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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可靠来源/存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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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WP:可靠來源#法律的修改

通過:

由於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因此仍作通過。功成不必在我 2020年1月22日 (三) 11:01 (UTC)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以下討論承接Wikipedia talk:可靠來源#維基百科:可靠來源#法律的修改功成不必在我 2020年1月13日 (一) 04:14 (UTC)

以下是我在上次討論中提出的條文修訂版本

第一段
現行條文

首先要記住有一些法律傳統,即法律只在它行使的範圍內有效,例如一位美國和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專家就不適合去評價德國或法國的法律,所以一般最好去諮詢當地的法律專家而不是去找外地的。

提議條文

首先要記住有一些法律傳統,即法律只在它行使的範圍內有效,例如一位美國和加利福尼亞州的普通法系法律專家就不適合去評價德國法律或法國法律,所以一般推薦去諮詢當地的法律專家,而不是去找外地的法律專家,除非他們是該國家或地區法律的法律專家(如:身處於美國的德國法律專家可以作為德國法律的法律評論來源)

第二段
現行條文

有些對於法律和法院判決的評論,具有出於政治目的的偏見,大量使用誇張的語言,不能僅看他們的表面現象。例如有人反對某些法律裁定可能會說「沒有執行無罪認定」或「違反了法律原理」等。這些評論,只能作為某些觀點來報道,但不能代表事實。

提議條文

專業人士對於相關議題的法理分析,通常可以作為「社會評論」或類似等價章節(以下稱之為社會評論章節)的內容的可靠來源而引入。非專業人士對於法律條文或法院判決的評論(例如有人反對某些法律裁定,並稱相關裁定「沒有執行無罪推定」或「違反了法律原理」等)可能基於政治目的,通常應被視為個別觀點來報導,並在社會評論章節以適度的篇幅描述(不包括直接引述的文段),而不應作為法律分析引用。

第三段
現行條文

討論法律時,最好引用法律原文,或引用著名的法律學家的話

提議條文

在編寫法律條目時,應該引用涉及法律事務的數據,例如法官於判決書中的判決原因ratio decidendi)或者附帶意見obiter dictum[註 1];法律的真確本[註 2];政府憲報;立法機關的會議記錄;法律學者的著作、法律分析、判例分析等。引用相關來源時,亦應同時考慮政治偏見等的可能性,並對相關來源是否能作為專業的法律分析引用作合理判斷。

参考資料

  1. ^ 前者是具有法律效應(在大陸法系地區可能有法律效應),而後者僅僅只能夠作為法律評論存在。兩者都需要有相關知識人士才能在判決書中找到,而非直接列於判決書中的整篇段落,不建議編者自行操作。
  2. ^ 即,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記載文本。
第四段
現行條文

不要引用報紙的報導,雖然有寫好的報紙報道也是可以接受的。寫報道的記者雖然從許多法律專家那裏收集信息,比律師收集的要更廣泛,但他可能從沒有接受過律師的教育。所以評價以前關於法律問題的報道,要考慮到報紙的聲譽和寫報道的記者水平有多高。

提議條文

如非必要,不要引用報紙的報導,雖然有寫好的報紙報導也是可以接受的,寫報導的記者也可能會從許多法律專家那裡收集信息,甚至部份比律師收集的要更廣泛;但他可能從沒有接受過法律訓練,所以評價以前關於法律問題的報導,要考慮到報紙的聲譽和寫報導的記者水平有多高。

上次討論中,沒有人對我的提案表示反對(然後討論串就默默地被bot存檔了……),因此我正式在此重啓提案,並送交公示七日。功成不必在我 2020年1月13日 (一) 04:14 (UTC)

