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NigelSoft(留言 | 贡献)在2013年7月16日 (二) 13:55 (添加{{unreferenced}}标记到条目 (TW))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1951年11月,新寧縣法院以莫須有的「匪特」罪,判處朱自清長子朱邁先死刑,並立即執行,年僅33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