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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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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90年11月16日于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共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人民为全面完成民族独立进程和发展民族经济所作出的努力。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的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钱其琛
(签字)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
代表
基吉纳
(签字)

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六日于北京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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