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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男遭捲曳引車輪下輾斃...司機「2違規」重判過失致死罪11月

記者簡榮良/屏東報導

法院審理,認為駕駛曳引車的蔡男同時違反2個注意義務,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法院審理,認為駕駛曳引車的蔡男同時違反2個注意義務,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去年發生的一起死亡車禍有了最新判決!屏東一名蔡姓男子駕駛曳引車進入標有「禁止20噸以上大貨車進入」車道,加上未禮讓直行車,導致一名騎腳踏車的陳姓男子被捲進車底,送醫不治。屏東地方法院日前判決出爐,依過失致死罪判蔡男有期徒刑11個月。

根據判書指出,蔡男於2023年11月4日下午6時許,駕駛貨運曳引車,沿著屏東縣鹽埔鄉豐年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交叉路口處,本來應遵守道路交通禁制標誌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往設有「禁止20公噸以上砂石車行駛」標誌的道路行駛。

剛好遇到騎腳踏車的黃姓男子,沿同一條路行經交叉路口時,沒開燈光,導致雙方見狀都閃避不及,黃男腳踏車與該貨車右後車尾發生碰撞,人車倒地並遭捲入右後車輪,送醫不治,里港警方依過失致死罪送辦起訴。

法院審理,認蔡男同時違反2個注意義務(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駕駛營業半聯結車進入禁止20噸以上大貨車道路),該車禍之肇事主因,黃男為肇事次因,又未與黃男家屬達成和解,加重量刑,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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