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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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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是[[中華民國]]專責處理[[知识产权|智慧財產]]和商業訴訟的[[專門法院]],係根據《[[s: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而設立。其前身為2008年7月1日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目前屬於相當於第二審層級的法院,不過亦有管轄與智財相關的第一審民事事件。2021年立法院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等的修正,智慧財產法院改組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ref>[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397907 商業法院將設立] {{Wayback|url=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397907 |date=20210629100344 }},自由時報,2020-9-6</ref>
[[中華民國]]的'''智慧財產法院'''是依據中華民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所成立的專業法院,於2008年7月1日成立。


==管轄案件==
==管轄案件==
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之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有下列幾種:
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之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有下列幾種:


#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知识产权|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s:營業秘密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s: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
#因《[[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程序|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因《[[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程序|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裁判_(法律)#裁定|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法 (中華民國)|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

==組織==
*院長

===審判部門===
*第一庭
*第二庭
*第三庭
*第四庭

===行政部門===
*書記處
**紀錄科
**總務科
**文書科
**研究發展考核科
**訴訟輔導科
**法警室
**法官助理
*技術審查官
*司法事務官
*人事室
*會計室
*統計室
*政風室
*資訊室
<ref>[http://ipc.judicial.gov.tw/ipr_internet/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6&Itemid=72 組織] {{Wayback|url=http://ipc.judicial.gov.tw/ipr_internet/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6&Itemid=72 |date=20200306191652 }}.智慧財產法院</ref>


==特色==
==特色==
智慧財產法院的特色在於,其為台灣少數的[[中華民國法院制度#專業法院|專業法院]]之一(一般認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亦屬專業法院),另一方面,其打破過去[[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雙軌並行的法院體制,智慧財產法院可以審理與智慧財產案件有關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事件。且另一方面,該法院中同時存在有第一審及第二審的法院。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及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民事、刑事第二審上訴、[[抗告]]程序及行政訴訟通常程序,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另外,依據官方表示,智慧財產法院自2008年7月1日成立後,因訴訟同軌、見解統一,積極審理、迅速正確的解決有關智慧財產之法律紛爭,在各項業務有效運作下,成為台灣於2009年1月16日從美國[[特別301報告]]一般觀察名單除名的關鍵原因之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特色在於,其為台灣少數的[[中華民國法院制度#專業法院|專業法院]]之一(一般認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亦屬專業法院),另一方面,其打破過去[[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雙軌並行的法院體制,智慧財產法院可以審理與智慧財產案件有關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事件。且另一方面,該法院中同時存在有民事第一審及第二審的法院。另外,依據官方表示,智慧財產法院自2008年7月1日成立後,因訴訟同軌、見解統一,積極審理、迅速正確的解決有關智慧財產及商業之法律紛爭,在各項業務有效運作下,成為台灣於2009年1月16日從美國[[特別301報告]]一般觀察名單除名的關鍵原因之一。


==交通==
==交通==
===搭乘公車===
===搭乘公車===
「板橋公車站」下車,進入臺鐵板橋車站「一樓車站大廳」,再依說明4所示進入本院。
[[新北板橋公車站|板橋公車站]]」下車,進入臺鐵板橋車站「一樓車站大廳」,再依說明4所示進入本院。


===搭乘捷運、臺鐵、高鐵===
===搭乘捷運、臺鐵、高鐵===
{{板南線}}[[板橋站]]下車(出站往3A出口),請搭乘手扶梯或電梯至「一樓車站大廳」,再依說明4所示進入本院。
*{{板南線}}[[板橋車站 (臺灣)|板橋站]]下車(出站往3A出口),請搭乘手扶梯或電梯至「一樓車站大廳」,再依說明4所示進入本院。
*{{環狀線}}[[板橋車站 (臺灣)|板橋站]]下車(出站往4號出口或者5號出口), 臺鐵、高鐵板橋車站正門設於車站對面。


===自行開車===
===自行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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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聯合服務中心、第一法庭請由「北1A入口」進入後直行至警衛台前右轉搭乘電梯上三樓;第二至五法庭請由「北2A入口」進入後直行至警衛台前左轉搭乘電梯上三樓(第一至三準備庭請上四樓)。
本院聯合服務中心、第一法庭請由「北1A入口」進入後直行至警衛台前右轉搭乘電梯上三樓;第二至五法庭請由「北2A入口」進入後直行至警衛台前左轉搭乘電梯上三樓(第一至三準備庭請上四樓)。


