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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阶: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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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警分為巡官、巡長、巡警三級。
*長警分為巡官、巡長、巡警三級。


=== 國民政府大陆時期 ===
=== 大陆時期 ===
*與北洋政府的畫分及稱呼不同,區分為「警官」及「警士」。
*與北洋政府的畫分及稱呼不同,區分為「警官」及「警士」。
*1928年警官改為簡任(二等四級)、薦任(二等五級)及委任(三等七級),警士分警長、一等警士、二等警士、三等警士等四級。
*1928年警官改為簡任(二等四級)、薦任(二等五級)及委任(三等七級),警士分警長、一等警士、二等警士、三等警士等四級。

2017年7月3日 (一) 05:25的版本

中國警銜介绍中国警察警銜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清朝

中华民国

北洋政府時期

  • 依文官制度分為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等(前三者稱為「警官」,委任稱為「長警」)。
  • 警官除內務部警官外,分為京師警察廳警官地方警察廳警官兩類。
  • 京師警察廳警官分總監、督察長、處長、隊長、警正、署長、署佐、分隊長等八級。
  • 地方警察廳警官分為廳長、督察長、科員、署員等四級。
  • 長警分為巡官、巡長、巡警三級。

大陆時期

  • 與北洋政府的畫分及稱呼不同,區分為「警官」及「警士」。
  • 1928年警官改為簡任(二等四級)、薦任(二等五級)及委任(三等七級),警士分警長、一等警士、二等警士、三等警士等四級。
  • 鐵路警察不稱「警士」,稱「警兵」,分一等巡兵、二等巡兵、三等巡兵等三級。
  • 1934年區分為「警官」、「長警」兩類,警官依文官制度分為特任(一級)、簡任(八級)、薦任(十二級)、委任(十六級)四等,長警分警長(三級)及警士(三級)共二等。

台北政府时期

  •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就制度上而言,所有的警察都是「警察官」,即「警察人員」之義。
  • 警階之配掛必須配合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中之全國警察機關升遷序列表之職務配階。
  • 中華民國警察於胸前的配階為「職務配階」而非「官等配階」,乃是「官職分立」的特色。

官等

區分:警監、警正、警佐(由高至低)。

  • 警監: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再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晉升達一定職務(三線一星),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 警正: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升官等考試,佐升正訓練及格後遴任。
  • 警佐: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四等特考及格後遴任。

職務

File:中華民國警察階級.gif

區分:依內、外勤及專業單位區分,同階中有不同職稱區分。

  • 以下職務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才可任職:
    • 基層警員
      • 第十一序列職務(佩階一線三星):警員、隊員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
      • 第十序列職務(佩階一線四星):巡佐、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派出所副所長、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 以下職務須經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後才可任職:
    • 基層至中階警官
      • 第九序列職務(佩階二線一星):巡官、分隊長、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第八序列職務(佩階二線二星):警務員、偵查員、派出所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第七序列職務(佩階二線二星):警備隊長、中隊長、督察員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第六序列職務(佩階二線三星):警政署警務正、直轄市分局組長、縣市主任、副分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二階」。
      • 第五序列職務(佩階二線四星):直轄市副分局長、縣市主任秘書、督察長、分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二階至警正一階」。
    • 高階警官
      • 第四序列職務(佩階三線一星):警政署科長、直轄市分局長、大隊長、縣市警局副局長、港務警察總隊副總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二階至警監四階」。
      • 第三序列職務(佩階三線二星):警政署組長、直轄市副局長、主任秘書、縣市警察局長、保警總隊副總隊長、港務警察總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二階至警監二階」。
      • 第二序列職務(佩階三線三星):警政署主任秘書、刑事警局長、國道警局長、航空警局長、鐵路警局長、保警總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監四階至警監二階」,相當於簡任第10至12職等。
      • 第一序列職務(佩階三線三星):警政署副署長、直轄市警察局長、中央警察大學副校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官等官階列「警監二階至警監一階」,相當於簡任第12至13職等文官。
      • 獨立於序列之外(佩階三線四星):警政署署長、中央警察大學校長,官等官階列「警監特階」,相當於簡任第14職等文官。一般只有兩人官階列警監特階,分別是警政署長陳國恩、警大校長刁建生

註:目前中華民國警察人員警察四等特考及格並經遴任後,即授與警佐三階官等官階,警佐四階已成歷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内地的警衔同时使用上述两大体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类似的衔级设置;而人民警察则实行与解放军截然不同的警衔制度。事实上通俗地来讲,武警属于武部,其与解放军是近亲,系中国大陆独有;而警察属于文部,在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其都是国家公务员的一种。

人民警察

人民武装警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类似但有所不同。

等级及资格

警官警衔

警官警衔冠以“武警”;专业技术警官警衔冠以“武警专业技术”。

  1. 将官
    1. 武警上将
    2. 武警中将
    3. 武警少将
  2. 校官
    1. 武警大校
    2. 武警上校
    3. 武警中校
    4. 武警少校
  3. 尉官
    1. 武警上尉
    2. 武警中尉
    3. 武警少尉
士兵警衔
  1. 高级士官
    1. 武警一级警士长
    2. 武警二级警士长
    3. 武警三级警士长
  2. 中级士官
    1. 武警四级警士长
    2. 武警上士
  3. 初级士官
    1. 武警中士
    2. 武警下士
    1. 武警上等兵
    2. 武警列兵

授予权限

警衔标志

香港特区警察

澳门特区警察

治安警察局的警銜從高至低分為:

  1. 指揮部:
    1. 警務總監;
    2. 副警務總監
  2. 高級職程:
    1. 警務總長;
    2. 副警務總長;
    3. 警司;
    4. 副警司
  3. 基礎職程:
    1. 警長;
    2. 副警長;
    3. 首席警員;
    4. 一等警員;
    5. 警員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