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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流程圖

立法院會議簡稱院會,每週二、五舉行,必要時經院會決議,可以增減會次,或由黨團協商合併若干日為1次會議。每次院會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每次院會須有委員總額1/3出席始得開會。 

立法院分設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等8個委員會及紀律、程序、修憲、經費稽核等4個特種委員會處理院內特定事項。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外,由召集委員召集,或經委員會1/3以上之委員,以書面記明討論之議案及理由,提請召開,召集委員應於收到書面後15日內定期召集會議。院會及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可依法召開秘密會議。 

常設委員會審查院會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各委員會至少13位委員,最多不得超過15位。委員會置召集委員2人,由各委員會委員互選之。此外,還有由全體委員組成的全院委員會(舊版有關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之文字刪除),行使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任命同意權,審查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審查罷免或彈劾總統或副總統案,審查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之不信任案,或遇有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時舉行之。委員會會議須有1/3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不足3人時不得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