第二至五法庭前往聯合服務中心、第一法庭,請依院內往東側大樓指標經中央通道前往(第一至三準備庭請先搭乘電梯至三樓再依指標前往)。
第二至五法庭前往聯合服務中心、第一法庭,請依院內往東側大樓指標經中央通道前往(第一至三準備庭請先搭乘電梯至三樓再依指標前往)。

<ref>[http://ipc.judicial.gov.tw/ipr_internet/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7&Itemid=73 交通] {{Wayback|url=http://ipc.judicial.gov.tw/ipr_internet/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7&Itemid=73 |date=20200306191406 }}.智慧財產法院</ref>


== 参考文献 ==
== 参考文献 ==
第49行: 第83行:


== 外部連結 ==
== 外部連結 ==
{{Wikisource|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Wikisource|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 [http://ipc.judicial.gov.tw/ 智慧財產法院網站]{{zh}}{{en}}
* [http://ipc.judicial.gov.tw/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網站] {{Wayback|url=http://ipc.judicial.gov.tw/ |date=20080828005200 }}{{zh}}{{en}}


{{-}}
{{-}}
{{中華民國法院}}
{{中華民國法院}}


[[Category:中華民國專法院]]
[[Category:中華民國專法院]]
[[Category:知识产权相关司机构|台]]
[[Category:知识产权法|台]]
[[Category:新北市板橋區的政府機關|司]]
[[Category:新北市板橋區的政府機關|司]]

2024年5月31日 (五) 14:17的最新版本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mercial Court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徽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在地:板橋車站大樓
設立2008年7月1日(16年21天)
司法管轄權 中華民國臺灣
所在地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3~5樓
板橋車站大樓)
設立法源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上訴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案件)
法官人數15
檢察機關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網址ipc.judicial.gov.tw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
現任陳駿璧
首長上任時間2020年8月26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專責處理智慧財產和商業訴訟的專門法院,係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而設立。其前身為2008年7月1日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目前屬於相當於第二審層級的法院,不過亦有管轄與智財相關的第一審民事事件。2021年立法院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等的修正,智慧財產法院改組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

管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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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之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有下列幾種:

  1. 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
  2. 因《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抗告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3. 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4. 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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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院長

審判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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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庭
  • 第二庭
  • 第三庭
  • 第四庭

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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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書記處
    • 紀錄科
    • 總務科
    • 文書科
    • 研究發展考核科
    • 訴訟輔導科
    • 法警室
    • 法官助理
  • 技術審查官
  • 司法事務官
  • 人事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政風室
  • 資訊室

[2]

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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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特色在於,其為台灣少數的專業法院之一(一般認為少年及家事法院亦屬專業法院),另一方面,其打破過去普通法院行政法院雙軌並行的法院體制,智慧財產法院可以審理與智慧財產案件有關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事件。且另一方面,該法院中同時存在有民事第一審及第二審的法院。另外,依據官方表示,智慧財產法院自2008年7月1日成立後,因訴訟同軌、見解統一,積極審理、迅速正確的解決有關智慧財產及商業之法律紛爭,在各項業務有效運作下,成為台灣於2009年1月16日從美國特別301報告一般觀察名單除名的關鍵原因之一。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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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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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公車站」下車,進入臺鐵板橋車站「一樓車站大廳」,再依說明4所示進入本院。

搭乘捷運、臺鐵、高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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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板南線板橋站下車(出站往3A出口),請搭乘手扶梯或電梯至「一樓車站大廳」,再依說明4所示進入本院。
  • 環狀線板橋站下車(出站往4號出口或者5號出口), 臺鐵、高鐵板橋車站正門設於車站對面。

自行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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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車輛停放於板橋車站地下二、三樓停車場,搭乘電梯至「一樓車站大廳」,再依說明所示進入本院。

至1樓車站大廳後,請往車站「北2出口」方向前進(面站前路,請參考下列平面圖),距北二出口門口約5公尺處請停下查看,左右兩側分別為「北2A入口」、「北1A入口」(門首藍底白字標示北一A、北二A字樣)。

本院聯合服務中心、第一法庭請由「北1A入口」進入後直行至警衛台前右轉搭乘電梯上三樓;第二至五法庭請由「北2A入口」進入後直行至警衛台前左轉搭乘電梯上三樓(第一至三準備庭請上四樓)。

第二至五法庭前往聯合服務中心、第一法庭,請依院內往東側大樓指標經中央通道前往(第一至三準備庭請先搭乘電梯至三樓再依指標前往)。

[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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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商業法院將設立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時報,2020-9-6
  2. ^ 組織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智慧財產法院
  3. ^ 交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智慧財產法院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