8 汪晖:东方主义、民族区域自治与尊严政治——关于“西藏问题”的一点思考]{{dead link|date=2018年3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ref>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机构。1949年10月根据《共同纲领》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责包括:开展民族识别、确认民族成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发放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资金;保障少数民族权力,处理民族关系。<ref>[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64186/66699/4495299.html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定方案]</re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机构。1949年10月根据《共同纲领》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责包括:开展民族识别、确认民族成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发放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资金;保障少数民族权力,处理民族关系。<ref>{{Cite web |url=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64186/66699/4495299.html |title=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定方案 |accessdate=2012-02-20 |archive-date=2016-03-04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304051201/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64186/66699/4495299.html |dead-url=no }}</ref>


== 民族自治地区范围的确定 ==
== 民族自治地区范围的确定 ==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地区占国土总面积的64%,汉族地区仅仅占国土面积的36%。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1173个民族乡。<ref>[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2/28/content_2628182.htm 白皮书: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64%]</ref>民族识别是民族自治地区范围确定的前提。<ref>[http://www.hprc.org.cn/gsyj/shs/ssmzf/201112/P020111215363295926921.pdf 云南民族识别研究回顾与反思]</ref><ref>[http://cpc.people.com.cn/GB/69112/70190/70194/5235504.html 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伟大贡献]</ref>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地区占国土总面积的64%,汉族地区仅仅占国土面积的36%。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另有1173个民族乡。<ref>{{Cite web |url=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2/28/content_2628182.htm |title=白皮书: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64% |accessdate=2012-02-20 |archive-date=2008-10-11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1011010323/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2/28/content_2628182.htm |dead-url=no }}</ref>民族识别是民族自治地区范围确定的前提。<ref>[http://www.hprc.org.cn/gsyj/shs/ssmzf/201112/P020111215363295926921.pdf 云南民族识别研究回顾与反思]{{Dead link}}</ref><ref>{{Cite web |url=http://cpc.people.com.cn/GB/69112/70190/70194/5235504.html |title=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伟大贡献 |accessdate=2012-02-20 |archive-date=2011-05-18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518050156/http://cpc.people.com.cn/GB/69112/70190/70194/5235504.html |dead-url=no }}</ref>


