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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平等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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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平等議案(日语:人種的差別撤廃提案)是1919年巴黎和会审议的凡尔赛条约的修正案。本案由日本提出,本意不包含普遍意义,但被理解为要求所有种族普遍平等,这种说法引起了争议。[1]1919年6月,日本外相内田康哉澄清,该提议的目的不是要求所有有色人种的种族平等,而是要求国际联盟成员国的种族平等。[1]

中国代表团同样表示会支持这一提案。[2]然而,中国外交官同时表示,山东问题对于该国政府来说远比该提案重要。[2]尽管平等议案得到了广泛支持,但它并没有成为条约的一部分,主要是因为澳大利亚美国的反对。它的拒绝是日本与其他大国疏远的原因之一,并有助于合理化其日益增强的国内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这最终导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战后,种族平等的原则被重新审视,并于1945年作为国际正义的一项基本原则纳入《联合国宪章》。然而,一些国家,包括一些大国,将继续保留官方认可的种族法律和政策数十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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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Shimazu 1998,第114頁.
  2. ^ 2.0 2.1 MacMillan 2003,第3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