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西班牙政治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西班牙政治确立于1978年宪法制定的框架下。它采用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作为其政體——即國王國家元首西班牙三軍統帥,首相(正式名稱為政府主席)則是政府首腦,並掌握行政權,經國會多數黨提名後由国王任命。政府下轄的外交、國防等國務部門各設有一位大臣(部長),而立法權則由兩院制議會施行,議會由參眾兩院組成:參議院為地區代表院,208名參議員由各省普選產生,另有51名由各自治區議會委任;眾議院有350名議員,各地按人口比例民選產生。司法权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由法官和地方法官代表国王执行司法。西班牙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法院,管辖权辐射所有西班牙领土,对诸事务的判决中地位最高,除了宪法事务——由独立的憲法法院管辖。[1]

经济学人智库在2016年将西班牙评为“完全民主”[2]

西班牙君主与王室

[编辑]

政府机构

[编辑]

行政部門

[编辑]

立法部門

[编辑]

司法部門

[编辑]

政党与选举

[编辑]

西班牙拥有一个多党制的政治体制,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班牙社会主义工人党(PSOE)和人民党(PP)两党一直占主导地位地区党派,主要包括来自巴斯克地区巴斯克民族主义党(EAJ-PNV),加泰罗尼亚加泰罗尼亚共和左翼(ERC)等,亦在西班牙政治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代议大会的代表是通过比例代表制选出,而政府则是由国会信任的党派或联盟组成的,通常是席位数最多的党派。自从西班牙向民主过渡以来,还没有联合政府出现;当一方未能获得绝对多数时,便会出现少数派政府

中央与地方政治

[编辑]

区域政府在一个被称为自治状态(the state of autonomies)的系统下运作。这是一个高度分散的管理体制,基于对构成国家的“民族和地区”的不对称下放,并且国家通过中央政府保留完全主权。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利后,“民族和地区”被分为17个自治区和2个自治市。每个自治区和自治市的政府形式也是建立在议会制度基础上的,行政权力归属于由一院制立法议会选出并负责的“政府主席”和部长理事会(內閣)。

参考文献

[编辑]
  1. ^ First article. Cortes Generales. Spanish Constitution.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de España. 1978-12-27 [2012-0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17). 
  2. ^ solutions, EIU digital. Democracy Index 2016 - 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www.eiu.com. [2017-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23)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