1947年乌兰夫领导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是最早的民族自治区。<ref>[http://www.jcrb.com/zhuanti/fzzt/60fzjs/60flfg/0910/200908/t20090827_256404.html 回忆乌兰夫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贡献]</ref>1954年,[[哈萨克族]]、[[蒙古族]]、[[回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自治州、自治县先后成立,最后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于1955年10月1日宣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6年2月,中共中央倡议在[[甘肃]]境内回族聚居地区成立省一级的回族自治区,最后《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于1958年10月25日决定划出甘肃的19个县市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3月15日,在中共中央的倡议下,原来的广西省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包括壮族聚居的西部地区和汉族聚居的东部地区。1959年平息[[1959年藏區騷亂|西藏武装叛乱]]后,于1965年9月1日成立[[西藏自治区]]。到1959年底,全国共建立了4个自治区、1个自治区筹备委员会、29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1947年乌兰夫领导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是最早的民族自治区。<ref>[http://www.jcrb.com/zhuanti/fzzt/60fzjs/60flfg/0910/200908/t20090827_256404.html 回忆乌兰夫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贡献]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818225717/http://www.jcrb.com/zhuanti/fzzt/60fzjs/60flfg/0910/200908/t20090827_256404.html |date=2016-08-18 }}</ref>1954年,[[哈萨克族]]、[[蒙古族]]、[[回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自治州、自治县先后成立,最后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于1955年10月1日宣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6年2月,中共中央倡议在[[甘肃]]境内回族聚居地区成立省一级的回族自治区,最后《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于1958年10月25日决定划出甘肃的19个县市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3月15日,在中共中央的倡议下,原来的广西省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包括壮族聚居的西部地区和汉族聚居的东部地区。1959年平息[[1959年藏區騷亂|西藏武装叛乱]]后,于1965年9月1日成立[[西藏自治区]]。到1959年底,全国共建立了4个自治区、1个自治区筹备委员会、29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1964年为民族识别的高潮阶段,特别针对云南省进行民族识别。<ref>[http://www.dzmz.gov.cn/xxwd/354.htm 新中国民族工作十讲之四:进行民族识别,确认56个民族成分]</ref>
1964年为民族识别的高潮阶段,特别针对云南省进行民族识别。<ref>[http://www.dzmz.gov.cn/xxwd/354.htm 新中国民族工作十讲之四:进行民族识别,确认56个民族成分]{{dead link|date=2018年3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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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
中共先后制定民族地方经济优惠政策83项,包括财政优惠政策9项、税收优惠政策14项、工业优惠政策12项。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中共还增加对民族区域的资金投入,在财政上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包括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此外还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设立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中央向民族地区转移财政支付30年累计20889.40亿元。<ref>[http://218.87.20.15/mzj/xwzx_1/mzzx/201110/t20111006_171481.htm 中央向民族地区转移财政支付30年累计2万多亿元]</ref>从实行民主改革的1959年到2008年,中央给予西藏财政补助累计达2019亿元,年均增长近12%;从自治区成立的1955年到2008年,中央财政给予新疆财政补助累计达3752.02亿元,年均增长11%,其中2008年达685.6元。比如新疆1994年从中央财政得到的补助为295.297亿。<ref>[http://www.xjass.com/mzwh/content/2008-10/22/content_35803.htm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新疆的扶持政策研究]</ref>西藏财政支出93%到94%都来自中央转移支付,即西藏政每花10元钱,至少有9元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ref>[http://finance.people.com.cn/GB/7188098.html 中央财政多项扶持政策助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ref>民族地区的企业还免征地税。<ref>[http://www.mof.gov.cn/zhuantihuigu/czjbqk/cztz/201011/t20101101_345454.html 财政支持民族地区等发展的政策措施]</ref>还有少数民族地区财政三照顾政策。<ref>[http://nc.zjsdxf.cn/read/bookcontent.php?contentID=10000084214191&chapterID=15 论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ref>中央财政来自全国的税收及其他收费。<ref>[http://yss.mof.gov.cn/2010zhongyangyusuan/201003/t20100325_280110.html 中央财政收入预算表]</ref><ref>[http://yss.mof.gov.cn/2010zhongyangyusuan/201003/t20100325_280104.html 中央财政支出预算表]</ref>同时,才采取对口支援的形式,用行政命令方式让汉族地区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和新疆、山东支援青海、上海支援云南和宁夏、全国支援西藏;中央各部门对口帮扶贫困地区中央国家机关、全国18个省(市)和17个中央企业对口支援西藏。<ref>《乌兰夫文选》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80页。</ref>
中共先后制定民族地方经济优惠大小政策83项,包括财政优惠政策9项、税收优惠政策14项、工业优惠政策12项,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中共还在财政上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包括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中央向民族地区转移财政支付1981至2011年累计20889.40亿元。<ref>[http://218.87.20.15/mzj/xwzx_1/mzzx/201110/t20111006_171481.htm 中央向民族地区转移财政支付30年累计2万多亿元] {{Wayback|url=http://218.87.20.15/mzj/xwzx_1/mzzx/201110/t20111006_171481.htm |date=20160917233412 }}</ref>从实行民主改革的1959年到2008年,中央给予西藏财政补助累计达2019亿元,年均增长近12%;从自治区成立的1955年到2008年,中央财政给予新疆财政补助累计达3752.02亿元,年均增长11%。<ref>[http://www.xjass.com/mzwh/content/2008-10/22/content_35803.htm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新疆的扶持政策研究]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313144924/http://xjass.com/mzwh/content/2008-10/22/content_35803.htm |date=2016-03-13 }}</ref>2012年,西藏财政支出93%来自中央转移支付,虽因中国税制度的原因 西部省份普遍接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但仍以西藏为高。<ref>{{Cite web |url=http://finance.people.com.cn/GB/7188098.html |title=中央财政多项扶持政策助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accessdate=2012-02-20 |archive-date=2008-05-07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507130454/http://finance.people.com.cn/GB/7188098.html |dead-url=no }}</ref>民族地区的企业还免征地税。<ref>{{Cite web |url=http://www.mof.gov.cn/zhuantihuigu/czjbqk/cztz/201011/t20101101_345454.html |title=财政支持民族地区等发展的政策措施 |accessdate=2012-02-20 |archive-date=2011-11-27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1127170538/http://www.mof.gov.cn/zhuantihuigu/czjbqk/cztz/201011/t20101101_345454.html |dead-url=no }}</ref>还有少数民族地区财政三照顾政策。<ref>{{Cite web |url=http://nc.zjsdxf.cn/read/bookcontent.php?contentID=10000084214191&chapterID=15 |title=论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 |accessdate=2012-02-20 |archive-date=2016-03-10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310073006/http://nc.zjsdxf.cn/read/bookcontent.php?chapterid=15&contentid=10000084214191 |dead-url=yes }}</ref>中央财政来自全国的税收及其他收费。<ref>{{Cite web |url=http://yss.mof.gov.cn/2010zhongyangyusuan/201003/t20100325_280110.html |title=中央财政收入预算表 |access-date=2012-02-20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125090949/http://yss.mof.gov.cn/2010zhongyangyusuan/201003/t20100325_280110.html |archive-date=2012-01-25 |dead-url=yes }}</ref><ref>{{Cite web |url=http://yss.mof.gov.cn/2010zhongyangyusuan/201003/t20100325_280104.html |title=中央财政支出预算表 |access-date=2012-02-20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125090939/http://yss.mof.gov.cn/2010zhongyangyusuan/201003/t20100325_280104.html |archive-date=2012-01-25 |dead-url=yes }}</ref>同时,中共还以用行政命令方式让东部地区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和西部省份: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和新疆、山东支援青海、上海支援云南和宁夏、全国支援西藏;中央各部门对口帮扶贫困地区中央国家机关、全国18个省(市)和17个中央企业对口支援西藏。<ref>《乌兰夫文选》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80页。</ref>