  • (+)支持 --SCP-2000 2020年1月13日 (一) 05:12 (UTC)
  • (!)意見 該案第二段,建議第四行括注後修正「可能基於政治目的的偏見」,修正結尾「而一般不作為法律分析引用」。
該案第三段,建議第一個逗號後修正「最好應該引用涉及法律事務的資料,例如(略)」,在本段結尾追加強調:同時應考慮第二段所指出的諸如政治偏見的可能性,合理判斷是否作為專業的法律分析引用。——約克客留言2020年1月13日 (一) 13:14 (UTC)
另有(?)疑問,該案考慮是保持原條目中的三段式就進行新的整修,還是分拆為現案所顯示的新的四段?排版變化也可能影響到整個的意思,所以想最好也在這裡釐清一下。——約克客留言2020年1月13日 (一) 13:24 (UTC)
回應一下Longway22。首先,此次修訂不改變排版。就你的以下建議:
  1. 「可能基於政治目的的偏見」;
  2. 「而一般不作為法律分析引用」;
  3. 最好應該引用涉及法律事務的資料,例如(略)」;以及
  4. 同時應考慮第二段所指出的諸如政治偏見的可能性,合理判斷是否作為專業的法律分析引用。」,
第一項接受,不過我也同時刪除了“的偏見”,以免語意重複。第二項不接受,我認為在其前方的“通常”已經有同等的意思,再加入“一般”會帶來語意重複。第三項分兩部分:「最好」不接受,如果法律條目完全沒有法官於判決書中的判決原因(ratio decidendi)或者附帶意見(obiter dictum)、法律的真確本、政府憲報、立法機關的會議記錄等文件,那條目就會失去了靈魂,就算是逃犯條例修正草案條目也有引用其草案真確本;「涉及法律事務的資料,例如(略)」接受,這是對後文的準確概括文字。第四部分我暫時不加進去,我認為編者有足夠常識考量來源(包括但不限於法律來源)是否偏頗,不過你堅持的話我可以照樣寫進去。功成不必在我 2020年1月13日 (一) 13:58 (UTC)
第四段還是認為寫進去會比較好。——約克客留言2020年1月13日 (一) 14:21 (UTC)
User:Longway22完成,畢竟社群有時候有些人還真的是沒常識(我真的遇過),不過我改寫了一下。功成不必在我 2020年1月13日 (一) 14:24 (UTC)
OK。目前無異議。——約克客留言2020年1月14日 (二) 03:23 (UTC)
  • 如我之前一直所述,我不完全贊同相關更改。之前已經在一些語句上作出了相關更改,而並未更改項也是為了條目的編輯而保留的。我認為指引除了用緩和的語氣來告訴什麼事情可以去做外,也應該告訴他人什麼事情最好要去做以達到條目的編輯歸整化以及避免出現偏離主題的情況;所以在這一方面上,我想要表示不完全同意。—— 𓋹 謹此敬上 2020年1月17日 (五) 16:23 (UTC)
    我不認為在這方面,主觀的「雅量」是一件好事。正如之前所述,「合適」不是人人都有一個定論的,但而相關問題可以通過客觀的言論來作出恰當的指引,所以我選擇了直接給出「最佳用量」——如果一個案件沒有政治爭議或陷入政治紛爭的情況下,即純法律的案件,1~2句話已經足夠;而自從參雜了政治之後就不再是單純一個段落就可以解決的。這也就是我之前在一些場合所述的——再稍微補充一下當時的觀點——如此,我寧願重新寫一篇論述,也不要只用4段東西來論述並規範一個龐大的問題。再說一些其他的事情——事實上,我認為應該重寫這個段落,而更改只是為了減小相關變化所可能產生的爭議;事已至此,我希望能夠凍結此議案,擇日再給出一整篇論述,而非現時只能解決表面問題的修正案以及修正案的修訂版。—— 𓋹 謹此敬上 2020年1月17日 (五) 16:53 (UTC)
User:だ*ぜ問題在於絕大部分的人都不支持你的版本,我不能為了你一人而背棄整個社群吧。如果你希望重寫整個段落的話,請你另提一案(因為你原本的提案也不是完全重寫)。我覺得社群擔憂的是你原本的提案會被有心人用作限制有政治爭議或陷入政治紛爭的法律相關條目的編寫,這點你確實是處理不足,因為執行指引的管理員是幾乎不會看條文修訂的討論的,而只會生硬地按字面意思執行,你不能對管理員期望太高功成不必在我 2020年1月18日 (六) 02:04 (UTC)
還有,在現實的情況下,如果一個案件沒有政治爭議或陷入政治紛爭,通常你能找到的來源只可能讓你寫一兩句話,這實際上並不是你所謂的“最佳用量”,而是“平均用量”、“最高可用量”。功成不必在我 2020年1月18日 (六) 02:07 (UTC)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 @だ*ぜ。—— Eric Liu 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月23日 (四) 16:14 (UTC)
