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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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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后仍掛有{{notability}}模板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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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掛關注度模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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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酷威文化"」——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删除:巡查时已试图寻找,未找到更多可靠来源证明关注度。--伞木 留言 2024年6月29日 (六) 08:06 (UTC)[回复]

快速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30日 (日) 05:57 (UTC)[回复]

(×)删除理據:沒有足夠的可靠資料來源能夠讓這個條目符合Wikipedia:關注度中的標準

提报以上关注度不足条目的維基人及時間:
夏冰 2024年6月23日 (日) 00:00 (UTC)[回复]

到期篩選的小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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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翠竹站 (常州地铁)"」——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删除理據:内容正文过短,长期只包含少数特定爱好者利益内容,已挂多个维护模板满30天。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0:10 (UTC)[回复]
(○)保留,此为交通信息,可以扩充改善。--GX01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5:17 (UTC)[回复]
@Gongxiang01那您倒是扩充啊,顺带谴责@日期20220626多次恶意回退,骚扰他人正常添加小小作品标签。--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7:54 (UTC)[回复]
你自己都沒把小小作品的定義搞明白,接駁交通那一節裡面的字數屬於正文,而且Gongxiang01沒有義務擴充。--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7:56 (UTC)[回复]
(○)暫時保留,有改善--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5月31日 (五) 18:49 (UTC)[回复]
@HYHJKJYUJYTTY关键是原作者的“扩充”是否符合了“基于多个可靠来源的汇总的数据”?--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04:41 (UTC)[回复]
2個二手來源,2個三手來源,謝謝--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0:52 (UTC)[回复]
@日期20220626
我没用快速删除模板算对得起阁下的赤子之心了。--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7:57 (UTC)[回复]
地鐵站的公交接駁信息怎麼與主題無關了?而且根本達不到速刪要求,提了也轉到存廢討論來。--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7:59 (UTC)[回复]
@日期20220626西单站了解一下,基本上北京地铁的车站都没详细写过这方面信息(顶多信息框提及公交转乘)。这属于次要性内容,或甚至trival,过分强调次要琐事内容只会带偏读者,让人误以为是个公交站而不按地铁站的标准主张其关注度。如果加入的内容更容易带偏读者对条目主题的理解,那么这算对小小作品的拯救么?请阁下扪心自问这个问题。--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8:14 (UTC)[回复]
你從百度百科的詞條[1]的來源裡面找幾句關鍵的話讓這個條目過了50字,然後撤回提刪,不就行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8:18 (UTC)[回复]
@日期20220626然后去WP:CV继续讨论么?--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8:20 (UTC)[回复]
可以加2句歷史[2][3]--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8:28 (UTC)[回复]
这么模糊的图片,而且其编辑历史也如此糟糕,算了吧,我顶多愿意接受(◇)刪後重建。--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8:31 (UTC)[回复]
刪後重建能寫的過百度百科詞條麼,那還不如多加幾句話留著。--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8:36 (UTC)[回复]
您看您又拿某度说事,中英日韩四文都一致认定的不可靠来源还要当宝贝,如果编辑历史中早已体现大量争议,甚至正文就插入了某些不文明字词,却硬要留这个雷,那是不是人人都可以无视关注度和条目字数了,甚至每个条目都可以当战场,嫌俄乌战场和哈以战场还不够?要我看,最好的办法就是重新开坑,重新回到一个正常合适的起点线,而不是往这颗雷里塞豆子。--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8:42 (UTC)[回复]
別人百度至少都有來源,寫的沒問題。 編輯歷史中體現爭議、正文有什麼不文明字詞,都不是這個條目要刪除的必要條件。 在中維,坑開了就沒人填,還不如不開,這裡又不是不缺人手的英維,更何況此條目都不值得去刪除。--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8:55 (UTC)[回复]
对啊,不缺人手,所以为啥要留这么一颗危险的雷呢?一个编辑记录良好的用户都可以基于自身意愿(或者忘了密码实在想不起来了)不选择申请重命名而是重新注册一个从头再来,为什么条目就不能这么干呢?既然这条目不是有关现实战争或非武装争议,就没必要制造一堆雷区还要当黑历史是宝贝。--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9:00 (UTC)[回复]
我之前表述有誤,是指中維比較缺人,刪了後可能就沒人建。--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9:13 (UTC)[回复]
反正我依然建议阁下放弃“保留”投票,因为的确无法合法保留。--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13:15 (UTC)[回复]
你要是翻閱我過往討論可以大概知道我對條目的存廢持有的是什麼立場。--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14:35 (UTC)[回复]
我不了解。--GX01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10:06 (UTC)[回复]
那么既然不了解这个领域,就证明这个条目对您而言无法“扩充改善”,不是么?--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10:16 (UTC)[回复]
這根本不是條目應該刪除的理由。--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5:43 (UTC)[回复]
包含大量与主题无关内容还不是?无语。--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8:16 (UTC)[回复]
我不認為是無關。--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8:17 (UTC)[回复]
但任何一位读者认为就够了,如果这是地铁站,那么更多内容应该围绕这个地铁站的自身细节相关,而不是花费大多数时间写了一堆无关紧要的配套设施。反正在我看来,即便信息框可减免10字,距离小作品也还差15个字。--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08:19 (UTC)[回复]
“有至少一個可靠來源能提供有關車站座標及簡單統計數據以外的資訊”這點看不出來有被滿足,條目裏唯一有效的來源甚至連順帶提及也沒有,之前提報關注度其實是正確的。反正關注度也到期了,那我也支持(×)删除吧。Sanmosa 人人皆王 2024年5月26日 (日) 02:24 (UTC)[回复]
上文我明明列出了常州地鐵兩個來源,以及百度百科詞條本身也列出了很多來源,所以條目根本不符合你提到的結論。--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02:56 (UTC)[回复]
我愿再次重申:百度百科绝不可能是可靠来源,您加进去也会被回退,且时间以秒计算。--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02:58 (UTC)[回复]
我說的是百度百科的參考來源,不是百度百科本身。--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03:00 (UTC)[回复]
提出保留者只願意說可以這麼做但自己卻不願意協助改善,還叫提刪者自己改一改後撤回提刪,實在很可悲。--SunAfterRain 2024年5月26日 (日) 12:49 (UTC)[回复]
不應該在維基百科強迫別人做某件事,OK?--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3:16 (UTC)[回复]
沒錯,所以請您也不要叫提刪者自己改一改後撤回提刪,感謝您的理解。--SunAfterRain 2024年5月26日 (日) 16:50 (UTC)[回复]