==中国的民族自治实体==
==中国的民族自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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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
*[[民族乡]]
*[[民族村]]
*[[民族村]]
*[[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有关部门==
== 有关部门 ==
*[[中华人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 参考文献 ==
==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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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 ==
== 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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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
*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民族村]]
* [[市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區|民族區]]
* [[山地鄉]]、[[山地原住民区]]
* [[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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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是1913年布尔什维克领导人列宁为了实现共产主义想出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国近代史的定性,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已经结成了政治利益共同体;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利益共同体关系得到强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推行的少数民族自治政策,在这类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政策的一部份。

  • 民族自治地方”类型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鉴于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可设立民族乡,但民族乡不具自治地位。
  • 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但起核心作为的中共当地党委不设民族自治制度,作为一把手的党委书记不需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 制定自治条例。

“民族區域自治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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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無產階級政權,摆脱资产阶级的民族纷争,防止工人被民族文化分化[1],防止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受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思想的影响,需要彻底民主的国家制度,要求各民族一律平等,因此列寧認為“凡是国内居民生活習慣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区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自决和自治,其机构则用普遍、平等、秘密的投票方式来建立。”[2]列寧還指出要“根据当地居民自己对经济和生活条件、居民民族成分”確定自治地區邊界[3]。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巩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利益共同体关系的必要手段。[4][5]

民族區域自治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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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代以前,作為共产国际的下属,中共貫徹列寧主义精神,以民族自決为指针處理國內民族問題。之后,中國共產黨主席毛澤東《論新階段》代表中共的民族政策從聯邦制、民族自決轉向民族區域自治。中共六届六中全會提出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淡化民族自決,提倡民族區域自治。毛澤東諮詢黨內主管民族工作的李維漢后,確定了建立多民族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6]。 《共同綱領》中规定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李維漢起草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个纲要的内容载入了1954年的新中国宪法,確認民族區域自治在國家政治制度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民族区域自治从此成为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烏蘭夫阿沛·阿旺晉美領導并完成了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7]1980年代,第四部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先后頒行,使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進一步得以加強,民族地區從經濟、政治、文化的自治權得到實現。[8]此外,还有行政法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和《兴边富民“十一五”规划》,从项目、资金、政策等多方面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自治条例139件,单行条例777件,根据本地实际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75件,13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都先后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或意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137个自治条例、510个单行条例、75个变通和补充规定。2011年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出台《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进一步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和少数民族权利保护。[9]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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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4年5月31日,在总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2月28日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學者指出,1957年,周恩来在《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共同进步》中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大理由:“我国和苏联的情况很不同。在我国,汉族人口多,占的地方少,少数民族人口少,占的地方大,悬殊很大;在苏联,俄罗斯人口多,但占的地方也大。中国如果采取联邦制,就会在各民族间增加界墙,增加民族纠纷。因为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同汉族长期共同聚居在一个地区,有些地区,如内蒙古广西云南,汉族都占很大比重,若实行严格的单一民族的联邦制,很多人就要搬家,这对各民族向团结和发展都很不利。所以我们不采取这种办法,而要进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10]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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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机构。1949年10月根据《共同纲领》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责包括:开展民族识别、确认民族成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发放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资金;保障少数民族权力,处理民族关系。[11]

民族自治地区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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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地区占国土总面积的64%,汉族地区仅仅占国土面积的36%。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另有1173个民族乡。[12]民族识别是民族自治地区范围确定的前提。[13][14]

1947年乌兰夫领导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是最早的民族自治区。[15]1954年,哈萨克族蒙古族回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自治州、自治县先后成立,最后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于1955年10月1日宣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6年2月,中共中央倡议在甘肃境内回族聚居地区成立省一级的回族自治区,最后《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于1958年10月25日决定划出甘肃的19个县市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3月15日,在中共中央的倡议下,原来的广西省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包括壮族聚居的西部地区和汉族聚居的东部地区。1959年平息西藏武装叛乱后,于1965年9月1日成立西藏自治区。到1959年底,全国共建立了4个自治区、1个自治区筹备委员会、29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1964年为民族识别的高潮阶段,特别针对云南省进行民族识别。[16]

