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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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tw:民國95年;zh-hans:2006年;zh-hant:2006年}-7月6日[[中華民國經濟部]]訂定發布《'''-{電腦軟體分級辦法}-'''》,於-{zh-tw:民國98年;zh-hans:2009年;zh-hant:2009年}-6月5日與-{zh-tw:民國100年;zh-hans:2011年;zh-hant:2011年}-4月13日各修正發布一次。隨著時代的變遷與需求,-{zh-tw:民國100年;zh-hans:2011年;zh-hant:2011年}-4月13日將原名《-{電腦軟體分級辦法}-》改為《'''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變更的內容主要是將原先的'''普通級'''、'''保護級'''、'''輔導級'''與'''限制級'''增加為五個等級,由輔導級再劃分為'''輔12級'''與'''輔15級''',並於-{zh-tw:民國101年;zh-hans:2012年;zh-hant:2012年}-5月29日公告實施,必須在-{zh-tw:民國102年;zh-hans:2013年;zh-hant:2013年}-1月1日前改善<ref>{{Cite web |url = https://www.gamerating.org.tw/gsgi_way.php |title =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publisher = 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 |language = zh-tw |accessdate = 2019-03-30 }}</ref>。 |
-{zh-tw:民國95年;zh-hans:2006年;zh-hant:2006年}-7月6日[[中華民國經濟部]]訂定發布《'''-{電腦軟體分級辦法}-'''》,於-{zh-tw:民國98年;zh-hans:2009年;zh-hant:2009年}-6月5日與-{zh-tw:民國100年;zh-hans:2011年;zh-hant:2011年}-4月13日各修正發布一次。隨著時代的變遷與需求,-{zh-tw:民國100年;zh-hans:2011年;zh-hant:2011年}-4月13日將原名《-{電腦軟體分級辦法}-》改為《'''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變更的內容主要是將原先的'''普通級'''、'''保護級'''、'''輔導級'''與'''限制級'''增加為五個等級,由輔導級再劃分為'''輔12級'''與'''輔15級''',並於-{zh-tw:民國101年;zh-hans:2012年;zh-hant:2012年}-5月29日公告實施,必須在-{zh-tw:民國102年;zh-hans:2013年;zh-hant:2013年}-1月1日前改善<ref>{{Cite web |url = https://www.gamerating.org.tw/gsgi_way.php |title =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publisher = 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 |language = zh-tw |accessdate = 2019-03-30 }}</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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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0日 (六) 06:56的版本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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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2006年7月8日 |
修正次數 | 5 |
最新修正 | 2018年4月20日 |
法規類別 | |
母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類 | 行政 |
部 | 經濟部 |
目 | 工業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相關資訊 | |
相關法規 |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是現行中華民國法律中針對電腦遊戲和其他娛樂軟體進行分級而頒布的法規。
法規
沿革
2006年7月6日中華民國經濟部訂定發布《電腦軟體分級辦法》,於2009年6月5日與2011年4月13日各修正發布一次。隨著時代的變遷與需求,2011年4月13日將原名《電腦軟體分級辦法》改為《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變更的內容主要是將原先的普通級、保護級、輔導級與限制級增加為五個等級,由輔導級再劃分為輔12級與輔15級,並於2012年5月29日公告實施,必須在2013年1月1日前改善[1]。
增訂內容
“ | 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護級: 一、暴力:可愛人物打鬥或未描述角色傷亡細節之攻擊等而無血腥畫面。 前項第二款之遊戲軟體,其內容符合輔十二級、輔十五級或限級之規定者,應依各該規定分級。 |
” |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第8條 |
為了管理「棋牌益智及娛樂類的電腦軟體」,《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增訂了第8條第2項法規,其限制內容包含以模擬之麻將、撲克、骰子、鋼珠、跑馬或輪盤或以小瑪琍、拉霸、水果盤之圖像連線遊戲為內容之電腦軟體。
相關法規與主管機關
![](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6/67/20051017_%E9%9B%BB%E8%85%A6%E7%B6%B2%E8%B7%AF%E5%85%A7%E5%AE%B9%E5%88%86%E7%B4%9A%E8%99%95%E7%90%86%E8%BE%A6%E6%B3%95.pdf/page1-220px-20051017_%E9%9B%BB%E8%85%A6%E7%B6%B2%E8%B7%AF%E5%85%A7%E5%AE%B9%E5%88%86%E7%B4%9A%E8%99%95%E7%90%86%E8%BE%A6%E6%B3%95.pdf.jpg)
2004年4月26日行政院新聞局訂定發布之《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電腦網路應予分級」規定訂定,並於民國95年2月22日隨業務移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11年11月30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時已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故《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已失其法律授權依據,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規定廢止。民國101年6月1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布廢止《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分級標誌
標誌 | 代表意義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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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軟體使用者皆可使用。 遊戲軟體之內容無後四條描述之情形者,列為普遍級。 |
3D遊戲不適合6歲以下兒童使用,因此在臺灣上市的任天堂3DS遊戲軟體不會出現此分級。 不過此規則不適用Virtual Console發行的軟體,比如重新發售之舊遊戲《精靈寶可夢 金·銀》的分級即為普遍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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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前項第二款之遊戲軟體,其內容符合輔十二級、輔十五級或限級之規定者,應依各該規定分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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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前項第四款之遊戲軟體,其內容符合輔十五級或限級之規定者,應依各該規定分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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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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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
參見
參考文獻
- ^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 [2019-03-30] (中文(臺灣)).
外部連結
-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繁體中文)
- 遊戲軟體分級查詢網(繁體中文)
- 「電腦及遊戲軟體分級辦法」草案(繁體中文)
- 線上遊戲訂型化契約及電腦軟體分級制(繁體中文)
-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宣導短片(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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