(✓)改善中找到一些文献和可扩充的内容,试着改善下。--“这是疯话。——珊迪”(留盐2024年5月29日 (三) 08:50 (UTC)[回复]

(✓)已改善相关内容使劲搜还是不少的,如果编辑不足也请协助搜索帮忙改善,并在条目的讨论页对争议点留下意见。---“这是疯话。——珊迪”(留盐2024年5月30日 (四) 09:36 (UTC)[回复]

@Xspeed L阁下可否重新审阅您的“扩充”是否涉嫌侵权?--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6月1日 (六) 21:58 (UTC)[回复]
何说“侵权”?全为手打,谷歌搜索引用。-----“这是疯话。——珊迪”(留盐2024年6月1日 (六) 22:54 (UTC)[回复]
看了这整个讨论下来,再审阅阁下的一连串回复,我不知阁下到底想主张这个条目出路如何。
观你提及不可主张依照某“百科”资料扩充之嫌,我双手赞成。维基有维基的规矩和原则,如“某百科”运营方那种照搬照抄、无问来源的编辑氛围是万不可取的。
又观你提及条目历史繁杂“不忍直视”,我认为这无伤大雅。因为这非广大以浏览阅读为主的用户所关注的焦点,他们会鲜有兴趣观看编辑历史。
再观其他列出公交信息模板的地铁车站条目,数量庞大。这部分信息有益与否,或是是否合适单独列出,我认为这是广大编者没有达成共识的事情,在此处再向下辩论一页也恐无再有实质性进展。
在各搜索引擎检索这个车站相关的信息,提及开通后相应变动的新闻鲜有报道,即使有报道也大多是一个报社发文,多个平台列出原报社来源再发表,可靠来源极其少。引用新闻和政府网站相应规划算是阁下概念中的“侵权”吗?如若不是,则请阁下拿出所谓“涉嫌”证据,而后对条目进行符合社群利益的操作。如若阁下列不出,也是甚好的,我理解所有维基人愿意为收纳条目能达更佳品质而多少提出质疑。而我也确信我的编辑有正当的来源,经得起质疑。我也创建扩充了不少条目,基本的原则我是知晓的。
最后也期冀阁下能协助多做建设工作。-----“这是疯话。——珊迪”(留盐2024年6月1日 (六) 23:44 (UTC)[回复]
@Xspeed L
可如果是呢?我给阁下举个单纯引用新闻和政府网站却被认定侵权的例子吧——《【典型案例四】淄博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00:36 (UTC)[回复]
為了能更深入的討論并获得明确的共識,本討論已重新提交
請將新留言置於本提示下方,感謝。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4日 (二) 02:24 (UTC)[回复]
為了能更深入地討論并获得明确的共識,本討論已重新提交
請將新留言置於本提示下方,感謝。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14日 (五) 02:45 (UTC)[回复]
為了能更深入地討論并获得明确的共識,本討論已重新提交
請將新留言置於本提示下方,感謝。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01:59 (UTC)[回复]

