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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能開演唱會?監院糾正「北市府+內政部」:先解決這疑慮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監察院教育委員會今(11日)通過對臺北市政府、內政部的糾正案。(圖/資料照)

▲監察院教育委員會今(11日)通過對臺北市政府、內政部的糾正案。(圖/資料照)

監察院教育委員會今(11日)通過對臺北市政府、內政部的糾正案,針對有關大巨蛋體育館能否作為演唱會使用?監察委員林盛豐、王美玉表示,首先應該以合法的方式處理,以排除外界對於球場活動和疏散動線規劃、維護管理強度等方面的疑慮。此外,一定要建立大巨蛋活動的「安全指引」,內政部及台北市政府作為建築法的主管機關,應該對法制和實體方面的爭議進行徹底檢討和改進,以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監察院指出,由於大巨蛋體育館是經行政院核定的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之一,並以BOT方式辦理,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均有法定監督義務。演唱會的使用並非遠雄公司現在才提出,事實上,從95年簽約起,台北市政府就知道大巨蛋除了作為體育館使用外,還要用於藝文表演、集會及展覽等用途,並有合約書可證明。但是,台北市政府未能根據職責面對相關建管法令或內政部的解釋,忽視了藝文表演或演唱會使用形式的合法性,導致紛爭不斷。

監察院表示,內政部負責管理建築技術規則中的建築物使用類型,但對於演唱會的使用形式缺乏明確規範。台北市政府自106年起多次函請內政部解釋,但內政部始終未給出明確答覆,無法解決大巨蛋的合法性問題。內政部顯然忽視了大巨蛋是行政院核定的國家重大經濟建設,未能重視大巨蛋的複合使用需求,並隨著時代變遷適時修改相關法令,有怠失。

監察院認為,台北市政府自107年起,對外表示需要依據技術規則第127條進行檢討,又稱按照《台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申請即可,立場不一致,違反行政一體性原則,損害政府威信。本案除了技術規則第127條的爭議外,在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中,僅對體育館功能進行驗證,並已檢討地下2層(-10.5公尺)球場面1.5萬人的避難能力,但卻排除了演唱會使用形式的評定。

對於大巨蛋能否做演唱會使用,監察委員林盛豐、王美玉表示,大巨蛋是否能舉辦演唱會使用,首先,應該以合法的方式處理,以排除外界對於球場活動和疏散動線規劃、維護管理強度等方面的疑慮。此外,一定要建立大巨蛋活動的「安全指引」。內政部及台北市政府作為建築法的主管機關,應該對法制和實體方面的爭議進行徹底檢討和改進,以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監察院也透露,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台北市政府是「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台北大巨蛋BOT案」的主辦機關。他們在111年11月18日核定了大巨蛋開發案的投資執行計畫書中的「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作為《促參法》第43條所定營運計畫的一部分。根據當時的《促參法》第52條和第53條,主辦機關有監督責任。然而,防災緊急應變計畫缺乏相關的「審議」機制,只是報府備查,這是不妥當的。

監察院說,根據本案的使用執照但書規定,要求在營運前加強室內和戶外的避難引導設施,包括這次審議中提出的7項室內避難管理對策,並針對關鍵點進行避難演練,以強化管理機制。然而,市政府作為建築法的主管機關,沒有審議規範和機制,這影響了如何加強避難逃生演練和避難管理。因此,台北市政府應該詳細檢討制度和執行上的不足,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由於上述問題,監察院糾正了台北市政府和內政部,並將此事移交行政院,要求所屬部門進行徹底檢討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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