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间谍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间谍罪

间谍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定义的罪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定义

[编辑]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主刑

[编辑]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附加刑

[编辑]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減輕與免罪補充法條

[编辑]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內新增相關法條[1],第四章第27條規定,參與境內外間諜組織、間諜個人團夥者若及時自首者可以根據原刑法減輕處罰,若配合公安、國安部門策略而有重大立功結果者,免除處罰並另有獎勵。 第四章第28條規定,在境內外受到外國間諜組織脅迫或欺騙而加入組織,脫離掌控後立即向國安、公安部門自首並詳細敘述相關情節者,可不予追究。[2]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公報
  2. ^ 央視官方頻道-間諜罪的背後故事. [2019-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20).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