暂时保留。--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30日 (日) 06:0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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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是国务院,国务院就是中国政府。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Coddlebean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12:33 (UTC)[回复]
中共「國務院」只等於所謂「中央人民政府」。另外此條目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間的關係很有問題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25日 (六) 14:10 (UTC)[回复]
雖然條目開頭也的確這樣說,但篇幅還算長,可以不用合併。--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05:17 (UTC)[回复]
反对(±)合併并同时认为应该(×)删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称呼根本就是一个大大的原创研究。———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6日 (日) 06:47 (UTC)[回复]
补充,按照一些中国大陆的习惯,“政府”可以指各级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有时也可指代中国共产党。--———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6日 (日) 07:02 (UTC)[回复]
或许可以(►)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政府并不等于中央人民政府。移动后可以对政府这个总体做介绍。同时可以参考英维的情况。--深鸣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2:14 (UTC)[回复]
(:)回應:反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称呼根本就是一个大大的原创研究”的说法。《缔结条约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涉及国务院职权范围的条约、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条约、或其他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签订的条约也数不胜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合作协定》等等。声称这个词语是原创研究的说法,完全是未经调查的私人断言。
另外,“政府”一词可以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词只能指国务院,也请以上两位不要混淆这两个概念。--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4年5月26日 (日) 13:46 (UTC)[回复]
啊?“完全是未经调查的私人断言”???你在说这句话的时候自己调查清楚了吗?你自己都已经看了《缔结条约管理办法》,就不能把《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也一并看了吗?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由此可知,缔结条约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际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词只能指国务院根本就是胡说八道。--———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7日 (一) 13:51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个词汇当然不是原创研究,而且显然不止指代国务院,很多时候外国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来代表其在国际的身份,比如美国的卡特总统之前说“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总不能说美国承认的是“国务院而不承认“行政院[開玩笑的]吧。----FradonStar|八闽风云 2024年5月27日 (一) 14:42 (UTC)[回复]
以及,有人说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个词语是原创研究”,我根本就没表达这个意思。我上面那句话完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称呼根本就是一个大大的原创研究。意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7日 (一) 16:10 (UTC)[回复]
(:)回應: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个词汇本身不属于原创研究,那么以原创研究为由删除条目的意见也就不成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否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定义问题。这属于条目内部的表述问题,与本条目是否需要删除无关。鉴于您认为“是否等于”的问题存在争议,因此本人已先行对条目首段相关断言临时隐藏,留待另行讨论。(建议您如有参考文献来源,可以在条目中添加相关辨析研究的叙述以飨读者。)
隐藏上述争议语句后,本条目已不存在原创研究问题。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条目,本条目对制宪时关于政府范围的讨论、该词汇含义的演变、法律含义等进行了介绍,来源翔实,具有单列条目的意义,也具有足够内容。应予(○)保留
(另外:鉴于“是否等于”问题尚存在争议,侧面证明Coddlebean的原始提删理由也不成立。如各位编者今后能在本条目内对于“是否等于”问题详加讨论,相信能把本条目扩充到更完善精良的水平。)--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4年5月28日 (二) 14:20 (UTC)[回复]
你怎么还在这里胡说八道???前面说了:缔结条约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际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果该条目的几乎全篇都在说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怎么样怎么样。等于是变相在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你居然还让我加来源,我上哪找去?难道我还编个来源吗?鉴于该条目完全无可救药,误导读者,认为应该立即(×)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8日 (二) 14:46 (UTC)[回复]
(1)按照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也是对外缔结条约的名义之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双方紧急通报跨界河流自然灾害信息的协议》)。按照您的这个逻辑,“缔结条约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实际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现存的只介绍水利部本身的发展历史和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条目就是“完全无可救药,误导读者,认为应该立即删除”?按照阁下的逻辑推断只能推导出荒谬的结果。
阁下只通过法律条文本身的私人阅读理解,而没有丝毫参考文献支撑就妄下论断,是完全错误和极其荒谬的。您既然认为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就应该拿出参考文献供社群公断,证明您的私人研究观点,否则只不过是您私人一厢情愿的原创研究罢了。
(请问阁下:是哪个学者或专家、哪本书籍或文献,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观点?《缔结条约程序法释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的说明》等权威立法文献中的哪一条介绍了这个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哪一条司法解释或裁判观点阐述了这个观点?因为您自己对法律条文的私人解读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权威解释或者起码是学术解释才能够成为维基百科条目正文的一部分。如果您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参考文献证明您的观点,那么您的提删观点就不成立。)
(2)退一步来说,您自己也提到,是”缔结条约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如何如何。就算您的观点真的侥幸成立,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个名词,只有缔结条约时才存在吗?比如公布国家法令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的声明》];维护船员权益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四十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行政审批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如《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附件第157项规定,“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等等其他法律领域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含义是什么?难道在法律的任何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都成立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同法律领域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含义不一定完全相同。在许多法律领域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因此综上所述,不论是从以上哪一点考虑,不论所谓“是否等于”问题的答案如何,都不应当影响本条目的继续存在。本条目作为法律术语条目的内容及关注度,都足以支持本条目成为一个单独的条目。如果阁下在缔结条约程序法方面的“是否等于”问题有高见,或者在其他内容方面有见解,都欢迎将附有参考文献的叙述写入条目正文以飨读者,相信能把本条目扩充到更完善精良的水平。--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4年5月31日 (五) 18:07 (UTC)[回复]
我重新讲一遍我的观点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个词语,具有多重含义,可以指代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各级政府,可以指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等。但该条目的开头第一句话便错误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外使用的名义之一,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外缔结条约时采用的用于表述缔约主体的法律术语之一。实质是原创总结,也违反了中立的观点。该条目的主编者甚至都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词只能指国务院这种完全错误的想法,写出来的条目必然也是充满了原创总结。--———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6月1日 (六) 03:06 (UTC)[回复]
您这个观点其实符合我最初主编此条目时的观点(可参见此条目之最初版本[4]),但是中途被其他编者删改。因此关于定义段,我完全同意您的看法。
但是至于条目内部是否存在原创总结以及是否中立,则属于条目质量问题而非存废问题。是条目需要精进的方向,而不影响条目的存续。--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4年6月1日 (六) 03:52 (UTC)[回复]
多说无益,存废与否让管理员判断吧。--———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6月1日 (六) 03:57 (UTC)[回复]
这个名称不算原创研究吧,对内事务是为下达指示、以正视听,所以才要强调“中央人民政府”;对外事务是自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外国媒体也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如果有个国家在外交上自称“中央政府”,不是有特殊原因须要如此说明,就是在闹笑话。--O-ring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3:31 (UTC)[回复]
(○)保留:此条目是一个介绍法律术语的条目。此条目同时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五四宪法通过后)两个阶段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语义涵盖范围的法律规定及历史沿革,以及宪法制定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应包括范围之讨论。也同时介绍了在缔结国际条约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的使用程序。具有单列条目的意义,也具有足够内容。将其单纯合并到国务院条目是片面的。--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4年5月26日 (日) 13:52 (UTC)[回复]
同上,(○)暫時保留--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8日 (六) 01:17 (UTC)[回复]
為了能更深入的討論并获得明确的共識,本討論已重新提交
請將新留言置於本提示下方,感謝。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4日 (二) 02:26 (UTC)[回复]
应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合并而不是国务院,国务院只是广义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部分,内文中有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个称呼是对外签订条约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使用的称呼,这在法律上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的总称--Eupakistani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0:21 (UTC)[回复]
且维基百科跨语言链接的其他版本均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对应,这也和其他国家相同。1954年之前中共只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称呼国务院的前身,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至始至终都是对外用来称呼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Eupakistani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0:24 (UTC)[回复]
實際上我認為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命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重新導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1日 (二) 17:08 (UTC)[回复]
有何依據?此外,後者無歧義,不令人誤解。--— Gohan 2024年6月13日 (四) 07:24 (UTC)[回复]
很明顯前者纔是常用名稱。——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10:39 (UTC)[回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一説有何依據?--— Gohan 2024年6月25日 (二) 07:18 (UTC)[回复]
您的説法不符條目內文,從內文無從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个称呼是对外签订条约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使用的称呼,这在法律上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的总称」。條目惟一的法律級來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只寫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三種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除報審層級不同外,未指明三種名義内涵或有何差別。--— Gohan 2024年6月13日 (四) 07:24 (UTC)[回复]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毫无疑问是国号,即其正式的国名,签订条约当然可以使用此称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很显然是前者的政府,二者肯定是不一样的。第二,中国政府网写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不就是该条目定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范围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称的“中国政府”毫无疑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那中国政府网站的定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范围,二者就是一个事务,至于与外国签署条约,这属于外交范畴,肯定只能是中央政府授权,但不意味着中央政府(国务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全部。--216.98.10.34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14:44 (UTC)[回复]
為了能更深入地討論并获得明确的共識,本討論已重新提交
請將新留言置於本提示下方,感謝。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14日 (五) 02:47 (UTC)[回复]
為了能更深入地討論并获得明确的共識,本討論已重新提交
請將新留言置於本提示下方,感謝。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01:59 (UTC)[回复]

