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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買官洗錢案超過追訴時效獲判免訴 北檢2理由上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陳水扁涉買官洗錢案,北院認已過追訴時效,判決免訴。(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陳水扁涉買官洗錢案,北院認已過追訴時效,判決免訴。(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與妻子吳淑珍收受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1000萬元賄款,該筆款項被存入吳淑珍胞兄吳景茂的人頭帳戶裡,涉犯洗錢,台北地檢署另案依法起訴,移審台北地方法院。由於陳水扁因病無法到庭,北院裁定停止審判。全案日前因已過10年追訴期,北院判決免訴。北檢則以算錯了及判決程序有瑕疵2項理由,於21日提起上訴。

根據檢方起訴,陳敏薰為取得台北101董事長位,2004年間交付1000萬元支票給吳淑珍,陳水扁再以職務之便,安排陳敏薰出任台北金融大樓董事,之後經選任為台北101董事長。

而該筆1000萬元款項,由吳淑珍將支票分成6筆,轉入胞兄吳景茂的人頭帳戶裡。檢方認定陳水扁也涉犯洗錢罪,另案偵辦後依法起訴,全案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因陳水扁罹病無法出庭,北院於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

此次免訴判決,北院認定,陳水扁涉犯的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時效為10年。停止審判而停止追訴權時效為2年6月,特偵組加上北檢偵辦期間行使追訴權為4年7天,起訴後北院審判期間行使追訴權為3月18天,共追訴16年9月25天。

另北院認為,追訴時效應自2006年1月25日起算,至今已經超過時效,因此日前判決陳水扁免訴。對此,北檢提起上訴,認為北院的計算方式有誤,判決程序也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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