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4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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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42號解釋→ |
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三條之法意本係指該辦法施行時未滿六十年已逾三十年之典當而言設於該辦法施行後始逾三十年之典當契約自不發生三年猶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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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三條之法意本係指該辦法施行時未滿六十年已逾三十年之典當而言設於該辦法施行後始逾三十年之典當契約自不發生三年猶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