暂时保留。--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30日 (日) 06:02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重新提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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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轉交自快速刪除。原申請人理據為A1:内容空泛(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定义)。轉交理由是這篇條目應該是直接翻譯自en:Famitsu scores,至少有定義(Fami通評價游戲時給出的分數)。我個人建議要麽把歷史和對分數評價的評價給補充完整,要麽合并回Fami通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MilkyDefer 2024年6月4日 (二) 14:41 (UTC)[回复]
(!)意見如果對方是在翻譯內容,條目才剛創建,還有完善的空間,可以先轉移到草稿頁,畢竟有英維的條目可以參考慢慢改進,對方可能需要更多時間。--Nostalgiacn留言2024年6月4日 (二) 17:24 (UTC)[回复]
為了能更深入地討論并获得明确的共識,本討論已重新提交
請將新留言置於本提示下方,感謝。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14日 (五) 02:48 (UTC)[回复]
為了能更深入地討論并获得明确的共識,本討論已重新提交
請將新留言置於本提示下方,感謝。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23日 (日) 06:01 (UTC)[回复]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30日 (日) 06:02 (UTC)[回复]
暫時保留:原提刪理由為無內容。現時條目已有一定內容。綜合意見移動到草稿以進一步修改完善。--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6月30日 (日) 02:00 (UTC)[回复]
小工具失靈。 囧rz……-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4:0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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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頁面歷史有3種主要版本,存廢確認要保留哪個型態

