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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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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連結 ==
== 外部連結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86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zh-tw}}
* [http://www.gamerating.org.tw/ 遊戲軟體分級查詢網]{{zh-tw}}
*[http://www.gamerating.org.tw/ 遊戲軟體分級查詢網]{{zh-tw}}
* [https://www.gamerating.org.tw/gsgi_way.php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數位娛樂軟體分級查詢網]{{zh-tw}}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061/ch04/type3/gov31/num3/Eg.htm 「電腦及遊戲軟體分級辦法」草案]{{zh-tw}}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86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zh-tw}}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110/ch04/type1/gov31/num6/Eg.htm 線上遊戲訂型化契約及電腦軟體分級]{{zh-tw}}
*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061/ch04/type3/gov31/num3/Eg.htm 電腦及遊戲軟體分級辦法」草案]{{zh-tw}}
*[http://www.youtube.com/watch?v=51KHmwMf5DU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宣導短片]{{zh-tw}}
*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110/ch04/type1/gov31/num6/Eg.htm 線上遊戲訂型化契約及電腦軟體分級]{{zh-tw}}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51KHmwMf5DU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宣導短片]{{zh-tw}}


{{電子遊戲分級制度}}
{{電子遊戲分級制度}}

2019年3月30日 (六) 06:59的版本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施行日期2006年7月8日
修正次數5
最新修正2018年4月20日
法規類別
母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行政
經濟部
工業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沿革法規沿革
相關資訊
相關法規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是現行中華民國法律中針對電腦遊戲和其他娛樂軟體進行分級而頒布的法規。

法規簡介

沿革

2006年7月6日中華民國經濟部訂定發布《電腦軟體分級辦法》,於2009年6月5日與2011年4月13日各修正發布一次。隨著時代的變遷與需求,2011年4月13日將原名《電腦軟體分級辦法》改為《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變更的內容主要是將原先的普通級保護級輔導級限制級增加為五個等級,由輔導級再劃分為輔12級輔15級,並於2012年5月29日公告實施,必須在2013年1月1日前改善[1]

增訂內容

為了管理「棋牌益智及娛樂類的電腦軟體」,《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增訂了第8條第2項法規,其限制內容包含以模擬之麻將、撲克、骰子、鋼珠、跑馬或輪盤或以小瑪琍、拉霸、水果盤之圖像連線遊戲為內容之電腦軟體。

相關法規與主管機關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2004年4月26日行政院新聞局訂定發布之《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電腦網路應予分級」規定訂定,並於民國95年2月22日隨業務移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11年11月30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時已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故《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已失其法律授權依據,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規定廢止。民國101年6月1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布廢止《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分級標誌

標誌 代表意義 備註
一般軟體使用者皆可使用。
遊戲軟體之內容無後四條描述之情形者,列為普遍級。
3D遊戲不適合6歲以下兒童使用,因此在臺灣上市的任天堂3DS遊戲軟體不會出現此分級。
不過此規則不適用Virtual Console發行的軟體,比如重新發售之舊遊戲《精靈寶可夢 金·銀》的分級即為普遍級。
六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1. 暴力:可愛人物打鬥或未描述角色傷亡細節之攻擊等而無血腥畫面。
  2. 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遊戲幣增減之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遊戲軟體。
  3. 其他描述對未滿六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之遊戲軟體,其內容符合輔十二級、輔十五級或限級之規定者,應依各該規定分級。

十二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1. 性:遊戲角色穿著凸顯性特徵之服飾或裝扮但涉及性暗示;具教育性或醫學性之裸露點畫面。
  2. 暴力、恐怖:有打鬥、攻擊等未達血腥之畫面或有輕微恐怖之畫面。
  3. 不當言語:一般不雅但無不良隱喻之言語。
  4. 戀愛交友:遊戲設計促使使用者虛擬戀愛或結婚。
  5. 其他描述對未滿十二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前項第四款之遊戲軟體,其內容符合輔十五級或限級之規定者,應依各該規定分級。

十五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1. 性:女性全裸畫面或以圖像、背面或遠處全裸、文字、影像及語音表達具體涉及不會有性暗示等描述。
  2. 暴力、恐怖:攻擊、殺戮等血腥或恐怖畫面,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
  3. 菸酒:引誘使用菸酒之畫面或情節。
  4. 不當言語:出現粗鄙文字、言語或對白。
  5. 反社會性:有描述前條第五款以外之犯罪或不當行為,但不致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
  6. 其他描述對未滿十五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十八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1. 性:全裸畫面或以圖像、文字、影像及語音表達具體性暗示等描述。
  2. 暴力、恐怖:涉及人或角色被殺害之攻擊、殺戮等血腥、殘暴或恐怖畫面,令人產生殘虐印象。
  3. 毒品:使用毒品之畫面或情節。
  4. 不當言語:多次出現粗鄙或仇恨性文字、言語或對白。
  5. 反社會性:描述搶劫、綁架、自傷、自殺等犯罪或不當行為且易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
  6. 其他描述對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參見

參考文獻

  1. ^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 [2019-03-30] (中文(臺灣)).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