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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書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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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書判清明集》是南宋判牘的集論,是研究南宋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作者未詳,僅知南宋後期福建建寧府人士[1]

《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集了南宋包含朱熹真德秀吳潛徐清叟王伯大蔡杭赵汝腾在內的二十八位地方官處理訴訟的一些判词,體裁為散文形式,案例分佈範圍非常廣泛,例如《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可见於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鄱阳县东尉检校周丙家财产事》,又如卷一一《人品門》“公吏”則大量收錄江東提刑蔡杭的判詞,並大量引用宋朝法律《宋刑統》。

《名公書判清明集》亦存在許多封建思想,例如知識份子娶妓女为妻被認定名教罪人,妇女改嫁是為失节等,另外還有詹師尹《取肝救父》、江應《割股救母》[2]愚孝思想。明朝嘉靖年間張四維從《永樂大典》輯出《名公書判清明集》[3]

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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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在大學論文《宋朝的離婚》中提到他曾和胡適討論過《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时代,胡適認為應在宋朝之後,但李敖不同意這樣的說法。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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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陳智超〈宋史研究的珍貴史料一一明刻本《名公書判清明集》介紹〉。
  2. ^ 据《永乐大典》卷一○八一三《清明集》的《割股救母》
  3. ^ 张四维“刻《清明集》叙”:“曩余校录《永乐大典》,于清字编见有《清明集》二卷者,皆宋以来名公书判。其原情定罚,比物引类,可谓曲尽矣。命吏录一帙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