区域 自治区(5个) 自治州(30个) 自治县、旗(120个) 民族乡(1173个)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 焉耆回族自治县
新疆克孜勒塑柯尔克孜自治州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西藏 西藏自治区
青海 青海黄南藏族自治州 互助土族自治县
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 化隆回族自治县
青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门源回族自治县
青海果洛藏族自治州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 鄂伦春自治旗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鄂温克族自治旗
甘肃 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东乡族自治县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 天祝藏族自治县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金秀瑶族自治县 巴马瑶族自治县 富川瑶族自治县 大化瑶族自治县 恭城瑶族自治县
融水苗族自治县
三江侗族自治县
龙胜各族自治县 隆林各族自治县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云南 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屏边苗族自治县
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峨山彝族自治县 石林彝族自治县 景东彝族自治县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漾濞彝族自治县 47个彝族乡
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宁蒗彝族自治县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南涧彝族自治县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回族乡
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阿昌族乡
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临沧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沧源佤族自治县(临沧市) 西盟佤族自治县
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河口瑶族自治县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贵州 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松桃苗族自治县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玉屏侗族自治县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三都水族自治县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四川 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 马边彝族自治县 峨边彝族自治县
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 木里藏族自治县
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北川羌族自治县
重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湖南 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城步苗族自治县 麻阳苗族自治县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江华瑶族自治县 通道侗族自治县 新晃侗族自治县 芷江侗族自治县
湖北 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广东 连南瑶族自治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乳源瑶族自治县
海南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白沙黎族自治县 乐东黎族自治县 陵水黎族自治县 昌江黎族自治县
吉林 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伊通满族自治县
辽宁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岫岩满族自治县 新宾满族自治县 清原满族自治县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桓仁满族自治县 宽甸满族自治县
河北 大厂回族自治县 孟村回族自治县
青龙满族自治县 丰宁满族自治县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宽城满族自治县
浙江 景宁畲族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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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先后制定民族地方经济优惠大小政策共83项,包括财政优惠政策9项、税收优惠政策14项、工业优惠政策12项,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中共还在财政上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包括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中央向民族地区转移财政支付1981至2011年累计20889.40亿元。[17]从实行民主改革的1959年到2008年,中央给予西藏财政补助累计达2019亿元,年均增长近12%;从自治区成立的1955年到2008年,中央财政给予新疆财政补助累计达3752.02亿元,年均增长11%。[18]2012年,西藏财政支出93%来自中央转移支付,虽因中国财税制度的原因 西部省份普遍接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但仍以西藏为高。[19]民族地区的企业还免征地税。[20]还有少数民族地区财政三照顾政策。[21]中央财政来自全国的税收及其他收费。[22][23]同时,中共还以用行政命令方式让东部地区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和西部省份: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和新疆、山东支援青海、上海支援云南和宁夏、全国支援西藏;中央各部门对口帮扶贫困地区:中央国家机关、全国18个省(市)和17个中央企业对口支援西藏。[24]

中国的民族自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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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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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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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列宁,1914年,《精致的民族主义对工人的腐蚀》. [2012-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21). 
  2. ^ 列寧,1913,《民族问题提纲》. [2012-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19). 
  3. ^ 列寧,1913,《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 [2012-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19). 
  4. ^ 一九五七年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 [2012-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01). 
  5. ^ 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 [2012-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17). 
  6. ^ 李維漢,1980,《关于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
  7. ^ 烏蘭夫與《民族區域自治法》[永久失效連結]
  8. ^ 曾成貴,2007,《民族自決與民族區域自治:中共民族政策的歷史考察》
  9. ^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及其发展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11-12-23.
  10. ^ 汪晖:东方主义、民族区域自治与尊严政治——关于“西藏问题”的一点思考[永久失效連結]
  11.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定方案. [2012-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12. ^ 白皮书: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64%. [2012-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0-11). 
  13. ^ 云南民族识别研究回顾与反思[失效連結]
  14. ^ 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伟大贡献. [2012-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5-18). 
  15. ^ 回忆乌兰夫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贡献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16-08-18.
  16. ^ 新中国民族工作十讲之四:进行民族识别,确认56个民族成分[永久失效連結]
  17. ^ 中央向民族地区转移财政支付30年累计2万多亿元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8. ^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新疆的扶持政策研究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16-03-13.
  19. ^ 中央财政多项扶持政策助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2012-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5-07). 
  20. ^ 财政支持民族地区等发展的政策措施. [2012-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27). 
  21. ^ 论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 [2012-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10). 
  22. ^ 中央财政收入预算表. [2012-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25). 
  23. ^ 中央财政支出预算表. [2012-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25). 
  24. ^ 《乌兰夫文选》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80页。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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