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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撤销嘉定县设立嘉定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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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撤销嘉定县设立嘉定区的批复
国函〔1992〕1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2年10月1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1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嘉定县设立嘉定区的请示》(沪府〔1992〕30号)收悉。同意撤销嘉定县,设立嘉定区,以原嘉定县的行政区域为嘉定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嘉定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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