  1. 條目型式(缺乏來源,結構異常只有首段和資訊框)
  2. 混合重定向和條目型式(將重定向當成草稿使用,同時保留重定向功能)
  3. 純粹重定向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06:55 (UTC)[回复]

(○)保留暫時保留,見到其他成員的條目都自己內容,應該將金雲鶴的個人內容加入。Ckh3111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0:25 (UTC)[回复]

@Ckh3111為什麼公然說謊,BOYNEXTDOOR3名成員內部連結是透過循環重新導向回團體本身頁面,2名獨立頁面,1名沒有頁面。用日常數學簡易統計共計4名沒有自己內容,2名有自己內容。(~)補充如果你是想照著第1項保留,請改善WP:人物關注度--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23:19 (UTC)[回复]

(○)保留 如果頁面未改善,以第3項保留。Yunnalin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09:54 (UTC)[回复]

處理意見是重定向-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0:2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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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LTA:LC99建立的宣傳马哈地·穆罕默德家族的分類,還請各位研判是否保留該分類還是予以刪除?謝謝。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Kenny023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0:55 (UTC)[回复]

快速刪除 已由管理員ManchiuCSD O4快速删除 --Moonian♨一盅兩件立即嘆貢獻 主要 全部 2024年6月24日 (一) 05:1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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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陈年旧屎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6月23日 (日) 13:31 (UTC)[回复]
(×)删除, 廣告宣傳--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23日 (日) 14:16 (UTC)[回复]
雖有一段是廣告,但可刪。外面也有不是廣告來源的[5]。--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9:14 (UTC)[回复]
(◇)到時重建:现有内容质量太差,无保留必要。--CuSO4 · 龙年大吉 2024年6月24日 (一) 17:16 (UTC)[回复]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30日 (日) 06:0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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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香港市區定義極多,作為分類不宜建立,就算以特定條件為標準,也沒有需要細分至地名,十八區大多已經足夠。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AT 2024年6月23日 (日) 14:12 (UTC)[回复]
(○)保留 香港市區的定義就是港九加荃葵青,應該可以不用細分地名,但樓主說這些是官方地名。Ckh3111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0:16 (UTC)[回复]
(×)删除:意見同提交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10:39 (UTC)[回复]
快速刪除 已由管理員ManchiuCSD O4快速删除 --CuSO4 · 龙年大吉 2024年6月25日 (二) 15:5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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