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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職掌介紹 1.依據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
各委員會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2.依據本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本會負責審查交通、公共工程、通訊傳播政策及有關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