    • 感謝Ericliu1912提醒,上方的{{noping}}並未有起到提示的作用,不知道為何,但我沒有看到鈴鐺旁有額外的紅色1提示,可能有些問題。回復話題,我依然如此地表示,“應”由頭至終就不單只“shall”一個意思,即使在法律上通常做為shall的中文等價詞語來使用(題外話:shall曾經被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轉換為should or must,因為使用shall時,其詞語所顯示的強制性以及法定義務/責任不夠明確),這裡我採用的時should的意思,並不希望帶有任何強制性意味。我上legal drafting課也都是英文的,從來沒有使用過中文,所以對於相關問題不清晰僅表示遺憾。再講後面的管理員問題,我一直希望所有管理員能夠至少學會使用purposive approach,而且我從來沒有想過管理員會連立案目的與期望都不肯花時間看看,即便維基百科的歸類系統做得如此完善。再說另外一個話題,在這個修正案的修訂版也是只有一個段落有更改而已,其他事實上也是延續之前我的提案,如此,我不覺得這個“不支持我的版本”就會變成支持現在的版本,看看之前的討論結果,其實真正沒有意見的也只有第四段,所以事實上這個提案按照之前的延續而言,只能會是第四段通過。(我覺得第四段是我寫得最不完善的地方,我不理解為何沒有人想提出意見;我感覺這其實也恰巧說明了絕大部分用戶對於法律板塊的不熟悉與不理解,如此一來我如果提出法律界對於相關來源的標準估計會令絕大多數人感到震愕。)
    而且,我不覺得有人會完全遵循這些方針與指引。法律在諸位眼中,我相信,總是參和了政治,所以這篇為了單純法律的條目而修訂的指引條文其實不完全關事,隨時可能被人當小丑也說不定。我越讀法律,越覺得法律條目寫得像垃圾,所以提出了這個較為嚴格的修正案……如此一來,我更加堅定了一個想法——法律條目就從來不應該在中文維基百科寫,乃至在英文維基百科也應該審慎而行,因為沒有法律人士願意幹這種沒有錢的破差事……其實還有很多東西想說,不過扯遠了,就不談了。
    我對於相關關閉討論的手法表示質疑,整合之前的最終討論意見以及修正案的修訂版本實質取用程度及相似度,我認為這個議案及其修訂案具有極大爭議性,並表示不存在共識,在此要求撤銷相關操作,並重新開啟或者凍結討論。—— 𓋹 謹此敬上 2020年1月26日 (日) 03:00 (UTC)
除了你以外,沒有一個人明確地對我的提案表示反對,我認為共識是顯而易見的。你喜歡的話,可以找管理員,但是我是不會單純因為只有你一個人在反對而特地為你重開提案的。Sanmosa 2020年1月26日 (日) 03:10 (UTC)
說不會有人完全遵循通過的條文的話,其實WP:VWP:NPOVWP:RS的其他條文這些方針與指引也一樣啊,但從來沒有人因為這個理由而打算把這些方針與指引廢掉。Sanmosa 2020年1月26日 (日) 03:14 (UTC)
補充:基本上反對你的提案的人都是反對你的用詞,我是大體上搬了你的提案來用,但是我修改了措辭,這已經能消除反對你的提案的人的反對聲音。Sanmosa 2020年1月26日 (日) 03:19 (UTC)
另外,請大家一定要看使用條款:“我们的内容仅供一般信息目的:尽管我们管理的很多信息属于专业知识范畴,包括医学、法律或财务问题,这些内容仅供一般信息目的。它们不应作为专业建议。请向在该领域持有相关证照或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独立专业咨询,而不是根据任何计划网站上所包含的信息、观点或建议行事。”維基百科不是讓人來尋求法律意見的。Sanmosa 2020年1月26日 (日) 03:23 (UTC)
你也是聰明人,應該能夠明白我想說什麼,可惜,這次你沒能明白。我說的是,之前還有一些人對於其他條款也表示反對,既然在沒有實質性的更改的基礎上,我希望等他們來表達了對現在的看法後再做出結案。——̴ 𓋹 謹此敬上 2020年1月26日 (日) 05:28 (UTC)
我也從來沒有說過他人是為了尋求法律意見來查中文維基百科,我個人是不知道這是從哪裡來的這個突發奇想。我再次重申,較為狹窄的限制的目的就是構建一本說明書,新手看了一定知道怎麼寫,而熟練者在遺忘時可以借鑒一下。我從來沒有說過一定要採用我的立場,而只是再三重申我的想法,希望大家能夠明白而已。“我不完全認同”一句也只是為了說我對於指引的價值觀,並不是說我反對這個修正案的修訂版本。不過看來,到現在還是沒有人懂,所以我在這裡依然會再說一遍。這就是很多人在線下所謂的“要講到連只豬都能懂才行”,我可能實踐得不好就是了,但我估計以後也沒這耐性和脾性再去實踐就是了。—— 𓋹 謹此敬上 2020年1月26日 (日) 05:4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